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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将出炉 界定垄断行为边界
证券时报网· 2025-08-20 22:12
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发布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20日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原则 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 为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现状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2] - 该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经营者易将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供水 供气 供电 供热等行业尤为突出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市场份额 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控制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 用户依赖程度 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包括行业准入限制和特许经营模式) [3] - 结合公用事业领域自然垄断环节 特许经营模式 以及公共性 地域性 政策性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 指南针对不公平高价 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搭售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逐项细化认定因素 [3] - 针对多发的限定交易行为 明确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服务或设备材料 或通过报装流程 合同设置等方式实施限制 [3] 正当理由认定标准 - 列举认定滥用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如符合法律法规 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4] - 针对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差别待遇等行为规定可考虑的特定正当理由 并结合执法实践明确排除不合理抗辩 [4] 经营者集中与公平竞争审查 - 经营者可通过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如收购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以扩大规模 但未达申报标准的集中若可能限制竞争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 [5] - 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包括限定交易 妨碍市场进入 妨碍商品流通 限制招投标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行为 [5]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则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 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将依法处理 [6] - 若垄断行为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如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或受强制实施) 经营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 - 组织或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但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的经营者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 2025-08-20 17:12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旨在强化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 [1][2] 总则 - 指南制定目的为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 - 公用事业定义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3] - 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5][6] - 鼓励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行业协会需加强行业自律 [7] 相关市场界定 -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需综合考虑商品特征、用途、价格、需求者依赖程度及供给替代因素 [9] -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需考虑需求者实际选择区域、物理网络分布及特许经营范围 [10] - 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 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物理网络覆盖范围 [10] 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地域或市场份额等行为 [12][13] -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及通过奖惩措施强制实施价格限定 [14] - 市场份额低于执法机构标准且符合条件者可豁免禁止 [15] - 禁止经营者组织或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垄断行为 [16][17] - 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条件 [1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需先界定相关市场 再分析市场支配地位及竞争影响 [20]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包括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度及市场进入难度 [21] - 禁止行为涵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及差别待遇 [22][24][25][26][28][29] - 正当理由包括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惯例、保护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31] - 保障安全、补偿亏损等理由一般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32] 经营者集中 - 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需事先申报 未申报或未批准不得实施 [35] - 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36] - 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 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 [37] - 审查重点为自然垄断环节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38] - 违法实施集中包括未申报、未经批准实施及违反审查决定等行为 [3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权力滥用 - 行政机关需对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40] - 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市场进入、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及排斥限制招投标等行为 [42][43][44][45][46][47] -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及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8][49] 法律责任 - 违反《反垄断法》者依法处理 可考虑经营者合规建设情况 [50] - 因行政权力滥用实施垄断行为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1] - 组织或帮助垄断协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者可从轻处罚 [52][53] - 拒绝配合调查者从重处罚 积极配合者可从轻处罚 [54] - 宽大制度允许主动报告者减轻或免除处罚 [55] - 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开 [56] - 涉嫌犯罪或违规案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57] 适用范围与解释 - 指南适用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及其他相关经营者 [58] - 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59]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新规 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08-11 15:23
政策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日 [1] 政策内容与范围 - 指南是对计量法及水电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中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要求的系统整合,分为总则、计量行为合规要求、附则三部分,共七章24条 [1] - 指南涵盖城镇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公用企业,将“计量器具”限定为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 [1] - 对乡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指南实施 [1] 对企业要求 - 要求公用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强化计量器具全流程管理,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流程可追溯 [1] - 强调计量数据归集与监测,鼓励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1]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指南征求意见
中国新闻网· 2025-08-07 16:40
