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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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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人民日报· 2026-01-19 06:0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建设项目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2]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及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配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2]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2] - 企事业单位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2] - 企事业单位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2]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3]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 [3]
公租房多项免税政策延续两年,利好相关企业和租户
第一财经· 2026-01-16 23:14
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6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7年12月31日 [3] - 此次政策延续是对原定于2025年底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再次延续,政策内容本身没有新的变化 [3] - 政策延续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3]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 优惠政策共计七项,涵盖公租房建设、运营、购买及承租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主要税种 [4] - 具体免税政策包括: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政策影响与意义 - 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对公租房的建设方、运营方以及承租户均为利好消息 [3] -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将降低企业公租房建设与运营成本,减轻租房人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公租房市场的发展 [4]
中国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6-01-16 20:15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 针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针对公租房房源筹集相关的税收优惠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针对租赁环节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华网· 2026-01-16 18:54
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于1月16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免征印花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 免征契税与土地增值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免征房产税与增值税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1]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 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
直通部委|2026届高校毕业生新增2次单程学生优惠票 四部门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新浪财经· 2026-01-16 18:13
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政策 - 四部门联合为2026届高校毕业生异地求职提供火车票优惠 每人可在现有4次单程学生优惠票基础上增加2次购票次数[1] - 持续优化就业服务支持 推动“驿企直通车”“青年夜校”等项目走进“青年驿站” 提供就业信息查询、创业政策咨询等精准服务[1]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入住“青年驿站”的求职毕业生提供交通、通信、文旅、餐饮等方面优惠 并开展3至6个月的求职动态跟踪服务[1]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 - 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以应对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预计2030年当年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1] - 《管理办法》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 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1] - 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等行为 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 文物与博物馆管理 - 国家文物局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 强调要加强博物馆藏品规范管理 并举办长征文物保护展示主题活动[2] - 2026年将全面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深入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重大工程[2] 自然灾害损失统计 - 202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全国6703.37万人次不同程度受灾 死亡失踪763人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62.92万人次[2] - 全年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房屋5.70万间 损坏房屋70.90万间 农作物受灾面积6069.4千公顷 直接经济损失2416.17亿元[2]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3] - 对企事业单位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捐赠住房符合规定的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3] - 对符合条件家庭领取的地方政府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3] 国有企业资产增长 - “十四五”时期 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从235万亿元增长到387万亿元 年均增长10.5%[4] - 2025年前11个月 地方监管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3万亿元 实现增加值6.9万亿元[4] 医保药品比价服务 - 国家医保局推进的医保药品比价小程序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上线 实现全域覆盖[4] - 参保群众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医保APP使用小程序 输入药品名称后可获取区域内定点药店的价格区间、库存状态等信息 支持按价格、距离等多维度筛选[4] 市场监管执法标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5] - 《办法》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 明确了扣除范围及举证责任[5] - 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5] 汽车行业网络乱象整治 - 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 依法依约处置一批违法违规账号[5] - 部分账号以“贴标签”“污名化”等方式拉踩引战 煽动消费群体对立 或长期发表诋毁言论恶意抹黑攻击汽车企业及企业家[5] - 部分账号恶意歪曲解读企业财务报表 唱衰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前景 部分汽车垂直平台开展不规范测评项目误导公众认知[5] 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 四部门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对已取得住建、应急管理或市场监管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证书的从业人员 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可简化考试流程[6][7] - 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 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视同达到相应初级工或中级工水平 可参加高一等级技能评价[6][7] - 对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支持各地探索“一试多证”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6][7]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观察报· 2026-01-16 18:1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 -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 政策适用与管理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管理 [1] - 纳税人享受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公租房管理相关材料等备查 [2] 政策执行期限 - 本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京报· 2026-01-16 16:3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相关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3][4] 针对公租房建设与运营实体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若为配套建设,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要求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2]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 针对捐赠行为的税收激励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针对租赁环节的税收减免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规定管理 [2]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等文件留存备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