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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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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边界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
人民网· 2025-11-14 08:50
文章核心观点 - 合理确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边界对于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流通至关重要 [1] - “合理处理”应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其认定需区分信息类型并遵循特定标准 [2][3][6]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已公开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随意处理可能破坏信息主体个人形象并侵犯其人格权 [1] -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涉及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流通之间的平衡,后者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1] “合理处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依据 - 法益定位层面,法律在合理限度内接纳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以保障社会信息合理流通 [2] - 法秩序统一原理层面,民法或行政法上合法的“合理处理”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2] - 立法意图层面,“合理处理”能兼顾信息安全保护与信息有序流动的双重目的 [2] “合理处理”的范围认定标准 - 认定前提是区分自行公开(如招聘简历、社交平台照片)与依法强制公开(如法院裁判文书)两类信息 [3] - 对于自行公开信息,处理行为需符合三方面标准:符合信息公开目的、符合公开时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重大利益 [3][4][5] - 处理依法强制公开的信息,若未侵犯信息主体重大利益且只是提高信息流通效率,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6] 自行公开信息“合理处理”的具体判断 - 信息处理不得违背信息公开时的最初使用场景与合理期待,在主体预期范围内可构成“合理处理” [3] - 处理方式应尊重信息收集时的初始语境,流向低风险场景可不超出用途,流向高风险场景则需取得同意 [4] - 处理行为应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损害生活安宁、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 [5] 依法强制公开信息的处理原则 - 依法强制公开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信息主体让渡了更多个人权利并承担较高容忍义务 [6] - 对此类信息的再处理若未侵害信息主体重大利益,且公众本就可获取,则属于合理使用 [6]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结 - 处理自行公开信息符合“合理处理”标准且未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 - 处理依法强制公开信息未侵犯信息主体重大利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 - 单纯的合法获取、查询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
四起涉民企案缘何再审改判
人民网· 2025-11-09 09:49
案件背景与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4起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通过再审程序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精准统一 [1] - 典型案例旨在回应市场主体的法治期盼,体现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1][11] 恪守罪刑法定与纠正注册资本类错案 -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因2004年以“借资注册”方式贷款800万元成立房产公司,后于2007年公司注销而引发司法程序 [2] - 原审判决于2010年至2014年作出,认定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并判处刑罚 [2][3] - 辽宁高院再审于2022年改判,关键依据是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原审被告人行为按新法不构成犯罪 [4] - 再审维持谢某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但宣告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成立及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4] 秉持刑法谦抑与划清经济纠纷边界 -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源于2007年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商场转让,叶某某支付120.01万元后因剩余款项纠纷伪造收条收取租户24万元租金 [5] - 原审于2008年后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川高院再审于2024年4月改判无罪,核心理由是叶某某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 [6] -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涉及2010年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原审认定其将561.7万元个人债务计入分公司支出及挪用资金180万元 [7] - 安徽法院再审于2024年3月改判无罪,因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混同,资金净流出9100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财产权属不明确不构成犯罪 [7] - 两起改判体现法院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通过实质性审查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8] 坚持平等保护与破解股权转让争议 - 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2013年以3.262亿元转让煤矿70%股权,剩余30%股权待代偿债务后以1.398亿元转让,总价款4.66亿元 [9] - 原审认定某矿业公司仅受让70%股权,某联合集团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0]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于2024年11月改判,认定剩余股权受让条件已从“代偿债务超价款”变更为“债权债务登记清算后”,某矿业公司应受让100%股权 [10] - 再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强调穿透式审查交易过程和平等保护原则 [11]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新浪财经· 2025-11-06 16:19
司法保护原则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依法改判无罪[3][8][9]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4][13][18]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确保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为构建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5][22] 典型案例要点:谢某案 - 原审被告人使用800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房产公司,该贷款在验资后即归还[6] - 因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公司法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再审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8][10] 典型案例要点:叶某某案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标商场转让后支付120.01万元转让费,但伪造收条收取租户24万元租金[11][12] - 再审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改判无罪,认定其行为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租户协议有效且实际使用商铺[12][13] 典型案例要点:窦某某案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个人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2010至2016年间分公司从其亲属账户净流出资金9100万余元,流向其他单位资金9400万余元多数与项目经营相关[15][17] - 再审法院于2024年3月8日改判无罪,认为在财产权属不明、资金往来未全面查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17][18] 典型案例要点:史某某、王某某案 - 个人将煤矿70%股权以3.262亿元转让给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约定剩余30%股权以1.398亿元转让条件从代偿债务变为完成债务登记[19][20] - 再审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改判,认定国有企业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持个人原权利人合法诉求[21][22]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
经济观察报· 2025-11-06 15:45
政策导向与司法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旨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让企业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的环境 [1] - 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谢某等三人案中,因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再审改判部分无罪 [1][3] - 典型案例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和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中,因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存在犯罪事实,法院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判无罪 [1][4] - 典型案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等案中,坚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 [2][5] 宏观环境与制度支持 - 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党和国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6] - “十五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并强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 [6] - “十五五”规划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以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6] 经济影响与发展前景 -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众多税收、GDP、技术创新成果和就业岗位 [7] - 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家能够吃下“定心丸” [7] - 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将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注入强大动力 [7]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中国能源报· 2025-11-06 15:29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旨在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和规范 [1] - 典型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和依法平等保护三大原则,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 [2][3][4] - 通过再审改判无罪或纠正民事纠纷,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4] 典型案例特点总结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谢某案因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再违反法律规定,故改判虚报注册资本罪部分无罪 [2][7] - 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 [7][8]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叶某某案虽伪造收条收取租金24万元,但租户实际占有使用商铺且协议有效,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9][10] - 窦某某案因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资金双向往来频繁(净流出9100万余元),无法准确区分财产权属,故改判职务侵占等罪无罪 [12][15] - 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体现刑法最后保障作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3][11][16]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 史某某案再审穿透式分析股权转让全过程,认定某矿业公司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权的条件已成就,需支付剩余转让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17][19] - 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对全部未支付款项(总价款4.66亿元减去已付2.398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19] - 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精准支持个人作为煤矿原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体现平等保护核心要义 [4][20] 典型案例司法意义 - 谢某案凸显办理经济犯罪需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司法裁判发挥规范、保障、引领功能 [8] - 