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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有序推进民生实事项目 让安全扎根 让温暖流淌
镇江日报· 2025-08-26 01:14
城市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进展 - 长江路17-19号小区积水点改造项目总投资1936.79万元 其中国家防汛排涝特别国债893万元 地方一般债1043.79万元[2] - 改造内容包括新建600米雨水干管(管径DN300-DN1200) 修复200米缺陷管道 新建排水能力1.3立方米/秒的泵站 新建52米DN1000连通管[3] - 泵站按5年一遇标准建设 可有效应对30年一遇暴雨 工程已完成并实现自控运行[3] 二次供水设施升级计划 - 2025年计划完成45座老旧泵房改造 实际将165座未改造泵房整合为标准化改造项目并纳入国债支持范围[4] - 截至8月初已完成62座泵房改造 进度远超预期 计划2027年底前完成全部165座改造[4] - 改造采用节能水泵和光伏供电技术 实现安全供水与低碳运行相结合的目标[4] 燃气管道安全改造工程 - 2025年计划完成5000户燃气立管改造 目前22个小区已进场施工 4800户完成改造[5] - 同步推进乡镇居民"瓶改管"工程 丹徒区营春小区和龙腾小区已完成改造 世业镇镇南小区完成260户配套[5] - 针对管道老化锈蚀问题 实施立管出户和庭院管网更换等系统性改造[5] 资金支持与政策背景 - 项目利用国家防汛排涝特别国债资金 其中积水点改造获893万元国债支持[2][3] - 二次供水改造依托《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政策红利[4] - 燃气改造获得超长期国债资金支持[5] 项目成效与社会影响 - 长江路17-19号小区经改造后 在夏季强降雨中未出现积水现象[1] - 二次供水改造实现"同网 同质 同价 同服务"目标 提升居民用水安全[4] - 燃气改造使乡镇居民告别"提瓶上楼" 消除管道老化安全隐患[5]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哪些方面涉及你我生活?一文了解↓
央视网· 2025-08-22 10:16
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制定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3] - 公用事业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 需制定专门指南增强执法科学性 [4] 垄断协议行为规范 - 指南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具体表现 帮助经营者识别法律风险 [6] - 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要类型 常见于瓶装燃气行业 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区域或市场份额等行为 [8] - 指南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的口头约定、会议、自律公约及联合经营等形式作出针对性规定 [8]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范 - 滥用行为多发生于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9] - 指南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因素 [9] - 无正当理由行为将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南列举正当理由考量因素如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惯例等 [10] - 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行为且无法规依据的 通常不认定为正当理由 除非经营者证明必要性 [14] 正当理由认定标准 - 指南专条规定正当理由的认定因素 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等 [10] - 结合执法实践 指南明确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 [12]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2 07:39
指南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5条 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反垄断监管制度 [1][3] - 指南针对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 [1] - 指南明确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重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规则体系 [3] 垄断协议监管重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3] -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 会议 自律公约固定价格或利润水平 通过合作经营 联合体划分销售地域或对象 [4]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经营者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证明必要性 否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6]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的情形 [6]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证明行为合理性 [6]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遵循维护公平竞争 依法科学监管 增进民生福祉 服务高质量发展原则 [6] - 执法机构发现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 将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发现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7] - 需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 司法部门的关系 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7]
郴电国际:8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2 07:33
公司治理动态 -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 [1] - 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增补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文件 [1] 业务结构分析 - 2024年度营业收入构成中供电行业占比79.18% [1] - 供气行业收入占比11.54% [1] - 供水行业收入占比8.92% [1] - 其他业务收入占比0.36% [1] 市值数据 - 公司当前市值为28亿元 [1]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2 06:2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 - 公用事业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指南核心内容与框架 - 指南共七章45条 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分析框架、具体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框架和审查重点 [2] - 指南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法律责任等内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 [2] - 指南系统性地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的反垄断监管制度 [1][2] 垄断协议行为规范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2] - 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利润水平 [3] - 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销售对象、市场份额或分配利润 [3]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指南明确经营者无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除非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3]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以证明行为合理性 避免被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3]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机构遵循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4] - 指南发挥预防性监管作用 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实现自我规范与约束 [4]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将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4] - 调查期间发现的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及时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4]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 出台新规
新华社· 2025-08-21 15:2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指南针对的垄断行为类型 - 指南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 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提出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服务或设置报装流程、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也被纳入考量范围 [1] 公用事业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及指南目的 - 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 [2] -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支持 北约32个成员国确认!美联储会议纪要:同意维持利率不变!对公用事业 我国拟出台反垄断新规!
