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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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与永太科技陷“互诉战” 技术窃密对垒商业诋毁涉案9.44亿
长江商报· 2025-07-07 06:39
诉讼事件概述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永太科技等12名相关方,索赔金额8.87亿元 [1][3] - 永太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永太高新就名誉权侵害向临海市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5751.93万元 [1][4] - 双方互诉涉及总金额达9.44亿元,目前案件均已立案受理 [1] 天赐材料指控内容 - 指控前员工李胜违反保密协议,将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泄露给永太科技 [2] - 指控永太科技将非法获取的技术用于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 [2] - 要求销毁侵权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3] - 索赔经济损失8.87亿元 [3] 永太科技反驳声明 - 否认技术侵权,称产线技术均为自主研发 [5] - 指控天赐材料利用媒体实施商誉诋毁,目的是市场垄断 [4][5] - 指出一审刑事判决尚未生效,且未认定公司为犯罪嫌疑人 [5] - 强调公司坚持自主创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 行业背景 - 双方均为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 [4] - 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导致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 [5] - 诉讼结果将对双方经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6]
谁侵权了?永太科技否认“窃密”反诉天赐材料侵权,双方诉讼索赔超9亿元
华夏时报· 2025-07-05 13:32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江西省高院提起诉讼,对永太科技等12名被告索赔8.87亿元 [1][2] - 天赐材料指控前员工李胜违反保密义务,与永太科技合作非法获取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并用于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 [2] - 李胜一审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郑飞龙获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2] 永太科技的反诉 - 永太科技否认侵权指控,称涉事产线技术为自主研发,并以名誉受损为由反诉天赐材料索赔5751.93万元 [1][4] - 永太科技称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产品,未生产销售案件涉及的液态六氟磷酸锂产品 [5] - 永太科技认为天赐材料的诉讼是恶意诉讼,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 [6] 案件进展与影响 - 李胜、郑飞龙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3] - 天赐材料要求永太科技销毁利用其技术秘密建设的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产线设备及工艺资料 [3] - 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总投资7.93亿元,满产后预计年新增收入54亿元,净利润6.7亿元 [5] 公司经营状况 - 永太科技连续两年亏损,2023年、2024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198亿元、-4.784亿元 [7] - 天赐材料2023年、2024年营收同比下滑30.97%、18.74%,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66.92%、74.4% [7] - 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永太科技货币资金5.95亿元,应收账款接近12亿元 [7] 行业影响 - 锂电材料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两家公司盈利空间受到挤压 [8] - 专利诉讼结果可能对双方市场地位和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9] - 案件判决将重塑锂电行业从产能扩张向技术卡位转型的竞争规则 [9]
被指侵权后反击!永太科技诉天赐材料名誉侵权,要求赔偿近5752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7-03 23:09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 天赐材料子公司起诉永太科技等涉嫌商业秘密侵权,索赔金额达8.87亿元 [1] - 永太科技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反诉天赐材料侵害名誉权,要求赔偿5751.93万元 [1] - 天赐材料指控前员工李胜伙同他人与永太科技合作,非法获取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并用于邵武永太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 [5] 永太科技回应 - 永太科技声明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产品,未生产销售案件涉及的液态六氟磷酸锂产品 [5] - 公司否认从李胜处直接购买天赐材料商业秘密,称侵权产线和技术均为自行研发 [5] - 永太科技指控天赐材料利用媒体实施商誉诋毁,意图影响双方正在进行的投标 [5] 天赐材料表态 - 天赐材料回应永太科技"不敢生产液态六氟磷酸锂" [5]
永太科技“反诉”天赐材料 索赔5752万元
证券时报网· 2025-07-03 22:13
锂电材料巨头法律纠纷 - 永太科技及子公司永太高新起诉天赐材料侵害名誉权 分别索赔5751 93万元和1元 指控天赐材料散布误导信息损害商誉 [1] - 永太高新声明其产线技术均为自主研发 否认侵犯天赐材料商业秘密 并指天赐材料起诉目的是抢占市场 [1] - 天赐材料指控永太科技通过李胜等人非法获取其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 用于永太高新13 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 [2] 涉诉项目进展 - 永太科技13 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首期6 7万吨已于去年1月完成设备调试进入试生产阶段 [2] - 永太科技澄清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 未生产销售涉诉液体锂盐产品 [2] 诉讼金额与诉求 - 天赐材料子公司九江天赐向12名被告索赔8 87亿元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2] - 永太科技主张天赐材料行为已造成公司股票震荡和重大经济损失 [1]
