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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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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规范金融机构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
新京报· 2025-12-04 13:30
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旨在通过司法裁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优化其融资环境 规范企业改制历史问题 并维护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以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与信心 [1] 融资环境优化与金融行为规范 - 法院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 并依法规范其利息费用收取、单方面增设贷款条件、中止或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 [1] - 在具体案例中 法院认定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服务的行为违规 按照“砍头息”规则将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2] - 在另一案例中 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还款属显著轻微违约 银行在有充分担保下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信公平原则 故驳回银行相关诉求 [2] 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 法院在处理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时 既坚守法律底线 又充分考虑改制的复杂性和历史特殊性 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3] - 在具体案例中 法院梳理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确认原改制方案未完全履行 某商贸公司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 故再审改判该公司仅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 该判决精准剥离了不应由民营企业承担的巨额债务 依法化解了困扰地方政府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3] 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 - 法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 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 依法追究其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违规担保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4] - 法院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的风险控制功能 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责任间建立有效“防火墙” [4] - 在具体案例中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 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有限责任制度保护 无需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4]
最高法:对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去年改判13人无罪
新京报· 2025-12-04 13:1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举措与民营企业保护 - 2024年全国法院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46件涉及72人,改判13人无罪 [1] - 2025年对一批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涉企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建立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机制 [1] - 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 惩治企业内部腐败与人格权保护 - 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4842件,同比增长11.6% [1] -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裁判标准 [1] - 依法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犯罪,划定行为红线以形成震慑 [1] 保障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与政府诚信 - 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以防止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欺压中小企业 [2] - 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回款权利,促进政府诚信建设,保障民营企业账款得到及时支付 [2]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反垄断 - 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 [2] - 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并促推创新成果转化 [2] - 依法纠治诱导侵权、陷阱取证、非正常批量诉讼等滥用权利行为,区分恶意侵权与经营合作纠纷 [2] - 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垄断协议等行为,以维护中小企业竞争利益 [2]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中国能源报· 2025-11-06 15:29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旨在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和规范 [1] - 典型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和依法平等保护三大原则,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 [2][3][4] - 通过再审改判无罪或纠正民事纠纷,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4] 典型案例特点总结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谢某案因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再违反法律规定,故改判虚报注册资本罪部分无罪 [2][7] - 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 [7][8]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叶某某案虽伪造收条收取租金24万元,但租户实际占有使用商铺且协议有效,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9][10] - 窦某某案因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资金双向往来频繁(净流出9100万余元),无法准确区分财产权属,故改判职务侵占等罪无罪 [12][15] - 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体现刑法最后保障作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3][11][16]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 史某某案再审穿透式分析股权转让全过程,认定某矿业公司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权的条件已成就,需支付剩余转让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17][19] - 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对全部未支付款项(总价款4.66亿元减去已付2.398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19] - 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精准支持个人作为煤矿原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体现平等保护核心要义 [4][20] 典型案例司法意义 - 谢某案凸显办理经济犯罪需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司法裁判发挥规范、保障、引领功能 [8] - 叶某某案明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1] - 窦某某案强调侵犯财产类犯罪必须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刑事审判需体现审慎善意理念 [16] - 史某某案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20]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第一财经· 2025-11-06 14:3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典型案例的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旨在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3] - 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7] 典型案例特点总结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谢某等三人案中,因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规定,故依法再审改判部分无罪[4]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叶某某案和窦某某案中,因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存在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6]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案中,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7]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谢某使用从其信用社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某房产公司,其中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8] -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9]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公司法,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案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范围,故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22年12月13日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10]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标某商场转让并以460万元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120.01万元后,伪造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从租户处收取剩余租金24万元[12]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于2024年4月15日宣告其无罪[13]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承包经营并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6] - 再审查明,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资金共计9100万余元,其中9400万余元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且绝大部分与项目开发及公司经营相关[16]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个人与公司资产高度混同且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用途的情况下,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财务资料已公开,故认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亦事实不清,于2024年3月8日宣告窦某某无罪[19] 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案关键事实 - 史某某、王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将某煤矿70%股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价款3.262亿元,并由某矿业公司代偿煤矿原有债务,当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二人按1.398亿元价格转让剩余30%股权[21]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权转让条件已从“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变为“县工特局对乙方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在登记工作已完成的情况下,某矿业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煤矿10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2] - 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当对某矿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定其仅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误,故于2024年11月22日改判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3]
