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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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2] - 募集资金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上交所备案披露 [3] - 保荐人需履行保荐职责并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 -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大额支取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4] 募集资金使用一般规定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 [6] - 需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6] -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需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6]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被关联人占用挪用 [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人同意意见 [7] - 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单次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0%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7]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意见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9] 超募资金的使用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 [9] - 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 [9] - 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1亿元或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或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9] -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需披露实施进度资金缺口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和保荐人核查意见 [10] -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0] -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10] - 需披露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人和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 [10]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需发表核查意见 [11]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于程序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11]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变更募集资金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投资计划审批情况独立董事保荐人意见和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 -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需按相关规则披露 [12]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2]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完工程度和效益换入项目情况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独立董事保荐人意见和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3] - 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13]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1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进度差异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和合规性结论等内容 [13]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核 [14] - 董事会需在收到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存在违规情形还需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 [14] 附则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5]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31 03:15
股东会基本情况 - 股东会于2025年07月3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66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2] -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2] -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许成主持 [2] - 公司在任董事7人全部出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伟及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3] 议案审议结果 - 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及其10项子议案(含《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4][5][6] - 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6] - 议案1之子议案1.01、1.02、1.03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法律程序合规性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旭超、韩宇对会议程序进行见证,确认召集、召开、表决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6]
泰禾智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7
股东会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地点为一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当日交易时段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 [2] 股东会召集与出席情况 -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 -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923,9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059% [2]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2] 议案表决结果 -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34,1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5% 反对票487,356股 占比1.0849% 弃权票2,400股 占比0.0054% [4][5] - 《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11,948股 占比98.8607% 弃权票3,100股 占比0.0070% [7] - 《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05,048股 占比98.8447% 弃权票3,100股 占比0.0070% [5][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06,648股 占比98.8477% 弃权票3,100股 占比0.0070% [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01,148股 占比98.8377% 弃权票13,900股 占比0.0310% [5]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02,948股 占比98.8407% 弃权票5,600股 占比0.0126% [5][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07,748股 占比98.8517% 弃权票3,100股 占比0.0070% [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14,548股 占比98.8667% 弃权票4,700股 占比0.0106% [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21,448股 占比98.8827% [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票44,432,848股 占比98.9077% [8] 法律意见结论 -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6][9]
上海家化: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19 18:2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募集资金使用需遵循规范透明原则 严格按照公开投向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执行 并及时披露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1]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资金需集中存放于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1]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2]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内容包括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账号及项目信息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 保荐人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明确各方职责和监管方式 违约责任及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时公司可终止协议 [2]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3]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并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时需及时公告 [3] - 董事会负责制定使用计划 授权管理层组织具体实施 确保使用公开 透明和规范 [3] - 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时 公司需采取措施保证其遵守本办法规定 [4] - 投资项目需按董事会计划进度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需编制工作进度计划 定期向董事会 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报告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使用计划 [4] - 资金支出需经审核 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 由财务资金部严格履行审批及放行手续 手续不全不予放款 [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不得违反其他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4]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过12个月 到期资金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后方可再次开展 投资产品需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时需及时公告 [5]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需符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需已归还前次补充资金(如适用) 到期日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在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5]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超过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 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及预计收益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进展 异常原因及调整后投资计划(如需) [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 并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变更用途还需经股东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时需按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 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7]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并实施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 变更实施方式或被上交所认定为用途变更时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需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时不视为用途变更 可免于股东会程序 但仍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7] - 变更募投项目时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说明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及其他上交所要求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时需参照相关规则披露 [7][8] 募集资金的监督 - 公司财务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8] - 内部审计部门需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结果 [8]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未按时报告时 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需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8]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9]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时需在报告中解释原因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时需披露收益情况及期末投资份额 签约方 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报告需经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9]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9] -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及变更进行监督检查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10] 附则 -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