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永太科技等12被告被天赐材料起诉索赔8.88亿元
巨潮资讯· 2025-07-03 19:02
诉讼案件概述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对永太科技等12名被告提起诉讼,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88825万元,案件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3] - 九江天赐拥有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并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被告李胜违反保密义务将技术资料非法获取并应用于永太高新材料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 [3] - 侵权项目由王国超、邵鸿鸣负责,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产线设计,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承接部分项目 [4] 诉讼请求 - 九江天赐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技术秘密信息行为,销毁侵权项目中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4] - 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 公司影响 - 天赐材料表示因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4] -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可能,公司尚无法判断对期后利润的影响 [4] 行业意义 - 此次诉讼体现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 - 案件提醒其他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5] - 表明了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5]
索赔8.87亿元,天赐材料子公司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起诉永太科技等 永太科技回应称一直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7-03 16:54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进展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向江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涉及李胜、永太科技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等12个主体,诉求包括停止侵害技术秘密及赔偿经济损失8.87亿元 [1] - 九江天赐前员工李胜被指控伙同他人泄露公司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给邵武永太,并用于后者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 [2] - 李胜等人此前已在另一起诉讼中被法院一审判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1] 天赐材料的诉讼主张 - 九江天赐要求邵武永太销毁利用其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并判令12个被告共同赔偿8.87亿元 [3] - 公司认为被告侵权规模及获益巨大,具有明显故意,但预计案件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直接影响 [3] - 公司透露液体六氟磷酸锂技术具有独特性,且正在收集证据准备起诉其他侵权主体 [3] 永太科技的回应 - 永太科技公告称尚未收到诉讼材料,强调其生产工艺为自主研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 [4] - 公司表示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产品,未涉及案件所涉液态产品,且无法预估诉讼对损益的影响 [4] 技术及行业背景 - 涉案技术为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属于锂电池材料领域核心工艺 [2][3] - 侵权方邵武永太拟建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显示行业对锂盐技术的需求旺盛 [2][3]
天赐材料人士吐露技术窃密始末 与永太科技官司已立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03 16:35
天赐材料诉永太科技商业秘密侵权案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江西省高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包括预期经济损失8.87亿元及律师费115万元[1] - 诉讼被告包括永太科技及其子公司永太高新等12名被告,九江天赐要求销毁涉嫌使用其技术秘密建设的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产线设备及工艺资料[1][5] - 永太科技回应称尚未收到诉讼材料,强调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1] 案件背景与技术窃密细节 - 案件源于天赐材料前员工李胜违反保密协议,将液体六氟磷酸锂工业化生产技术泄露给永太科技及浙江研一新能源[3] - 李胜在九江天赐任职期间接触核心技术,离职后通过中间人向永太高新提供技术资料并收取1000万元技术转让费[4] - 专业鉴定显示永太高新液体锂盐项目技术信息与九江天赐非公开技术具有同一性[4] 涉诉项目财务与经营影响 - 永太科技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总投资7.93亿元,截至2024年报累计投入占比达90%,期末余额7.73亿元[5] - 项目原规划满产后年新增收入54亿元,净利润6.7亿元,但2024年报显示6.7万吨液态六氟项目尚未投产[5] - 永太科技已连续两年亏损,2022年归母净利润5.54亿元低于此次涉诉金额[1] 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天赐材料此前"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最高法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7] - 锂电行业类似案件频发,如宁德时代诉蜂巢能源案判赔100万元竞业违约金[7] - 行业人士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为创新研发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7] 市场反应与法律风险 - 永太科技股价在诉讼公告次日下跌1.94%[1] - 法律人士指出侵权产线若已生产将按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未生产则按技术许可费评估[6] - 永太科技表示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产品,暂无法预估诉讼对损益的具体影响[6]
