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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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基金直播迎最严新规:主播须持证、禁收打赏红包、脚本全程审核
新浪财经· 2025-12-12 19:21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2月12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基金销售宣传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1][6] - 征求意见稿针对日益普遍的基金直播业务设立了专章,从平台资质、人员资格到内容管理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 [1][6] - 新规明确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业绩排名,也不得对基金销量、基金规模等进行排名 [1][5] -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基金直播这一新兴营销渠道将被纳入严格统一的监管框架,旨在遏制潜在误导宣传,推动行业回归专业理性的投资者服务本源 [4][9] 直播平台与人员资质要求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7] - 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 [2][7] - 为基金宣传推介提供网络空间或技术服务的平台,需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2][7] -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执业 [2][7] - 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 [2][7] - 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2][7] 直播内容与流程合规管理 - 意见稿对直播过程提出了“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审查”的系统性合规管理要求 [3][8] - 事前需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脚本内容至少包括流程方案、各环节主题、串场设计和主要内容 [3][8] - 事前需列明直播内容中可能涉及的关键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并履行审核流程 [3][8] - 事中直播方需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方案或中断机制,确保全程可控 [3][8] - 事中必须对评论区进行管理,可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及时纠正问题并整改不良影响 [3][8] - 事后直播人员需填写合规记录,合规部门需按风险比例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3][8] - 事后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3][8] 直播资料保存要求 - 新规根据直播内容性质明确了不同的保存期限 [4][9] - 涉及品牌宣传、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业务培训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素材,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 [4][9] - 投资者教育类直播素材,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4][9] - 在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开展直播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其协商取得直播视频,无法取得的应当同步录像,并按上述期限保存 [4][9] 对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总体要求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与直播业务相匹配 [1][6] - 直播内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应当严格遵守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6] - 直播人员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7]
重磅规范来了,事关基金销售
中国基金报· 2025-12-12 19:1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引导行业树立长期销售理念,防范误导投资者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1] 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 基金业绩展示期间必须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3] - 基金业绩排名需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机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数量等信息 [3] - 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方式向投资者解释,展示期间需一致 [3] - 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使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3] - 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4] - 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2][4] - 不得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4] - 不得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4] - 宣传指数基金应重点宣传其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登载标的指数业绩需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5] - 宣传同业存单基金应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5] 基金直播业务规范 - 开展直播业务需保证合规管理与风控能力与业务相匹配,内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需严格遵守法规 [7] - 需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7] - 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销售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 [7] -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执业,不具备资质者不得介绍、解答或评论基金内容 [7] - 直播平台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8] - 开展直播业务需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事前列出关键敏感问题清单并拟定备答口径 [9] - 需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或直播中断机制,确保全程可控并管理评论区 [9] - 直播中可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及时纠正问题并整改不良影响 [9] - 直播结束后需填写合规记录单,合规人员需按比例审查直播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9] - 需采取措施防范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9] 销售信息与费用揭示要求 -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确保其能够获取并有足够时间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等规定情形除外) [12] - 投资者点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链接后,应直接展示其内容 [12] - 应全面揭示基金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 [12] - 若基金存在多个份额,应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 [12] - 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充分揭示销售服务费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12] - 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应提示该笔交易产生的赎回费用水平,并列明不同持有时长对应的赎回费用水平 [12]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优化 -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14] -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 [14] - 应建立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14] -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14]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14] -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14] - 应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14]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14]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宣传导向生变:从“造星”到“推团队”,从“卖产品”到“讲工具”
新浪财经· 2025-12-12 18:54
监管动态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2月12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已下发至基金公司以征求行业意见,旨在对基金销售宣传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1][3] 通用宣传行为规范 -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需审慎选择宣传用语,禁止使用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同时禁止对基金规模及其增长进行宣传 [1][3] - 通过第三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基金宣传推介时,必须确保相关媒介具备业务资质,且宣传方式和内容需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 [2][4] 涉及基金经理的宣传规范 - 宣传若涉及基金经理,应重点宣传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及平台作用,不得为快速募集资金而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1][3] - 禁止将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1][3] - 禁止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个人相关联进行宣传 [1][3] 指数基金宣传规范 - 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重点宣传其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以理性引导投资者 [1][3] - 若为宣传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必须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及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要求 [1][3] 同业存单基金宣传规范 - 宣传推介同业存单基金时,必须充分揭示其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其稳健、低风险或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1][3]
重磅规范来了!事关基金销售
中国基金报· 2025-12-12 18:4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引导行业树立长期销售理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 基金业绩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4] - 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机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4] - 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且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4] - 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5] - 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5] - 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3][6] - 不得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6] - 不得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6] - 宣传指数基金应重点宣传其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登载标的指数业绩需遵守基金业绩登载等法规要求 [6] - 宣传同业存单基金时应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6] 基金直播业务规范 - 开展直播业务需保证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与业务相匹配,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8] - 需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8] - 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 [8] -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执业,不具备资质者不得介绍、解答或评论基金内容 [8] - 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9] - 开展直播业务需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事前列明关键敏感问题清单并拟定备答口径 [10][11] - 需有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或直播中断机制,并对评论区进行管理 [11] - 直播中需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及时纠正问题 [11] - 直播结束后需填写合规记录单,合规人员需按一定比例审查直播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11] - 需采取措施防范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11] 销售信息与费用揭示要求 -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确保其能够获取并有足够时间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等规定情形除外) [13] - 投资者点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链接后,应直接展示其内容 [13] - 应全面揭示基金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 [13] - 销售存在多个份额的基金时,应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 [13] - 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充分揭示销售服务费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13] - 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应提示该笔交易产生的赎回费用水平,并列明不同持有时长对应的赎回费用水平 [13]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优化 -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15] -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及其时间区间和权重 [16] - 制度中应建立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16] -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16]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16] -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16] - 应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16]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16]
全链条约束销售行为 监管下发相关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财经· 2025-12-12 18:33
监管政策动态 - 中国监管部门已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 [1] - 该《规范》的核心目标是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 - 目前该文件处于向业内征求意见阶段,多家基金公司回应称已收到相关文件 [1]
独家| 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
新浪财经· 2025-12-12 15:34
行业监管动态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防范误导投资者和损害其权益的行为,目前正在向基金公司征求行业意见 [1][4] 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中,必须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并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 [1][4] - 基金业绩展示的任意期间均须超过六个月,禁止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2][5] - 基金业绩排名必须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需列明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数量等信息 [2][5] - 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方式向投资者解释,且业绩展示期间与风险指标展示期间须保持一致 [2][5] - 禁止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使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2][5] - 宣传用语需审慎选择,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禁止对基金规模及其增长进行宣传 [2][6] 基金直播宣传规范 - 通过直播形式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执业 [2][6] - 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 [2][6] - 直播人员行为若构成广告宣传,还需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6]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规范 -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必须包括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两方面 [3][6] - 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3][6] -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3][6] -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3][6] - 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3][6]
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
华尔街见闻· 2025-12-12 15:28
基金业绩展示新规要点 - 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 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1] - 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 并列明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1] - 展示基金业绩时 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 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 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1] - 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