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供气
icon
搜索文档
促常态、抓落实、提质效全力优化发展环境
新浪财经· 2026-02-25 06:23
价格调控与民生保障 - 建立市级14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季度调度会,强化监测预警和市场巡查,保障商品供需平衡与价格稳定 [1] - 密切关注CPI和食品价格指数,及时发布猪肉价格过度下跌预警,并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维持在17万头左右,以支撑全省猪肉市场调控 [1] - 及时启动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加强小麦市场监测,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和农民种粮收益 [1] 价格政策落实与惠企利民 - 动态调整农业水价标准,在持续高温干旱条件下使小麦单产维持在570公斤左右且略有增长,实现了节水与粮食安全双重目标 [2] - 落实峰谷电价政策并实施“免申即享”,为企业降低用电成本850万元 [2] - 推动18家养老机构在水、电、气方面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并推动全市约800个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充电电价与服务费分离并公开标示,全面惠及老年群众与居民 [2] 行业收费治理与发展环境优化 - 出台文件并开展常态化专项治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 [3] - 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以推动节约用水用电,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并对农村供水价格进行专门清理规范,以支持农业发展与乡村振兴 [3] -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天价月饼”等专项治理,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3]
确保水电气暖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保障人民群众温暖度冬平安过节
郑州日报· 2026-02-15 09:13
民生保障与能源行业 - **春节前夕省级领导重点调研能源与民生保障工作**,强调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稳定能源生产供应,为群众平安过节做好服务保障 [1] - **在供热领域,领导强调优化管网布局并探索绿色低碳技术**,具体提及探索应用地热供暖技术,并要求加强节日期间运行监控与用户问题响应 [2] - **在供水领域,要求增强供水承载力并改造硬件设施**,具体包括改造水厂硬件设施、做好管网设备检修维护,并提高应急抢修能力 [2] - **在供电领域,要求深入分析用电需求并加快智能配网建设**,强调把握返乡潮、消费热带来的用电负荷变化,精细调配人力物力,全力保障电力供给 [2] - **在供气领域,强调落实安全生产并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风险**,要求统筹考虑重点时段和供需变化,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公共交通行业 - **省级领导调研地铁运营,强调做好春节运力保障**,要求科学配置运力,优化公交接驳,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和人性化服务品质 [3] 消费品与食品行业 - **政府要求持续强化市场保障供应,丰富商品和服务供给**,强调抓实抓细春节期间生活必需品产销保供,更好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 [3] - **政府将加大节日市场食品安全执法力度**,要求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3]
刘宁王凯调研检查春节期间民生保障工作 确保水电气暖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保障人民群众温暖度冬平安过节
河南日报· 2026-02-14 18:57
政府调研与民生保障工作部署 - 省委书记刘宁、省长王凯在郑州市调研检查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民生保障工作,并看望慰问一线干部职工 [2] - 调研要求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稳定能源生产供应,为群众温暖度冬、平安过节做好服务保障 [2] 供热行业 - 在郑州热力集团东明路燃气热源厂,检查春节期间供热供暖情况 [3] - 强调要优化供热管网布局,探索应用地热供暖等绿色低碳技术 [3] - 要求加强节日期间热力设施运行监控,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即接即办 [3] 供水行业 - 在位于郑东新区的东周水厂,详细了解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抢修值守情况 [3] - 要求进一步增强供水承载力,改造水厂硬件设施,做好供水管网设备检修维护 [3] - 要求提高应急抢修能力,确保出现突发情况迅速响应、统一调度 [3] 电力行业 - 在郑东供电服务指挥分中心,听取春节保供电工作汇报 [3] - 要求深入分析迎峰度冬用电需求,把握返乡潮、消费热带来的用电负荷变化 [3] - 要求千方百计做好电力供给和运行调度,精细调配人力物力,加快智能配网建设 [3] 燃气行业 - 在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储配站,检查燃气安全储存及供应情况 [3] - 强调要树牢系统思维、底线思维,落实落细安全生产措施 [3] - 要求统筹考虑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供需变化,科学组织调度,分类精细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 公共交通行业 - 调研返程途中乘坐郑州地铁3号线,了解线路配套设施和节日期间运力保障、运营安排等情况 [4] - 强调要做好春节期间运营调度,科学配置运力,优化公交接驳 [4] - 要求持续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和人性化服务品质,努力打造更加舒适、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环境 [4] 节日市场供应与城市运行保障 - 强调马年春节九天长假,群众休闲出行意愿强烈,对安全生产和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4] - 要求持续强化市场保障供应,抓实抓细春节期间煤电油气保供稳价工作 [4] - 要求做好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产销保供,加大节日市场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丰富商品和服务供给 [4] - 要求强化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配强值班力量,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应急预案 [4]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列明“全网最低价”等风险示例
观察者网· 2026-02-13 16:38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 《指南》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全面细化各类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2][3] -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认定等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并鼓励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3][4] 《指南》的重要意义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2]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 - 《指南》的出台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健全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 《指南》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指南》共七章50条,规定了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等七方面内容 [3] - 特点一: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全面细化各类垄断行为认定思路和考量因素,明确红线、划清底线 [3] - 特点二:立足行业实际,充分考虑公用事业领域相关行业经营模式和竞争特点,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均作出针对性规定 [3] - 特点三:坚持系统观念,通过反垄断执法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加强协同监管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体系 [3] - 特点四:推动合规建设,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化合规激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行业内企业主动依法合规经营 [3] 《指南》关于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针对性规定 - **相关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市场需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进行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 [4] - **相关市场界定**:公用事业经营者依托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该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 [4] - **相关市场界定**: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还可以考虑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竞争范围 [4]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可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等进行分析 [4]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将“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点考虑因素 [4] -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5] -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 [5] - **经营者的抗辩事由**:《指南》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均作出专门规定 [6] - **经营者的抗辩事由**:例如,将“协议是否为保障公共安全、民生供应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作为认定是否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条件的重点考虑因素 [6] - **经营者的抗辩事由**:公用事业经营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6] - **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6] - **经营者集中审查**: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6]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等经营活动、排斥或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问题,逐一细化其表现形式,明确认定标准 [7] 《指南》关于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合规经营的规定 - **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8] - **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指导 [8] - **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领域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和行业自律,通过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并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 [8] - **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公用事业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可以酌情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8] - **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指南》进一步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8] - **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公用事业领域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畅通社会监督促使企业自觉合规 [9] 《指南》在加强协同监管方面的具体举措 - **加强事前沟通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推动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预防性监管措施 [10] - **加强事中协同联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期间发现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将相应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10] - **加强事中协同联动**:对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10] - **加强事后信用惩戒**: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信用监管,对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1]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浪财经· 2026-02-12 02:4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 系统总结执法经验 全面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 [1]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 [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 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 [2] - 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引导合规经营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2] - 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 [2] - 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 [2] - 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上海证券报· 2026-02-12 01:54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1] 指南结构与核心内容 - 指南共七章50条,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1]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1] - 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重点监管行为与行业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2] 经营者集中监管 - 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2]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2] 经营者合规要求 - 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3] - 经营者应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3]
