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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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健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0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需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持股信息 [1]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1] - 现任董事或高管个人信息变更或离任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 [1] - 公司申请上市时董事和高管需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 [2]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4]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4]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3]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提高转让额度 [3] 禁止转让情形 - 公司上市交易起1年内 [6] - 涉嫌证券违法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 [6][7] -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8]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期内 [8]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或业绩预告前5日 [8] 减持披露要求 - 买卖股份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 [8] - 计划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数量、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8] -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9] - 减持计划完成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9] 其他规定 - 融资融券交易需向深交所申报 [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持股信息申报 [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10] 申报表格 - 需填报附件包含持股人及亲属身份信息、证券账户及持股情况 [11] - 减持计划需书面说明减持原因、来源、数量及价格区间 [13]
大中矿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或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1] - 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性规定 [1] 持股变动申报及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核查合规性 [2] - 新任及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间窗口申报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 [2]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开披露变动前数量、价格、日期及变动后数量 [3][5] 减持计划及实施 - 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 包括数量、来源、时间区间及价格区间 [5] -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实施完毕或未完成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6] - 董事会秘书需每季度检查减持情况并报告违规行为 [5] 股份转让限制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离任6个月内、立案调查期间等11类情况 [7]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全部转让) [7] - 离婚分割股份后双方每年转让均不得超过各自持股的25% [8] 股份锁定与解锁机制 - 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有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9]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并解锁对应股份 [10] - 锁定期内股东权益(收益权、表决权等)不受影响 [10] 禁止交易与内幕管理 - 禁止交易期间包括财报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日等4类时段 [10]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 [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确保亲属及关联方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 [12] 制度执行与附则 - 违规行为将受交易所、证监会处分 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未尽事项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3]
中兰环保: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03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规,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涵盖登记在其名下、他人账户持有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1] - 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2] 持股变动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3] - 公司发行股份或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向深交所申请将相关人员股份登记为限售股[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间内申报个人信息及亲属信息,包括任职、离职及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3] - 每年首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并解锁对应流通股[4][5] - 年内新增股份(如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等)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限售股计入次年基数[5]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5]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后持股数量、价格等[5]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持股30%-50%的股东每年增持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2%,持股超50%的增持需不影响上市地位[6] - 未披露增持计划的主体首次增持后需披露后续计划并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完成[6] - 增持计划实施过半时需公告进展,完成前不得减持[6][7]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7]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需遵守转让比例及离职后半年禁售规定[7][8] - 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间包括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公告前5日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8] - 股份禁售情形包括上市首年、离职半年内、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8] 其他事项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亲属及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份[9] - 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反向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9] - 公司可对核心人员股份进行锁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1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份数据及信息披露,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11]
永新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5 01:47
黄山永新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制度框架与适用范围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1] - 适用范围涵盖登记在个人名下、他人账户持有及信用账户内的全部公司股份 [4] - 董事及高管需承诺遵守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要求 [3] 股份登记与锁定机制 - 新任董事及高管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离任时同样需申报 [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8]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基数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并对相应股份解锁 [9] - 涉嫌违规交易时,登记公司可对相关股份实施锁定 [11] 股份变动与信息披露 - 买卖公司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情况 [14] - 未披露增持计划时首次增持需公告后续计划,包含增持数量区间(上限不超下限1倍)、6个月内实施期限等15项要素 [15] - 减持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要素,实施完毕或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公告 [16][17] - 禁止买卖窗口期包括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18] 特殊情形限制 - 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披违法受罚期间至股票终止/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19]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任期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21] - 离婚分割股份后,过出方与过入方均需遵守25%年度转让限制及减持预披露要求 [22] - 禁止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27] 离任管理 - 离任时需2个交易日内申报信息,所持股份将全部锁定 [29][30] - 离任后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被锁定 [30] 监管与责任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持股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 [28] - 短线交易(6个月内反向操作)收益将被董事会收回并公告 [2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展至配偶、父母等近亲属及控制法人,其买卖行为受同等限制 [25][26]
领益智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7 20: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控制实体等持有的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管理 [1][2] - 明确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 - 董事及高管不得将个人股票账户转借他人或参与公司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3][4] 股份持有及变动申报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董事及高管的持股信息并办理网上申报 [6] - 新任董事/高管需在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包括亲属关系及证券账户 [7]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对相关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11] 股份转让限制规则 - 每年可转让股份额度为上年底持股基数的25%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12][1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 [14][19]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变化时 可转让额度同步调整 不足1000股时全额解锁 [13] 禁止交易情形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等敏感期禁止买卖股票 [25] - 涉嫌证券违法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期间股份不得转让 [26] - 公司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期间适用深交所规定的限售期 [26] 信息披露要求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披露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情况 [29][30] - 短线交易(6个月内反向操作)所得收益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并公告 [30][31] - 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 每6个月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31][32] 其他规定 - 离婚导致的股份分割需双方持续遵守制度限制 [33]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35]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6][37]
金富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2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金富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2] - 董事及高管名下所有股份(含信用账户股份)及委托他人买卖行为均受本制度约束 [2] 信息申报 - 董事及高管需在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身份信息,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管理其股份 [5] - 需在特定时间节点(如任职、离任、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及证券账户 [6] - 公司及个人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并同意交易所公开其股份变动情况 [7][8] 股票锁定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董事及高管申报的股份进行锁定 [7] - 附加限售条件的股份(如股权激励)需申请登记为限售股 [10] - 离任后6个月内所持股份将被全部锁定,但保留表决权等权益 [13][14] 股票买卖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情况 [15]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离职半年内、立案调查期间等9类场景 [16] - 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25%,但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17][19][21] - 禁止买卖窗口期包括财报公告前1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18] 信息披露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含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量 [23]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日备案,披露数量、价格区间等信息且减持期不超过3个月 [24]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需公告违规详情及公司追缴收益措施 [25] 责任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数据管理及披露核查 [28] - 违规行为将面临公司处分及监管处罚 [29][30]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31][32]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3]
深科达: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9 20:3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融资融券持股 [1]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持股及变动行为 [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董事及高管持股数据,证券办协助具体工作,包括个人信息申报及信息披露检查 [2] 股份转让限制规则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立案调查期间、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期等共8类场景 [2][3] - 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期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日起至终止上市/未触及退市情形确认前,禁止减持 [2]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年报/半年报)或5日(季报/业绩预告)等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 [3][4] 股份变动比例与计算规则 - 董事及高管在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 [4] - 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不受比例限制,离婚分割股份后双方仍需遵守25%年转让限制 [5] - 可转让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度末持股数,新增股份(如股权激励)中无限售部分当年可转25%,有限售部分计入次年基数 [5] 信息申报及披露要求 - 新任/离任董事及高管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变更,包括证券账户及任职状态等 [6]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日披露,内容涵盖数量、价格区间、原因等,实施完毕或区间届满后2日内需公告进展 [7][8] - 股份变动需在2日内公告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细节,若涉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比例需额外履行披露义务 [8][9] 违规责任与监管措施 -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方(含配偶、控制法人等)买卖股票,违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公告收回细节 [9][10] - 违反制度者将面临公司处罚及监管机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 [10]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