期货日报· 2025-08-21 08:20
地缘政治与军事动态 - 以色列国防军空袭黎巴嫩南部真主党目标 包括武器库和火箭发射器 以军称违反以黎协议 [2][3] - 北约32个成员国国防部长举行视频会议 确认支持乌克兰并讨论安全保障问题 优先事项为实现公正可信持久和平 [4][5] - 欧盟考虑为乌克兰建立相当于北约第五条的条约 规定对成员国攻击即视为对全体攻击 盟友将自动提供防御 [5] 美联储货币政策 - 美联储7月会议纪要显示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维持在4.25%-4.5% 委员一致认为上半年经济活动增长放缓 [6][7] - 通胀率仍略高且经济前景不确定性较高 两名官员投票反对维持利率不变 支持下调25个基点以防止就业市场疲软 [7] 农产品贸易与行业压力 - 美国大豆协会主席致信总统称大豆种植户面临极大财务压力 大豆价格下跌同时生产成本大幅上涨 [8][9] - 2018年前7年美国大豆28%出口中国 占同期出口总量60% 2023-2024市场年度对华出口2500万吨 远超对欧盟490万吨 [9] - 协会敦促美中贸易谈判优先考虑大豆议题 越晚达成协议对豆农冲击越严重 [8][9] 公用事业监管政策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自然垄断行业 [10][11][12] - 指南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标准 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 [12] - 特别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提出考量因素 如是否强制要求采购指定经营者服务或通过流程设置实施限制 [12][13]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出台新规
新华网· 2025-08-20 23:44
行业监管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指南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制定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反垄断执法重点 - 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提出具体考量因素 包括是否强制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被纳入监管范围 [1] 政策制定背景 - 公用事业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类型和损害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 - 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将出炉 界定垄断行为边界
证券时报网· 2025-08-20 22:12
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发布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20日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原则 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 为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现状 -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2] - 该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经营者易将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供水 供气 供电 供热等行业尤为突出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市场份额 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控制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 用户依赖程度 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包括行业准入限制和特许经营模式) [3] - 结合公用事业领域自然垄断环节 特许经营模式 以及公共性 地域性 政策性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 指南针对不公平高价 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搭售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逐项细化认定因素 [3] - 针对多发的限定交易行为 明确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服务或设备材料 或通过报装流程 合同设置等方式实施限制 [3] 正当理由认定标准 - 列举认定滥用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如符合法律法规 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4] - 针对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差别待遇等行为规定可考虑的特定正当理由 并结合执法实践明确排除不合理抗辩 [4] 经营者集中与公平竞争审查 - 经营者可通过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如收购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以扩大规模 但未达申报标准的集中若可能限制竞争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 [5] - 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包括限定交易 妨碍市场进入 妨碍商品流通 限制招投标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行为 [5]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则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 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将依法处理 [6] - 若垄断行为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如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或受强制实施) 经营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 - 组织或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但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的经营者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 2025-08-20 17:12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旨在强化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 [1][2] 总则 - 指南制定目的为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 - 公用事业定义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3] - 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5][6] - 鼓励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行业协会需加强行业自律 [7] 相关市场界定 -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需综合考虑商品特征、用途、价格、需求者依赖程度及供给替代因素 [9] -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需考虑需求者实际选择区域、物理网络分布及特许经营范围 [10] - 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 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物理网络覆盖范围 [10] 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地域或市场份额等行为 [12][13] -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及通过奖惩措施强制实施价格限定 [14] - 市场份额低于执法机构标准且符合条件者可豁免禁止 [15] - 禁止经营者组织或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垄断行为 [16][17] - 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条件 [1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需先界定相关市场 再分析市场支配地位及竞争影响 [20] -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包括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度及市场进入难度 [21] - 禁止行为涵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及差别待遇 [22][24][25][26][28][29] - 正当理由包括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惯例、保护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31] - 保障安全、补偿亏损等理由一般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32] 经营者集中 - 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需事先申报 未申报或未批准不得实施 [35] - 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36] - 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 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 [37] - 审查重点为自然垄断环节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38] - 违法实施集中包括未申报、未经批准实施及违反审查决定等行为 [3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权力滥用 - 行政机关需对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40] - 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市场进入、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及排斥限制招投标等行为 [42][43][44][45][46][47] -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及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8][49] 法律责任 - 违反《反垄断法》者依法处理 可考虑经营者合规建设情况 [50] - 因行政权力滥用实施垄断行为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1] - 组织或帮助垄断协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者可从轻处罚 [52][53] - 拒绝配合调查者从重处罚 积极配合者可从轻处罚 [54] - 宽大制度允许主动报告者减轻或免除处罚 [55] - 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开 [56] - 涉嫌犯罪或违规案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57] 适用范围与解释 - 指南适用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及其他相关经营者 [58] - 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