A股两大锂电材料巨头发生诉讼纠纷!涉案金额超8.8亿
证券时报· 2025-07-03 12:09
天赐材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起诉永太科技及其合资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等12名被告,指控其侵犯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商业秘密 [2][3] - 被告李胜曾担任九江天赐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等职,被指控离职后伙同他人非法使用公司技术秘密于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 [3] - 九江天赐提出7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销毁侵权产线设备、赔偿经济损失8.87亿元等 [4] - 此前法院已对李胜等人做出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未涉及永太科技 [4] 涉事公司业务情况 - 天赐材料主营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和正极材料磷酸铁锂的研发生产 [5] - 永太科技业务涵盖含氟医药、植保与新能源材料,已布局锂盐原料、电解液等多种锂电材料产品 [5] - 永太科技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首期6.7万吨已于去年1月进入试生产阶段 [5] 技术争议焦点 - 双方争端主要围绕新一代电解液材料"双氟磺酰亚胺锂"产品 [6] - 该产品具有优越电化学性能、热稳定性等特点,市场需求增长明显 [6] - 永太科技与宁德时代签订协议,2024-2025年每年供应不少于10万吨电解液(含该产品) [6] 永太科技回应 - 公司声明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诉讼不会影响核心技术 [7] - 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产品,未涉及案件所涉产品 [7] - 反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倡导创新合作推动行业发展 [7]
赣锋锂业:马里锂辉石项目一期投产;天赐材料:向永太科技等提起诉讼 | 新能源早参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7-03 07:35
赣锋锂业收购Mali Lithium及Goulamina项目投产 - 赣锋锂业完成对Mali Lithium公司100%股权收购 股权交割已完成[1] - Goulamina锂辉石项目一期年产能50 6万吨锂精矿已正式投产 产能逐步释放[1] - 此次收购标志着公司在非洲锂矿资源布局进入实质产出阶段[1] - 收购巩固了赣锋锂业在全球锂市场的地位 为未来增长奠定基础[1] 天赐材料子公司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涉案金额8 87亿元及115万元律师费[2] - 被告包括浙江永太科技及邵武永太高新材料等[2] - 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影响 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2] 富临精工与川发龙蟒合作建设锂电材料项目 - 富临精工与四川发展龙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将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3] - 合资公司拟新建10万吨/年高压密磷酸铁锂项目和10万吨/年磷酸二氢锂前驱体项目[3] - 项目选址绵竹市德阳-阿坝生态经济产业园[3] - 合作将提升富临精工在锂电材料产业的产能 强化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链地位[3]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5-07-03 04:16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1] - 涉案金额包括经济损失8.871亿元人民币及维权律师费115万元人民币[1] - 案件涉及12名被告,包括浙江永太科技等企业及多名个人[4] 案件背景 - 九江天赐拥有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并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2] - 被告九李胜曾任九江天赐总工程师,违反保密协议将技术秘密泄露给其他被告用于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2] - 被告七郑飞龙和被告九李胜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提起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进入二审阶段[1] 诉讼请求 -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并销毁相关设备及工艺资料[3][5] - 索赔经济损失8.871亿元人民币及律师费115万元人民币[1][5] - 要求被告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公开赔礼道歉[5] 技术细节 - 被侵权技术为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属于锂电池电解液核心材料领域[2] - 侵权项目为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由多家被告共同实施[2] 公司影响 - 作为原告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1][5] - 最终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存在和解或调解可能性[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