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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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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事关平台反垄断的合规指引,虽不具强制性但意义重大
经济观察报· 2026-02-15 11:42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是平台经济全链条监管的重要创新,虽不具备强制性但意义重大 [1] - 指引将反垄断法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列举了8个新型垄断风险示例,为平台经营者划出清晰“红线” [2][3] - 指引的核心创新在于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整改”全链条治理的转变,柔性指引与刚性执法形成互补 [5] 指引的性质与定位 - 指引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的专项反垄断合规指引,共五章38条,旨在对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1] - 指引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 [1] - 指引是我国在平台经济治理中推行全链条监管的重要创新 [1] 指引的核心内容与要求 - 指引针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垄断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机制等作出规定 [1][2] - 平台经营者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重中之重和第一责任人,应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合规管理 [2] - 指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四类垄断风险 [2] - 指引列举了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等8个新型垄断风险示例 [3] - 指引明确“二选一”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强迫交易相对人在该平台和其他竞争性平台间作出选择,并通过惩罚性或激励性措施保障实施 [3] - 对于平台不公平高价,指引指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借助平台规则、技术和算法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 [4] 对行业与市场的影响 - 互联网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特点和规律,在垄断行为类型、表现、损害等方面与传统领域存在一定差异 [1][4] - 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强化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全链条治理的转变 [5] - 指引将反垄断法的核心条款转化为平台可理解、可操作的行为准则,既尊重平台经营自主性,又通过风险提示引导平台主动自查 [5] - 对消费者而言,指引强化了对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保障,遏制“大数据杀熟”、强制选择、价格欺诈等乱象,有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5] - 指引将“全网最低价”等新型价格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视野,回应了社会对“内卷式”恶性竞争的关切 [5]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强化平台经济全链条监管
经济观察网· 2026-02-15 11:40
文件发布与性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月13日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1] - 文件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围绕垄断风险识别、管理和合规保障机制构建提出具体要求[1] - 该指引是对现有反垄断合规制度的补充与细化,旨在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更精准易理解的行为指南[1] - 文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主要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一般性反垄断合规指导[1] - 文件发布标志着平台经济治理领域迈出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一步[1] 出台背景与目的 - 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特性与传统行业存在显著差异,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程度均不同[2] - 随着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态势愈发复杂多变[2] - 平台经营者对于如何准确识别垄断风险、明确行为界限的需求日益迫切[2] - 文件旨在推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3] - 文件创新之处在于将反垄断法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平台经营者易于理解和执行的具体行为准则[4] 核心监管内容与风险界定 - 指引围绕四类主要垄断风险进行详细规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2] - 文件列举了八种典型的新型垄断风险案例,将《反垄断法》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2] - 八种案例包括:平台间算法合谋、协助平台内商家达成垄断协议、平台设定不公平高价、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策略、"全网最低价"、实施差别待遇[2] - 对"二选一"行为明确界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若无正当理由强迫交易对象在其与竞争性平台间做选择,并通过奖惩措施确保执行,从而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即构成违法[2] - 对平台不公平高价明确界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技术及算法等手段,向入驻商家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3] 影响与意义 - 对于消费者而言,文件将"全网最低价"等新型价格竞争手段纳入监管范畴,回应了社会对恶性竞争的关注[3] - 文件为"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提供了制度支持[3] - 从行业规范角度看,文件发布标志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进入新阶段,即从单一"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的全链条治理模式转变[3] - 这种柔性的指导方式与反垄断法的刚性执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 - 文件是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4]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列举“全网最低价”等8个风险示例
搜狐财经· 2026-02-14 07:10
政策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13日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1] - 政策旨在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制度[1] - 政策最终目标是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互联网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特点和规律,其垄断行为与传统领域存在差异[1] - 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行为纷繁复杂[1] - 平台经营者对识别垄断风险、明晰行为边界有明确需求[1] 政策内容概要 - 《指引》共包含五章38条规定[1] - 规定内容涵盖互联网平台相关垄断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机制等方面[1] - 政策细化了四类垄断风险识别的考虑因素[1] - 政策列举了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1] - 政策提出了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等内容[1] 具体风险示例 - 《指引》明确列举了8个具体的垄断风险示例[1] - 风险示例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1] - 风险示例包括: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1] - 风险示例包括:平台不公平高价[1] - 风险示例包括:平台低于成本销售[1] - 风险示例包括:封禁屏蔽行为[1] - 风险示例包括:“二选一”行为[1] - 风险示例包括:“全网最低价”要求[1] - 风险示例包括:平台差别待遇[1]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列明平台“二选一”行为等风险示例
