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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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部门曝光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
新浪财经· 2026-02-27 18:1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税务部门联合多部门持续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曝光了四起典型案件 并披露了2025年联合执法取得的显著成果[1] -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涉及环节多、跨区域、隐蔽性强 对国家的税收秩序、财政资金、市场环境和外贸生态造成多重破坏[1][2] 案件查处情况 - 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涉及天津、黑龙江、贵州、重庆等地的四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1] - 案件手法多样 包括将不可退税产品“变名”为可退税产品伪报品名、虚开发票伪造虚假进项匹配真实出口货物、叠加使用虚开发票、虚假购销、低值高报、虚假结汇等多种手段编织骗税网络[1] - 对天津三家涉案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01亿元人民币 并在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 执法机制与成效 - 税务、公安等八部门持续深化协作 健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全链条一体化打击体系[1] - 2025年 八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 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6万户 挽回出口退税损失超过100亿元人民币[1] 违法行为的影响 -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直接窃取国家税款 扭曲政策制定初衷[2] - 部分违法主体利用虚假出口套取地方财政奖励 造成更多国家资金流失[2] - 此类行为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 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损害外贸发展的健康生态[2]
空壳工厂跨省“买单”,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曝光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2-27 17:30
案件查处概况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多地多部门曝光并查处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 [1] - 案件涉及天津、黑龙江、贵州及重庆四地 [1] - 案件查处时间集中在2025年 部分判决于2024年及2025年作出 [1][2][3] 涉案公司与违法手段 - 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 实际控制人杨荣栋 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 - 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实际控制人刘敬伟 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 采取买单配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 - 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余建 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 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 - 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通过虚构农产品采购 虚开增值税发票 购买使用假发票 伪造生产出口道具产品 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3]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 对天津3户企业追缴骗税款2.01亿元 三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杨荣栋等6人被提起公诉 [1] - 对黑龙江7户企业追缴骗税款6697.45万元 三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主犯刘敬伟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12名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1][2] - 对贵州赤水汇达丰公司追缴骗税款5465.09万元 三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主犯余建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5名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 - 对重庆泓一生物工程公司追缴骗税款183.16万元 19个月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罗鸿等4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被提起公诉 [3] 官方定性及行业影响 -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严重影响外贸行业健康发展 [3] - 税务部门强调经营主体应坚持合规经营 依法纳税 [3] - 税务 公安 法院 检察 人民银行 海关 市场监管 外汇管理八部门将联合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
涉“买单配票”、虚构交易等 税务部门曝光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
央视新闻· 2026-02-27 17:01
案件查处概况 - 2025年2月27日 天津 黑龙江 贵州 重庆等多地部门联合查处并曝光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1] - 4起案件涉及多个省份 包括天津市 黑龙江省 贵州省 重庆市[1] 天津市案件详情 - 查处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出口企业 包括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益鼎沣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浩丰鼎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 - 违法时段为2020年至2022年[1] - 违法手段包括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 - 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01亿元 并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 - 杨荣栋等6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 黑龙江省案件详情 - 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联合黑龙江省税务公安等部门查处以刘敬伟为实际控制人的7户企业 包括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2] - 违法时段为2020年至2023年[2] - 违法手段包括虚开农产品发票 采取买单配票[2] - 2024年2月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 并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 - 2025年10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主犯刘敬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其余12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2] 贵州省案件详情 - 贵州省遵义市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余建[3] - 违法时段为2020年至2022年[3] - 违法手段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 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3] - 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 并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3] - 2025年12月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余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其余5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 重庆市案件详情 - 重庆市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查处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4] - 违法时段为2021年至2023年[4] - 违法手段包括虚构农产品采购 虚开增值税发票 购买使用假发票 伪造生产出口道具产品 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4] - 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83.16万元 并19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4] - 罗鸿等4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发票罪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4]
子公司骗税被罚没2400万元,负责人被判刑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0 18:33