叶某某案明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1] - 窦某某案强调侵犯财产类犯罪必须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刑事审判需体现审慎善意理念 [16] - 史某某案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20]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第一财经· 2025-11-06 14:3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典型案例的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旨在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3] - 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7] 典型案例特点总结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谢某等三人案中,因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规定,故依法再审改判部分无罪[4]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叶某某案和窦某某案中,因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存在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6]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案中,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7]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谢某使用从其信用社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某房产公司,其中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8] -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9]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公司法,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案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范围,故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22年12月13日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10]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标某商场转让并以460万元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120.01万元后,伪造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从租户处收取剩余租金24万元[12]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于2024年4月15日宣告其无罪[13]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承包经营并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6] - 再审查明,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资金共计9100万余元,其中9400万余元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且绝大部分与项目开发及公司经营相关[16]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个人与公司资产高度混同且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用途的情况下,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财务资料已公开,故认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亦事实不清,于2024年3月8日宣告窦某某无罪[19] 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案关键事实 - 史某某、王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将某煤矿70%股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价款3.262亿元,并由某矿业公司代偿煤矿原有债务,当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二人按1.398亿元价格转让剩余30%股权[21]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权转让条件已从“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变为“县工特局对乙方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在登记工作已完成的情况下,某矿业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煤矿10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2] - 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当对某矿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定其仅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误,故于2024年11月22日改判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3]
多名民企老板刑案改判无罪,最高法发布民企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南方都市报· 2025-11-05 13:36
司法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 [1] - 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在谢某等三人案中因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对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再审部分改判无罪 [1] - 典型案例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和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中因证据不足再审改判无罪 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1] 司法保护原则 - 典型案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在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体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 [2] - 典型案例发布释放强烈法治信号 旨在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2] - 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和依法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推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 [2]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多案改判无罪
新浪财经· 2025-11-05 10:3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旨在坚持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和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1][2] 案例一: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 原审被告人谢某、杨某某、赵某某因2004年注册某房产公司时使用800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原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判处刑罚[2] - 再审法院认为,2014年3月1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某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范围,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4] - 再审于2022年12月13日判决,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但维持其他罪名定罪量刑[4] - 典型意义在于强调经济犯罪案件需注意法律法规变化,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以违反公司法为前提,修正后公司法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改判保障了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5] 案例二: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转让,支付120.01万元后未付余款,后伪造收条收取租户租金24万元[5] - 原审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 - 再审法院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赁协议有效且租户实际使用商铺,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6] - 再审于2024年4月15日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典型意义在于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7] 案例三: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2010年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承包经营并设立宁国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8] - 原审认定窦某某将个人债务561.7万元计入分公司支出、挪用资金180万元,并隐匿会计凭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10] - 再审查明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从窦某某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流出1亿余元,净流出9100万余元[8] - 再审认为在资产混同且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情况下,认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且会计资料已提交审计,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11] - 再审于2024年3月8日判决宣告窦某某无罪,典型意义强调侵犯财产罪需财产权属明确,资产混同时不宜简单认定侵害公司财产,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12] 案例四: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 史某某、王某某2013年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协议,转让某煤矿70%股权价款3.262亿元,并约定剩余30%股权转让条件[13] - 原审认为某矿业公司仅受让70%股权,某联合集团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5]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权转让条件已变为债务登记清算后,某矿业公司应以1.398亿元受让剩余30%股权,条件已成就[16] - 再审认定某矿业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利息,某联合集团出具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对全部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 - 再审于2024年11月22日改判,典型意义在于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穿透式还原交易本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17]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1-05 10:35
案例发布概况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 [1] 典型案例特点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因公司法调整资本注册制度,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依法再审改判无罪 [2]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 [2] 谢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 原审被告人谢某等使用800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房产公司,该贷款在验资后即归还 [4] - 一审法院于2010年判处谢某虚报注册资本罪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 [5] - 因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辽宁省高院于2022年12月再审改判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6]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标商场转让后伪造340万元收条收取租户24万元租金 [7] - 四川省高院于2024年4月再审认为叶某某行为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宣告其无罪 [8] - 典型意义在于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界限,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 [9]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个人资产与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资金往来频繁,净流出资金达9100万余元 [10] - 安徽省安庆市中院于2024年3月再审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窦某某无罪 [13] - 典型意义强调侵犯财产罪需财产权属明确,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4] 史某某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 史某某、王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总价款涉及4.66亿元,其中30%股权作价1.398亿元 [15]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再审改判,认定某矿业公司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承担利息,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 - 典型意义体现人民法院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