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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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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明确
北京商报· 2025-12-21 23:55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旨在明确并追究央企人员因违规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 [1] - 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新版《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至13个方面98种,以扩大覆盖范围 [1] - 《办法》新增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旨在保护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进行探索和先行先试的积极性 [1] 责任追究情形分类 - **集团管控**:明确了九种追责情形,包括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发展定位存在偏差,以及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业务等 [1] - **风险管理**:明确了七种追责情形,包括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表外负债、过度负债引发债务危机,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 [2] - **金融业务**:明确了六类追责行为,包括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业务导致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参与民间借贷等 [2] - **科技创新**:明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取政府补贴或扶持的行为将被追责 [2] - **产权管理**:明确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行为将被追责 [2] - **股权投资**:明确投资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管理失控,以及偏离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进行投资(特别是通过大额负债形成非主业资产)等行为将被追责 [2] 损失与后果认定标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3] - **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分别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范围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3]
删除“试行” 国资委再发针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新华财经· 2025-12-19 23:04
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这是对2018年试行办法的全面修订 旨在通过更完善的制度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 [1] 制度修订背景与过程 - 修订基于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1] - 修订背景是党的二十大对央企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需要完善制度以更好服务国资央企改革发展 [1] - 修订过程经历了深入调研、征求全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与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主要变化:五个“更加突出” - **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在制定目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中均明确和增加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容 [2] - **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 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新增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共性问题的追责情形 [2]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以保护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先行先试的积极性 并强调通过追责推动完善制度 [3]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等规定的程序衔接 [3] - **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了工作程序 增加了听取企业汇报、合法性审查等内容 并明确了不良后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3] 关键制度内容 - **办法名称与结构**:名称删除了“试行” 共分8章91条 [4] - **责任追究范围**:明确13个方面98种具体追责情形 涵盖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 [4] - **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 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不良后果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 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 以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4] 后续工作目标 - 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 目标是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5] - 旨在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依法合规、高质量发展 [5]
国务院国资委发文划定“红线” 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明确
中国证券报· 2025-12-19 05:59
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旨在通过扩大追责范围、明确损失认定标准及终身问责等规定 强化对央企经营投资的合规监管 推动央企高质量发展 [1][2][5] 政策内容与修订要点 - 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 新版《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 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以突出党对央企的领导并实现追责情形的有效覆盖 [2] - 《办法》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旨在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的保障 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 具体追责情形 - 在集团管控方面 明确九种追责情形 包括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 以及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业务等 [2] - 在风险管理方面 明确七种追责情形 包括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过度负债及债务危机 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 [2] - 在金融业务方面 明确六类追责行为 包括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 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3] - 在科技创新方面 明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将被追责 [3] - 在产权管理方面 明确违规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挂靠经营等行为将被追责 [3] - 在股权投资方面 明确投资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管理失控 以及偏离主责主业进行投资等行为将被追责 [3] 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追究处理 - 明确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将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 对应违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4] - 规定六种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 - 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 并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已退休、调任、离职后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4]
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明确
中国证券报· 2025-12-19 04:23
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扩大追责范围、明确损失认定标准及终身问责等规定,强化对央企经营投资的合规监管,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1][2][3] 政策修订与核心变化 - 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新版《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实现更有效的覆盖 [1] - 《办法》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旨在保护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进行探索性试验的积极性 [1] - 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了对已退休、调任或离职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方式 [3] 新增或明确的重点追责情形 - **集团管控**:明确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以及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业务等九种追责情形 [1] - **风险管理**:明确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表外负债、过度负债引发债务危机,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七种追责情形 [2] - **金融业务**:明确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业务导致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六类追责行为 [2] - **科技创新**:明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取政府补贴或扶持的行为将被追责 [2] - **产权管理**:明确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行为将被追责 [2] - **股权投资**:明确投资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管理失控,以及偏离主责主业进行大额负债投资等行为将被追责 [2]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认定标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2] - **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 [2]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 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3] - 明确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并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 [3]
国资委完善央企追责制度!98种情形明确追责,6类情形可免责
券商中国· 2025-12-18 21:04
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细化追责情形、明确免责条款、强化全流程监管,为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防线,标志着该制度从“试行”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1] 制度修订与背景 - 新版《办法》在名称中删除了“试行”二字,表明经过2018年“37号令”实施以来的实践,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已日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1] - 该制度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督、落实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1] 责任追究情形扩展 - 追责情形从原先的11个方面72种,大幅扩展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范围和内容的双重拓展 [2] - 新增了对企业共性问题的关注,如完善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的追责规定 [2] 金融业务追责情形 - 金融业务领域的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明确了6类违规行为 [3] - 具体包括:违规投资金融机构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业务导致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或非法吸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产 [3] 科技创新追责情形 - 科技创新领域的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重点关注5类弄虚作假行为 [3] - 具体包括:制售伪创新产品虚假完成任务、科研任务进度与成果造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与资金、通过空壳公司等形式骗补骗扶、虚报研发投入 [3] 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 延续了“37号令”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损失,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为较大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损失 [4] 责任划分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 为保护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办法》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可免责的情形 [5] - 免责情形主要包括: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中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或市场变化导致未达目标 [5] - 在战略投资、新兴产业布局、重大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外部重大变化导致未达预期 [5] - 在资产盘活处置中因无法预见的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导致损失 [5] -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 [5] - 在决策实施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 [5] 工作程序与长效机制 - 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 [6] - 要求企业落实整改,优化流程,完善内控,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6] 信息化与监管目标 - 规定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技术运用力度 [6] - 监管目标是推进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的工作机制,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推动央企在依法合规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6]
国资委完善央企追责制度
证券时报· 2025-12-18 20:2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细化追责情形、明确免责条款,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流失,并保护管理人员积极性,以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1] 追责情形与范围 - 追责情形从原有的11方面72种,扩展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范围和内容的双重拓展 [3] - 新增对企业共性问题的追责,如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 [3] - 金融业务领域单独列出6类追责情形,包括违规投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开展信托租赁等业务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非法吸存或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等 [4] - 科技创新领域单独列出5类弄虚作假追责情形,包括制售伪创新产品、任务进度造假、骗取科研项目与经费、通过空壳公司骗补骗扶、虚报研发投入等 [4] 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划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延续: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6]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7]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 为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情形 [7] - 免责情形包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因试验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或市场变化未达预期;战略投资、新兴产业布局等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外部重大变化未达预期;资产处置因无法预见的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造成损失;集体决策中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决策实施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及其他免责情形 [8] 工作程序与长效机制 - 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9] - 中央企业需落实整改,优化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9] - 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