政策制定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日 [1] - 《指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水电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中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要求的系统整合 [1]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指南》内容 尽快出台实施 [2] 政策适用范围 - 《指南》涵盖城镇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公用企业 [1] - 明确界定核心概念 将"计量器具"限定为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 [1] - 对乡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本《指南》实施 [2] 计量管理制度要求 - 要求公用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落实部门职责与人员责任 [2] - 强化计量器具全流程管理 覆盖选型、检定、出入库、轮换、报废等环节 [2] - 规范台账管理 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流程可追溯 [2] 数据管理与投诉机制 - 强调计量数据归集与监测 鼓励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2] - 优化完善投诉与舆情处置机制 明确响应时限与报告要求 [2] - 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指导意见 对公用企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计量数据应用提出相应要求 [2] 政策实施目标 - 《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 促进城乡公用事业的均衡发展 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2] - 为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提供清晰指引 助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水电气表计量问题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出台新规
新华社· 2025-08-07 14:39
政策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日 [1] - 指南分为总则、计量行为合规要求、附则三部分 共七章24条 [1]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指南内容 尽快出台实施 [1] 适用范围 - 指南涵盖城镇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公用企业 [1] - 对乡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指南实施 [1] 计量器具管理 - "计量器具"限定为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 [1] - 要求公用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强化计量器具全流程管理 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流程可追溯 [1] 数据管理 - 强调计量数据归集与监测 鼓励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1] 政策目标 - 为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提供清晰指引 助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水电气表计量问题 [1] -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行为
证券时报· 2025-08-07 06:0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日 [1] - 指南是对计量法及水电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中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要求的系统整合,分为总则、计量行为合规要求、附则三部分,共七章24条 [1] - 指南涵盖了城镇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公用企业,将"计量器具"限定为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 [1] 指南主要内容 - 要求公用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强化计量器具全流程管理,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流程可追溯 [1] - 强调计量数据归集与监测,鼓励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1] - 考虑到对乡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在计量管理方面与城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指南提出对乡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指南实施 [1] 指南实施计划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指南内容,尽快出台实施 [1] - 指南将为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提供清晰指引,助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水电气表计量问题 [1] - 指南旨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出台新规
新华社· 2025-08-06 17:20
政策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日 [1] - 指南分为总则、计量行为合规要求、附则三部分 共七章24条 [1]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指南内容 尽快出台实施 [1] 适用范围 - 指南涵盖城镇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公用企业 [1] - 对乡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指南实施 [1] 计量管理要求 - "计量器具"限定为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 [1] - 要求公用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强化计量器具全流程管理 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流程可追溯 [1] - 强调计量数据归集与监测 鼓励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1] 政策目标 - 为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提供清晰指引 [1] - 助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水电气表计量问题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市场监管总局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新闻网· 2025-08-06 17:07
政策发布背景与依据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日 [1] - 《指南》系统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水电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中的合规要求 [1] - 适用范围涵盖城镇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公用企业 明确将"计量器具"限定为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电气表 [1] 计量行为合规要求 - 要求公用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落实部门职责与人员责任 [2] - 强化计量器具全流程管理 覆盖选型、检定、出入库、轮换、报废等环节 [2] - 规范台账管理 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流程可追溯 [2] - 强调计量数据归集与监测 鼓励与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2] - 优化投诉与舆情处置机制 明确响应时限与报告要求 [2] - 结合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对公用企业诚信计量和计量数据应用提出要求 [2] 实施效力与适用范围扩展 - 《指南》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 乡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本《指南》实施 促进城乡公用事业均衡发展 [2] - 政策目标包括提升乡村居民生活质量 解决水电气表计量问题 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后续工作安排 -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征求意见反馈完善《指南》内容 尽快出台实施 [2] - 政策旨在为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提供清晰指引 [2]
助力解决群众身边水电气表计量收费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网· 2025-08-04 19:46
政策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 [1] 政策目标 - 为公用企业计量行为提供清晰指引,助力解决水电气表计量收费问题 [1] - 推动公用事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 落实公用企业主体责任,提供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推动企业强化计量管理 [1]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让百姓用上明白水放心电公平气
中国食品网· 2025-07-30 16:54
监管行动 - 组织技术人员对8个老旧及新建小区的50块居民在用水表进行抽样检查 重点核查水表首检标识 铅封完好情况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及编号信息 [1] - 对安装前的水表气表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截至7月20日共检定水表气表13,416只 并为计量表存疑用户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共检测有争议表具12只 [1] 企业规范 - 督促市兴源水务有限公司建立多重复核加快速退费机制 规范计量管理 确保民用水表出厂合规 [2] - 督促各燃气公司推进居民燃气表到期免费更换 今年已免费为11,000户用户更换燃气表 [2] 行业协作 - 组织辖区6家供水供电供气公用服务企业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计量大讲堂视频培训会 讲解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问题整治任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3] - 向6家公用服务企业发送工作提示函 要求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开展在用民用三表产品信息 安装使用时间 超期使用及到期轮换情况摸底排查 并制定更换计划 [3] - 与市住建局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在新建住宅项目验收中将民用三表检定情况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规范新建住宅民用三表使用管理 [3] 宣传推广 - 联合水电气公用企业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普及计量知识 提高整治工作知晓率和参与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