中国官方出台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
中国新闻网· 2026-02-11 23:22
政策文件发布 -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政策目标与背景 - 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市场竞争[1] - 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使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呈现特殊性[1] 指南主要内容与作用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明确、清晰的指引[1] 针对的具体垄断行为类型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其表现形式[1]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其表现形式[1] - 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 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逐一细化其表现形式并明确认定标准[2] - 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包括: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排斥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2]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 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1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首部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标志着该领域反垄断法治建设进入精细化、专业化、制度化新阶段,旨在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健全监管体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1] 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网络依赖性,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管网等基础设施环节,但部分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将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工程安装、设备销售等竞争性环节,通过限定交易、搭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推高成本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2] -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办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43起,执法中面临市场行为与公共服务义务交织、行政与市场垄断渗透、认定标准不清等难题 [2]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并吸纳多方意见,聚焦“自然垄断+竞争性环节并存”的结构特征,首次构建覆盖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的全链条规制框架,填补专项制度空白 [3] 制度创新与监管体系亮点 - 《指南》共七章50条,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施策”,贯穿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环节的核心思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强调基于行业特性进行差异化分析,如考量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 [4] - 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因素和正当理由认定,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考虑因素,并列举常见正当理由及通常不构成的情形,以统一执法标准 [5] - 系统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从事前防范角度要求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事后监管角度细化滥用行政权力的各种行为表现,旨在破除区域小市场和政策壁垒 [6] - 构建“刚柔并济、多元共治”的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适用条件以鼓励经营者配合,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推动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并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多部门协同及信用惩戒 [7] 实践意义与影响 - 对执法机构而言,《指南》提供专业、清晰、可操作的执法工具箱,有助于统一裁量尺度和提升办案质效,特别是在处理技术性强、政策复杂的案件时增强执法底气 [8]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而言,《指南》是权威的合规指引和负面清单,企业可据此系统检视商业模式,排查将自然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竞争性环节的风险,主动完善合规体系 [8] - 对消费者而言,《指南》以增进民生福祉为落脚点,着力规制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水电热气等基本服务更加优质、可及、可负担 [8] - 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言,《指南》直击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顽疾,以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执法保障要素资源全国畅通流动,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障碍 [8] 未来展望与执行重点 - 反垄断执法是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坚决遏制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可防止资源配置扭曲、社会运行成本抬高和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受挤压 [9] -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需通过常态化、专业化、权威化的执法行动,将纸面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打通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和断点 [9] - 面对数字化智能化浪潮,反垄断执法需更具前瞻性与适应性,主动研判智慧水务、智能电网等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新型滥用行为,防范数字时代的自然垄断异化 [10] - 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践,旨在守护公平正义,让改革红利、竞争红利和制度红利惠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10]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证券时报· 2026-02-11 20:14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9] 制定背景与目的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7]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8]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 [9]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 [2][9] 《指南》主要内容概述 - **总体原则与基础概念**: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阐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 [12][13][14] - **经营者合规与举报**: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权利和举报程序 [14][15] - **新技术与市场界定**: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并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16][17]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 **分析思路与行为表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19][20] - **豁免条件**:细化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 **分析思路与支配地位认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阐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并针对行业特点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23][24] - **具体行为与正当理由**:分别细化认定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并针对性列举认定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26] 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审查思路与范围**:阐述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思路,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27] - **重点审查与申报要求**:指出审查重点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明确部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7][28] - **违法行为表现**: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 - **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9] - **行政权力滥用表现**: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表现进行细化 [29] 法律责任与执法协同 - **责任适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并明确经营者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31][32] - **制度适用与执法考量**:阐明公用事业经营者适用宽大、承诺等制度的条件,并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可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情况 [33][34] - **联合惩戒**:强调行业协同与联合惩戒,明确垄断行政处罚将计入信用记录,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34]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炉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华社· 2026-02-11 19:01
政策发布与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行业背景与问题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1] 指南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2] 重点监管行为 - 指南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指南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合规引导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2] - 指南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2] - 指南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2] - 指南要求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