证券时报· 2026-02-13 17:25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清晰的行为边界和操作性指导,以支持其精准识别、评估和防范垄断风险,从而促进平台经济的创新和健康发展 [1][2][8] 指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 制定背景源于中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互联网平台具有网络效应明显、经营者具有一定管理者属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可能损害多方主体利益 [6][7] - 由于互联网平台在竞争特点、规律以及垄断行为的表现等方面与传统领域存在差异,且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平台经营者对明晰行为边界有强烈期待 [1][7] - 制定目的是对现有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进行细化,回应平台经营者关切,为其提供更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并进一步健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制度 [1][8][9] 指引的主要内容与框架 - 《指引》共五章38条,主要内容涵盖垄断风险识别、风险管理以及合规保障机制 [9][10] - 总则部分明确了指引的目的、依据和相关概念,系统阐述了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并强调了合规管理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10] - 基本原则要求平台经营者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 [1] - 平台经营者需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1][11] 重点规定的垄断风险类型与示例 - 《指引》重点规定了四类垄断风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 结合平台经济行业特点,指引提出了8个具体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示例,为平台经营者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指导 [2][20] - 这8个风险示例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 [2][20] - 鼓励平台经营者结合这些风险示例主动开展风险评估自查,以避免相关合规风险,但最终是否构成垄断行为需依法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 [21] 风险识别与管理机制 - 在风险识别方面,指引细化了四类垄断风险识别的考虑因素,并就相关风险识别明确了分析框架、细化了行为方式,并列举了具体示例 [12][15][17] - 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引列举了三大措施:明确按行业领域等进行风险评估、按风险等级采取必要措施、按人员岗位进行风险提醒 [21][22] - 建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风险防控,并切实开展平台规则审查和算法筛查 [22] 合规保障机制 - 提出建立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 [24] - 鼓励平台经营者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并对配合调查、合规整改、合规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 [25] - 保障机制还包括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监督以及合规管理信息化等内容 [26]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列明“全网最低价”等风险示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13 16:15
政策发布与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支持和引导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1] - 制定《指引》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回应平台经营者关切,支持、引导其精准识别、评估、防范垄断风险 [1] 平台经济特点与监管必要性 - 互联网平台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能够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影响平台竞争生态 [1] - 执法实践显示,互联网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特点和规律,在垄断行为类型、表现、损害等方面与传统领域存在一定差异 [1] - 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行为纷繁复杂,平台经营者对识别垄断风险、明晰行为边界充满期待 [1] 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 - 平台经营者应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1] - 平台经营者需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1] - 平台经营者应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1] 重点监管的垄断风险类型 - 《指引》重点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类垄断风险,为平台经营者划出清晰明确的“红线” [2] - 《指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系列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 [2] 平台经济新型垄断风险场景 - 根据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指引》提出了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 [2] - 具体风险场景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 [2] - 这些场景为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建议 [2]
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宣介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5-12-17 16:44
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三年整体成果 - 市场监管总局三年来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35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5起,罚没款总计29.3亿元 [4] - 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950起,其中附条件批准3件,禁止1件 [4][25] - 办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48起 [4] 重点领域执法成效 医药领域 - 三年来共查处12起重大典型案件,罚没款合计超过24亿元,平均罚没金额超过2亿元 [5][9] - 上药生化案、津药药业案、上海信谊联合案分别罚没12.19亿元、3.62亿元和2.23亿元 [5] - 涉案药品降价均超过40%,降幅最高达95%,例如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降价95.8%,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降价58.6% [5][10] - 对组织者顶格处罚500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60万元 [9] 公用事业领域 - 查处水电气暖领域垄断案件16起,罚没金额1.83亿元 [5] - 南京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被处罚827万元 [18] - 威海市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被处罚6520万元 [19] 平台经济领域 - 密切关注平台竞争行为,深入核查全网最低价、“二选一”等问题 [5] - 制定《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明确提示算法共谋、差别待遇等8个场景的新型垄断风险 [5][21] 交通、教育等其他民生领域 - 依法查处涉及77家机动车检测企业、22家驾驶培训机构、12家保险公司的垄断协议案件 [5] 制度规则完善与长效治理 - 落实新《反垄断法》,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5部部门规章,起草10部反垄断指南指引 [6] - 制定出台《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10] - 面向医药、公用事业、平台经济等领域举办21期合规讲堂,培训8万人次 [6] - 加强社会监督,发布48个典型案例 [6] 非处罚性规范手段(“软举措”) - 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已对半导体、网络支付、云服务、快递等20个行业进行评估 [29] - 推行“三书一函”制度(《约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醒敦促函》) [30] - 创办反垄断合规讲堂,2025年第一期围绕《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药品行业进行风险分析 [30] 经营者集中审查 - 2023年至2025年,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950件 [25] - 附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股权等案件,禁止武汉用通收购山东华泰制药股权案 [25] - 开展轨道交通、药品零售、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等民生重点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