子公司骗税案终审判决 -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骗取进出口退税罪,被终审判处罚金800万元人民币 [1] - 时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2.3万元人民币 [1] - 法院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万元人民币 [1] - 该骗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子公司协助他人骗取相机、镜头类出口退税额约2.42亿元人民币,并通过收取服务费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 [4] - 合作模式为子公司与林锡钦控制公司签订协议,后者负责联系客户与货源,子公司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退税,并按每出口1美元收取0.1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4] - 子公司将代理出口业务伪装成自营出口业务以协助骗税 [4] 公司经营与财务异常 - 2018年,吴中进出口主营利润为1467.39万元人民币,同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其现金增资3200万元人民币 [5] - 2019年,吴中进出口主营利润骤降至18.06万元人民币,同比锐减98.77% [5] - 利润的急剧下滑事后被证实与骗税案发、相关灰色业务链条中断有关 [5] - 公司公告称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1] 公司控制权变更与信息披露问题 - 2018年2月5日,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以7.07亿元人民币对价入主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控人变更为钱群英 [7] - 监管机构调查认定,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应为钱群英的弟弟钱群山 [7] - 骗税案所涉非法所得最终由2018年实控人变更前的吴中投资7位原股东承担 [7] 公司财务造假与退市 - 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以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 [2] - 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12月29日 [2] - 过去4年,公司董事长钱群山、副董事长钱群英通过至少6家公司以贸易业务为掩护,累计虚增收入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8] -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将被摘牌,终止上市,随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8] 投资者索赔 - 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向公司主张索赔 [8] - 律师指出,公司退市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和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但可能增加未来赔偿执行的难度 [9]
判了!子公司骗税被罚没2400万元,负责人被判刑!母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被实控人钱氏姐弟“掏空”,将被上交所摘牌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0 17:00
案件判决与处罚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吴中进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 一审判决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800万元人民币,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2.3万元人民币 [1] - 公安机关扣押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万元人民币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1] 骗税案具体细节 - 骗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子公司协助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 [4] - 子公司共取得相机、镜头类出口退税额约2.42亿元人民币,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人民币 [4] - 合作模式为办理银行结汇、出口退税等事项,按每出口1美元收取0.1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5] - 子公司将代理出口业务伪装成自营出口业务,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 [5] 财务表现与影响 - 2018年子公司主营利润为1467.39万元人民币,2019年锐减至18.06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8.77% [5] - 公司公告称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1] - 子公司退缴的非法所得最终由公司2018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原股东承担 [6] 公司治理与退市情况 - 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 [2] - 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预计最后交易日为12月29日 [2] - 过去4年,公司董事长钱群山、副董事长钱群英通过至少6家公司以贸易业务为掩护,累计虚增收入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6] -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7] 投资者索赔 - 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向公司主张索赔 [6] - 律师指出,退市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和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但可能增加未来执行环节的难度 [7]
退市之际 江苏吴中子公司骗税案终审落槌:收缴违法所得1600万元并处罚金8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9 23:09
公司法律与财务违规事件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吴中进出口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终审判处罚金800万元人民币 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3万元人民币 同时被没收违法所得1600万元人民币 [2] - 骗税行为发生于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 子公司协助他人骗取相机、镜头类产品出口退税额约2.42亿元人民币 并通过收取每出口1美元0.1元人民币服务费的形式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人民币 [6] - 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 股票于2025年12月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 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12月29日 [3] 公司经营与财务影响 - 涉事子公司吴中进出口2018年主营利润为1467.39万元人民币 2019年骤降至18.06万元人民币 同比锐减98.77% 利润大幅下滑与骗税案发相关 [7] - 公司2018年曾对吴中进出口现金增资3200万元人民币 [7] - 公司当前股价为0.35元人民币 市值为2.49亿元人民币 [2] 公司治理与控制权问题 - 公司2018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原股东吴中投资7位原股东承担了子公司退缴的1600万元人民币非法所得 [8] - 公司2018年2月控制权变更后 实际控制人应为钱群山 但公司一直未如实披露 监管机构调查后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钱群山 [8] - 过去四年间 公司董事长钱群山、副董事长钱群英通过至少6家关联公司以贸易业务为掩护 累计虚增收入超过17亿元人民币 并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8] 投资者相关事项 - 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 并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有权向公司主张索赔 [9] - 公司股票退市后 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9] - 律师指出 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和可主张的赔偿范围 但可能增加未来赔偿执行的难度 [9]
退市之际,江苏吴中子公司骗税案终审落槌:收缴违法所得1600万元并处罚金8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9 22:57
案件判决与处罚 -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骗取进出口退税罪,被终审判处罚金800万元人民币,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2.3万元人民币 [1] - 公安机关扣押的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1600万元人民币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1] - 骗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子公司通过将代理出口业务伪装成自营出口,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约2.42亿元人民币,并以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人民币 [4] 公司经营与财务影响 - 子公司吴中进出口2018年主营利润为1467.39万元人民币,2019年锐减至18.06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8.77%,利润骤减与骗税案发相关 [5] - 公司公告称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1] - 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股票于2025年12月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预计最后交易日为12月29日 [2] 公司控制权与历史问题 - 骗税案违法所得最终由公司2018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7位原股东承担 [6] - 2018年2月,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以7.07亿元人民币对价入主控股股东,公司实控人变更为钱群英,后监管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为钱群英的弟弟钱群山 [6] - 过去4年,公司董事长钱群山、副董事长钱群英通过至少6家公司以贸易业务为掩护,累计虚增收入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6] 投资者索赔与后续安排 - 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权向公司主张索赔 [6] -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将被摘牌,终止上市,随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7] - 律师指出,退市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和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但可能增加未来执行环节的难度 [7]
