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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修订发布
齐鲁晚报· 2026-02-06 12:44
政策核心内容 - 泰安市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标志着全市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住房保障体系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迈出坚实步伐 [1] 政策修订背景与目标 - 自2022年原文件实施以来 泰安市累计已有1699户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5份涉及房源533套(间) 为1218户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50余万元 [2] - 随着政策深入推进 原政策在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动态衔接、公租房资源优化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闭环管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 - 本次修订旨在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为推动全市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 - 公租房继续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3] - 放宽准入条件 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12平方米提高至15平方米 [3] - 放宽收入标准 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上限放宽至不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标准上限放宽至不高于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3] - 取消财产限制 不再将存款、股票等财产状况作为申请公租房的限制条件 [3]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调整 - 取消对新建宿舍型保租房的建设面积上限限制 以进一步激发市场供给活力 [3] - 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明确对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出现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 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六个月以上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 将收回项目认定书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实现从准入到退出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3]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增机制 - 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旨在促进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 [4] - 明确以保障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为核心 实行政府主导、封闭运行的管理原则 [4] - 规定申请家庭需满足在泰安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等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并稳定就业 [4]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小户型现房为主 按成本定价 [4] - 售后实行封闭管理 未满5年不得流转 满5年后可申请由政府回购或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始终在保障体系内循环 严禁变相流入商品房市场 [4] 政策预期影响 - 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力推动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更好的覆盖夹心层群体 促进住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高效利用 [6] - 泰安市将以《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契机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细化配套措施 强化督导考核 确保惠民政策直达基层 [7]
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浪财经· 2026-01-19 21: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相关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4][6][8][9] 土地与建设环节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 在其它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 - 在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情况下,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 购置与房源筹集环节税收优惠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7] - 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7]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7]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7]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7] 运营与受益环节税收优惠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8] - 对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 [3][8]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3][8]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 [3][8]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规定管理 [3][8]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权属证明、原值材料、纳入管理证明、配套建设材料、购买材料及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3][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7 09:47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5]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配套建设项目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配套建设项目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印花税 [3]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并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8]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8]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8]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租金收入方可享受优惠 [4]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政府或市县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4]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公租房管理相关材料、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4]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1] - 根据规定,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度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并单独计算纳税 [15]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5]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5] -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共分7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16]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付 -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23] - 符合申请条件的扣缴义务人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通过【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进行操作,系统将自动带出单户核对清册 [23] - 需核对2025年度扣缴入库税款数据,系统默认全部勾选,核对无误后进入下一步 [24] - 查看结报单信息,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后点击申请退库 [25] - 根据弹框提示核实无误后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退付手续费将自动汇入提交的银行账户 [26]
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日报· 2026-01-17 07:1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配套建设项目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配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1] - 企事业单位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企事业单位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3]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需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3] 政策适用范围与管理要求 - 享受优惠的公租房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并按规定管理 [3]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3]
公租房多项免税政策延续两年,利好相关企业和租户
第一财经· 2026-01-16 23:14
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6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7年12月31日 [3] - 此次政策延续是对原定于2025年底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再次延续,政策内容本身没有新的变化 [3] - 政策延续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3]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 优惠政策共计七项,涵盖公租房建设、运营、购买及承租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主要税种 [4] - 具体免税政策包括: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政策影响与意义 - 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对公租房的建设方、运营方以及承租户均为利好消息 [3] -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将降低企业公租房建设与运营成本,减轻租房人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公租房市场的发展 [4]
中国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6-01-16 20:15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 针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针对公租房房源筹集相关的税收优惠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针对租赁环节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华网· 2026-01-16 18:54
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于1月16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免征印花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 免征契税与土地增值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免征房产税与增值税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1]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 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观察报· 2026-01-16 18:1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 -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 政策适用与管理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管理 [1] - 纳税人享受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公租房管理相关材料等备查 [2] 政策执行期限 - 本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时报· 2026-01-16 17:3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以继续支持其建设和运营 [1][3] - 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8] 针对公租房建设与用地的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4] -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4]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5]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5] 针对房源筹集与捐赠的税收优惠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6]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6]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 针对运营与受益方的税收优惠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7]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7]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 [7]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享受优惠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政府或市县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7]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权属证明、管理材料、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7]
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16 17:18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以继续支持其建设和运营 [1] - 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 土地与建设环节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 -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印花税 [1] 交易与持有环节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1]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捐赠与补贴相关税收处理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2]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政策适用与管理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政府或市县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2]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 [2]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权属证明、管理材料、协议等留存备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