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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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搜狐财经· 2026-01-21 17:5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 [1] 针对企业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 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1] 针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与开放式)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 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视同转让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视同转让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09:33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 - 核心观点: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持有年限成为关键计税依据 [1] -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需按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1] -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1] - 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可按新规执行 [1] 企业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 核心观点:企业取得的各类利息收入,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存在显著差异,取决于利息来源和债券发行时间 [7][9][12][15] -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7] - 自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此前发行的债券利息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到期 [9][12] - 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9] -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 - 贷款服务(包括各种资金占用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需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15] - 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中,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的,免征增值税,否则需全额缴纳 [15][16] - 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7][16] 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抵扣 - 核心观点:因行程取消办理火车票退票所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在特定条件下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8][20][21] - 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客票系统办理退票业务时,可开具具有抵扣功能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0][21] -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对该电子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并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21]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09:12
企业所得税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2] -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2]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2] -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2023年第37号公告 [2] 2025年12月山西省办税事项与期限 - 12月1日至15日,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船税代收代缴(保险机构) [11] - 12月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 [13] - 12月1日至31日,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2025年度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 [13]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需在当年12月底前申报缴纳 [14]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 纳税人需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新增税种】,选择“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点击【税源采集】-【新增】并提交 [15] - 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税源,纳税人可勾选税种进行确认式申报并提交,或选择【填表式申报】核实数据后提交 [18] 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引 - 办税缴费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网上办理 [19] - 若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APP的“征纳互动”图标联系“悦悦”人工座席,远程提交资料办理业务 [20] - 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获取税费知识并在线提交诉求 [2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9 14:20
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免征政策 - 政策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通过特定渠道向目标脱贫地区无偿捐赠货物,可免征增值税,且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2] - 政策具有追溯效力,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捐赠也可追溯执行免征增值税 [2] - 目标脱贫地区范围明确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及建档立卡贫困村 [3]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 - 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年度扣除限额时单独处理,不纳入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计算 [5] - 政策允许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未扣除扶贫捐赠支出进行追溯执行 [5] 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需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 财政性资金范围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不含出口退税款 [13] - 国家投资是指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3]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规则 -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15] -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为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