“资金疑云”牵出骗税黑洞 ——揭秘温州畅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搜狐财经· 2025-12-04 07:41
案件概述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温州畅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 - 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上游1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8份,骗取出口退税1967.92万元[1][2] - 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回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停止未退税款退税、追缴税费款135.07万元及相应滞纳金的处理决定[1][2] - 该公司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1][2][5] 案件侦破过程 - 2023年10月,税务部门收到外部门移交的异常线索,提示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性[3] - 初步调查发现多项经营数据异常: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结汇金额高达8270万元却未见运费支出;2015年6月至2023年8月支付货款3亿元,货运及代理费仅215万元,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日常账务中几乎没有工资、办公费等常规开销[3]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账户与多家上游企业资金往来密切,存在多次向个人或个体户账户支付大额货款等异常操作[3] - 税、警、银三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通过税收大数据追踪超过1700份发票流向,发现进项发票品名高度集中为鞋类,来源地相对单一,上游部分开票企业由同一个财务人员代理记账[4] - 通过调取上百个账户、数十万条流水,发现多条虚开资金回流路线,涉案虚开资金达1.6亿元[4] - 专案组锁定以周某某为主的骗税团伙以及12户上游虚开企业,并赴河南、河北两省集中收网,传唤抓捕犯罪嫌疑人30余名[4] 作案手法 - 该公司从市场采购的鞋类基本为不含税价格,没有取得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 - 为骗取出口退税,周某某等人勾结12家鞋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假购销合同,搭建虚假资金链条,为该公司配齐进项后申报退税[4] - 上游开票鞋企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获利[4] 处理依据与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 -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回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967.92万元,停止未退税款退税,追缴税费款135.07万元及相应滞纳金的处理决定[1][2][5] - 法院依法判处公司罚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1][2][5] 行业监管动态 - 税务部门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11-24 10:23
税收监管环境与政策导向 -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1] -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出现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 [1] - 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2] 典型犯罪手法与行业影响 - 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逃税,具有更强隐蔽性,更难查处,依法惩处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1][8] - 网络货运平台被异化为“卖票”平台,向27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 [16][19] - 通过“买单配票”、循环进出口货物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形成地下利益链,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12][23][26] 重大案件涉案规模与判决结果 - 郭某、刘某案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最终以逃税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年 [3][4] - 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采用循环出口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13][14] - 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4亿余元,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 [27][28] 司法裁判原则与行业警示 - 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逃税与骗税,骗税危害性更大,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打击 [4][5][15] - 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恶意逃避欠税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平台企业和欠税义务人的强烈警示 [11][19][26] -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并非对所有商品适用,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伪装出口骗取退税,将受到从严打击 [27][29]
当心!涉税“三假”就在身边:教你一眼识别,合规经营有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26 20:54
涉税"三假"违法行为定义 - 假企业指无实际经营业务、仅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壳企业,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偏远地区监管宽松条件注册 [5][6] - 假出口指无实际出口业务,通过伪造报关信息、购买增值税发票或黑市购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5][9] - 假申报指通过材料造假、阴阳合同或虚增成本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或偷逃税款 [5][10] "三假"违法行为特征 - 企业常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或监管宽松偏远地区,通过伪造身份信息、虚构场所批量注册 [14] - 组织机构不健全,无实际办公场所和必要工作人员,缺乏生产经营设备 [14] - 无实际经营业务,资金异常,虚开发票后虚构交易记录并通过关联账户回流资金 [14] - 虚开发票后不申报纳税即走逃,或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和成本 [14] 行政处罚标准 - 假企业虚开发票金额≤1万元罚≤5万元,>1万元罚5-50万元 [18] - 假出口骗取退税追缴税款并处1-5倍罚款,可暂停出口退税资格 [22] - 假申报偷逃税追缴税款加滞纳金,处0.5-5倍罚款 [28] 刑事处罚标准(2024新司法解释) - 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5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18] - 假企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50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18] - 假企业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18] - 假出口骗税数额≥10万元<5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税款1-5倍罚金 [24] - 假出口骗税数额≥50万元<50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骗税款1-5倍罚金 [24] - 假出口骗税数额≥50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税款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24][25] - 假申报逃税数额≥10万元<5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8][29] - 假申报逃税数额≥5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29] 企业合规经营建议 -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取得和使用流程 [32] - 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交易真实性和发票来源合法 [32] - 规范财务管理,如实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杜绝多套账行为 [32] - 出口企业需确保业务真实合法,严格遵守退税管理规定并加强内部审核 [32] - 加强税务政策学习,如实申报纳税并配合税务机关征管工作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