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中国基金报· 2025-11-06 14: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包括3个刑事案例和1个民事案例 [2] - 典型案例发布旨在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 [2] 典型案例体现的司法原则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 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 [3]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4]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 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5]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再审改判 - 原审被告人谢某使用800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房产公司 该贷款在验资后即归还 [6] - 再审法院认为公司法修正后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特殊规定外不再要求实缴 [8] - 因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范围 故不应对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8] - 最终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赵某某 杨某某无罪 [8]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再审改判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标商场转让后支付120.01万元转让费 但伪造340万元收条向租户收取24万元租金 [11] - 再审法院认为叶某某与商场签订转让协议属意思自治 虽伪造收条但未造成租户损失 租赁协议有效且租户实际使用商铺 [12] - 认定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2] - 最终于2024年4月15日宣告叶某某无罪 [12]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再审改判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承包经营 [14] - 再审查明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宁国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 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净流出资金达9100万余元 [14] - 再审法院认为在资产高度混同且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用途情况下 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 [17] - 认定窦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提供会计凭证用于审计 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罪 [17] - 最终于2024年3月8日宣告窦某某无罪 [17] 史某某 王某某诉矿业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 - 史某某 王某某与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转让煤矿70%股权价款3.262亿元 并设定了剩余30%股权转让条件 [19] - 交易过程中形成《复函》《说明》及《补充意见》等文件 股权转让条件从"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变为"债务登记清算后" [21] - 再审法院认为在县工特局完成债务登记工作后 矿业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10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1] - 认定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 应对矿业公司未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 - 最终改判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1-05 10:35
案例发布概况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 [1] 典型案例特点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因公司法调整资本注册制度,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依法再审改判无罪 [2]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 [2] 谢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 原审被告人谢某等使用800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房产公司,该贷款在验资后即归还 [4] - 一审法院于2010年判处谢某虚报注册资本罪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 [5] - 因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辽宁省高院于2022年12月再审改判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6]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标商场转让后伪造340万元收条收取租户24万元租金 [7] - 四川省高院于2024年4月再审认为叶某某行为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宣告其无罪 [8] - 典型意义在于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界限,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 [9]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个人资产与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资金往来频繁,净流出资金达9100万余元 [10] - 安徽省安庆市中院于2024年3月再审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窦某某无罪 [13] - 典型意义强调侵犯财产罪需财产权属明确,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4] 史某某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 史某某、王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总价款涉及4.66亿元,其中30%股权作价1.398亿元 [15]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再审改判,认定某矿业公司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承担利息,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 - 典型意义体现人民法院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19]
供热经营权“说废就废”,怎能不让民营企业家心寒?|新京报快评
搜狐财经· 2025-10-31 14:12
事件概述 - 甘肃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在获得30年供热特许经营权后仅运营5年,被当地主管部门通过律师函取消经营权并强行接管资产[2][3] - 山东滨州博兴县恒源热力公司投资4亿元运营15年后,同样被当地主管部门拟终止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5] - 重庆泰克公司在贵州仁怀投资8亿元建设的废水处理厂也遭遇强行接管事件[5] 投资与经营背景 - 宏源公司通过第二十四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与岷县政府签订协议,总投资额为3.7亿元[2][3] - 恒源热力公司曾因安全供热获得博兴县住建局发文表彰,但被接管前被指责"常年供热不达标"[2] - 这些事件反映出招商引资后民营企业可能遭遇"卡壳"问题,从"座上宾"沦为"盘中餐"[5] 程序与法律问题 - 岷县主管部门仅通过一纸律师函收回特许经营权,涉嫌违反协议及程序违法[4] - 博兴县主管部门在发出拟终止通知后才匆忙召开听证会,被指违背行政程序[5] - 地方主管部门的行为背离法治意识与契约精神,"群众投诉"或"负债经营"不能成为单方面强行接管的正当理由[7] 行业影响与政策环境 - 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营商环境存在"硬伤",可能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6] -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今年5月20日施行,强调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7] - 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7]
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专家点评)
人民日报· 2025-10-09 06:11
政策法规体系完善 - “十四五”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政策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和整改不合理规定和做法,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1] - 未来需要继续完善法律体系,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2] 市场环境与投资空间 - 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1] - 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大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2] - 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民营企业投资创造更好环境[1] 创新动力与产业布局 - 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2] - 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军,孕育了浙江杭州“六小龙”等知名民营企业[2]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提高至92%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80%[2] 融资支持与服务保障 - 相关政策举措直击“融资难”,包括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等[2] - 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持续完善,支持科技企业畅通资本循环[2] - 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和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搜集问题、精准施策[2] 权益保护与执法监督 -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有关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1] - 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1] - 持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2]
企业家与法律专家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与民营企业合规和权益保护
财富在线· 2025-06-23 12:53
政策法规实施 -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民营经济平等地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1][15] -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5年6月1日施行,旨在改善中小企业资金链循环[1][11] - 工信部等15部门于2025年3月13日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1] 研讨会概况 - 研讨会于2025年6月20日在北京举办,主题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与民营企业合规和权益保护"[1] - 参会机构包括中国企联维权工委、合规工委、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等近40名代表[1][4] - 研讨会由中国企联维权工委副秘书长赵国伟和大成高级合伙人刘世杰律师联合主持[4][6] 主要观点 -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提振市场信心[11][15] - 合规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没有合规就没有可持续发展和有效权益保护[10] - 法律首次明确保障民营企业平等权利,破解市场准入、融资、创新等难题[23] 企业代表发言 - 法政集团董事长王广发强调依法合规是企业发展基石,倡议民营企业家坚定发展信心[15] - 心海集团董事长鲍世超分享采用轻资产运营加重资产整合的混合模式发展经验[22] - 北京理衡信息技术研究院院长董树涛分享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管理经验[21] 行业影响 - 新法规实施将促进民营企业聚焦新技术研发和核心竞争力提升[24] - 政策组合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差异化竞争[15][22] - 法律实施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释放新质生产力[11][17]
有力有效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搜狐财经· 2025-06-14 05:16
民营经济整体表现 - 前4个月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6%,高于全国企业0.9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71.3% [1] - 2024年民间项目投资(扣除房地产)同比增长6.0%,其中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10.8% [1]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较各项贷款增速高5.7个百分点 [1] 政策与制度支持 - 2020年以来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原则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首部民营经济基础性法律正式颁布 [1] - 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至106项,破除市场壁垒 [1] 知识产权保护进展 - 2024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民营企业占比51.4% [2] -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深圳设立常态化监测机制,上海在7国设立海外服务站 [2] 现存问题与挑战 - 政策执行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现象,要素获取存在隐性壁垒 [2] - 违规执法司法现象仍有发生,社会容错机制与企业家创新需求不匹配 [2] 未来改进方向 政府层面 - 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惩侵权行为 [3] - 明确民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细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3] - 建立涉企政策合规审查机制,健全民企参与政策制定渠道 [3] 企业层面 - 需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提高法律意识 [3] - 加大研发投入,参与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3] - 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延伸产业链价值链 [3] 社会层面 - 需加强民营经济贡献的舆论引导,培育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支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