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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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欧盟乳制品补贴政策,商务部依法调查并采取措施
第一财经· 2025-12-27 15:05
事件概述 - 中国商务部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从价补贴率为21.9%至42.7%,并决定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3][7] 调查依据与程序 - 调查具有法理基础,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3][4] - 调查履行了全流程义务,包括立案前磋商、抽样调查、召开听证会、实地核查等,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方权利 [4][5] - 调查机关通过多维度交叉核实,确保事实认定基于客观数据和事实分析 [5] 补贴影响与行业损害 - 欧盟通过共同农业政策(CAP)向乳及乳制品产业提供了大量补贴 [6][7] - 欧盟补贴导致价格抑制,使欧洲产品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华出口,挤压中国国内企业毛利空间 [7][8] - 受冲击的主要是奶酪和高脂稀奶油产品,这些是中国乳业向“高端化、深加工”转型升级的核心领域,欧盟产品的冲击阻碍了中国本土产业的转型进程 [7] - 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的财务状况出现实质性恶化,库存增加,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乳企生产经营困难 [8] 中欧贸易救济措施对比 - 2025年以来,中方未对欧方发起任何新的贸易救济调查,仅对3起反倾销案件作出终裁 [10] - 同期,欧盟已对华18起案件初裁征税,对18起案件终裁征税,并发起15起贸易救济调查,仅在2025年12月19日一天就新发起3起对华调查 [10] - 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中国企业采取了一系列调查行动,包括升级对同方威视的调查、对中车集团参与葡萄牙项目发起深入调查、对中国电商平台发起突袭检查等,手段具有针对性和干扰性 [10][11] - 中方的乳制品调查严格限定在特定产品范围内,属于WTO框架下的标准贸易救济手段,与欧盟滥用FSR工具形成对比 [11]
不公平竞争!中方在WTO诉印度IT产品关税及光伏补贴措施
第一财经· 2025-12-24 16:36
中方在世贸组织起诉印度措施 - 中方在WTO起诉印度对信息通讯产品征收的关税及光伏补贴措施,认为其涉嫌违反WTO多项义务,并构成明令禁止的进口替代补贴,这些措施给予印度本国产业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了中方利益 [1] - 中方已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条和第30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8条,就相关措施与印度政府进行磋商,目前函件已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3][4] 印度被诉关税措施详情 - 印度对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手机和用于制造晶锭或晶圆的机器和设备等产品征收的关税和/或其他税费,超过了其在WTO承诺表中规定的约束税率 [4] - 印度还额外征收了一项名为农业基础设施和发展税的进口关税/费用 [4] - 中方认为这些关税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a)项和(b)项,给予原产于中国的技术产品的待遇低于其承诺的待遇 [7] 印度被诉光伏补贴计划详情 - 印度推出了“生产挂钩激励计划:高效太阳能光伏组件国家计划”,旨在通过现金补贴鼓励在印度建立千兆瓦级太阳能组件制造设施,该计划分两期实施 [4][5] - 该计划提供的激励措施取决于若干标准,包括规定的最低本地附加值要求,计划描述了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设施的三种垂直集成级别,每种级别对应不同的最低本地附加值条件 [5] - 第一级集成级别为在印度生产最广泛的太阳能组件投入品及组件本身的企业,第二级为生产范围较窄的投入品及组件,第三级为仅生产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企业 [5][6] - 受益企业通过招标选定,必须承诺在印度建立符合特定最低产能水平的制造设施,并声明其集成级别、计划实现的本地附加值百分比及产品性能参数 [6] - 一旦选定,受益企业将获得为期五年的补贴,补贴金额在五年期间逐年递减,补贴金额基于集成水平、实现的本地附加值水平以及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年销售量确定 [6] - 中方认为该计划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条(b)款和第3.2条,以使用国产商品而非进口商品为前提条件进行补贴 [8] 中方立场与后续行动 - 中方表示保留就争议事项提出其他事实、措施和主张的权利,包括在磋商过程中及未来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依据相关协定的其他条款 [8] - 中方期待收到印度的答复,并就磋商的便利日期达成一致 [9] - 这是中方继起诉印度电动汽车及电池补贴措施后,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又一举措,中方再次敦促印方恪守WTO承诺,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9]
细节来了!详解中国在WTO起诉印度电动汽车及电池补贴措施
第一财经· 2025-10-21 18:1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在WTO就印度针对电动汽车及电池的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认为这些措施构成歧视性补贴 违反WTO规则并损害中方利益 [3][6][13] 印度受争议的补贴措施 - 印度国家先进化学电池储能计划旨在鼓励建立千兆级ACC电池生产设施 并着重实现国内附加值最大化 [7] -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生产挂钩激励计划旨在促进先进汽车技术产品的国内生产 [7] - 印度电动乘用车制造促进计划旨在吸引全球电动汽车制造商投资 将印度打造为电动汽车制造目的地 [7] - 上述三个项目均属于印度"印度制造"计划的一部分 旨在吸引全球投资并加强印度制造业 [8] 印度补贴措施的具体条款 - 电动汽车乘用车计划允许获批申请人以15%的减免关税税率进口整车 为期最长五年 [9] - 计划要求进口电动车的最低CIF价格须达到35000美元 每个受益方年度进口配额上限为80000辆 [9] - 获批申请人须在三年内在印度建立制造工厂 并规定国内附加值里程碑为第三年达25% 第五年达50% [9] 中方行动与后续程序 - 中方保留在磋商过程中及今后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权利 [11] - 磋商请求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 若60天后协商未果 投诉方可请求专家组裁决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