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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丨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
国家能源局· 2025-10-20 15:33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3] - 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指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 无歧视地提供输送 储存 接卸 气化等服务 [3] - 该定义清晰划定监管范围 统一各方理解 为后续监管活动提供基础 避免概念模糊引发的争议与执行偏差 [3] 监管范围与创新 - 纳入监管的油气管网设施包括国家管网集团 油气央企 地方国企 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管道 LNG接收站 地下储气库等设施 [3] - 办法实现多个首次 包括首次在管网监管领域出台部门规章 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 首次明确服务流程并统一用户注册 服务受理 信息公开等标准 [3] 信息管理机制 -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制约公平开放的主要瓶颈 办法将管网设施相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 [4] - 基础信息如公平开放制度 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应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 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 运行情况等应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兼顾信息安全与用户需求 [4] 行业影响与预期效果 - 办法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畅行证 有助于完善上游资源多主体供应 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 下游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 [5] - 办法能促进油气生产企业 城镇燃气企业 零售企业 发电企业 大型直供用户等更公平高效参与市场 从制度上杜绝玻璃门 旋转门 防范暗箱操作和歧视性对待 [5] - 办法实施后 更多来源的油气如进口LNG 煤制气 煤层气 零散气等上游资源可进入干线管网 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 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5]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专家解读丨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构建现代化油气市场体系的制度基石
国家能源局· 2025-10-19 13:48
文章核心观点 - 新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标志着中国油气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从“有章可循”迈向“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的新纪元 [3] - 该办法旨在构建“X+1+X”的现代油气市场体系,为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 [3] - 新规通过明确概念、构建全链条服务规范、实施分类信息公开、增设法律责任及引入信用监管等制度升级,强化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 [6][7][8][10][11][12] 《监管办法》的出台背景 - 2019年出台的监管办法在打破垄断、提高管网利用效率方面发挥历史性作用,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其局限性显现 [4] - 国家管网集团成立标志着油气市场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全国一张网”运营格局初步形成,上游多元主体和下游用户对公平使用管网设施的诉求空前强烈 [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对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新办法是将中央精神和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监管规则 [4] - 原规范性文件受限于法律位阶,缺乏有效行政处罚手段,导致监管机构面对违规行为时效能不足,新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并增设罚则,是破解监管困境的有力举措 [5] 《监管办法》的主要制度亮点 - 首次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进行权威定义,明确其内涵是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统一行业认知与监管尺度 [7] - 构建从用户注册、服务申请、容量分配到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链条服务规范体系,压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8] - 在容量分配环节,明确要求制定并公开容量分配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容量紧张时规定以受理时序、服务周期等为核心的公平分配原则,有效防范暗箱操作 [8] - 实施分类信息公开,将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类,基础制度、价格标准等信息必须主动公开,而管网剩余能力等敏感运营信息则向已注册用户依申请公开,平衡透明度与信息安全 [10] - 增设法律责任条款,对运营企业列举9种典型违规情形,设定从责令改正到按经济损失额倍数罚款的递进式处罚,并对用户明确5种违规行为及相应罚则,实现监管“长牙带刺” [11] - 引入信用监管机制,建立运营企业和用户的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约束,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推动形成市场化长效治理格局 [12] 贯彻落实《监管办法》的政策建议 - 需加快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如容量分配的具体规则、信息公开的详细标准、信用评价的具体指标等,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13] -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能源主管部门需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能力,培养精通法律、经济、油气工程和数据的复合型人才,并建设运用好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13] - 促进行业共识与文化转型,管网运营企业需从过去的资源掌控者转变为面向所有市场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进行深刻的组织变革和文化重塑 [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办法 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
人民日报· 2025-10-19 10:16
政策核心与定义 - 国家发改委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核心是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等服务 [1] - 该定义清晰划定了监管范围,为后续监管活动提供了统一基础 [1] 监管范围与创新 - 监管范围覆盖国家管网集团、油气央企、地方国企及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管网设施 [1] - 该办法是首次在油气管网监管领域出台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引入了行政处罚手段 [1] - 办法首次明确了服务流程,统一了用户注册、服务受理及信息公开等标准 [1] 信息管理机制 -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将管网设施信息进行分级公开 [2] - 基础信息如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等需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 [2] - 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则对已注册用户披露,以兼顾信息安全与用户需求 [2] 行业影响与效益 - 办法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打破少数企业自建自用的模式 [3] - 将促进油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民营企业等更公平高效地参与市场,防范歧视性对待 [3] - 政策有助于更多来源的油气(如进口LNG、煤制气、煤层气)进入干线管网,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3]
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
人民日报· 2025-10-19 09:23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指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等服务 [1] - 首次针对油气管网监管出台部门规章 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 首次明确统一服务流程 [1] 监管范围与定义 - 纳入监管的设施包括国家管网集团及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 [1] - 定义清晰划定了监管范围 统一了各方对公平开放的理解 为后续监管提供基础 [1] 信息管理机制 - 按照信息类别将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 [2] - 基础信息如制度、注册条件等应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 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等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2] 政策积极作用 - 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制度保障 满足其与日俱增的公平开放诉求 [3] - 促进油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发电企业等更公平高效参与市场 防范歧视性对待 [3] - 使更多来源的油气资源如进口LNG、煤制气等进入干线管网 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 [3] - 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从而有效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
人民日报· 2025-10-19 09:00
政策核心与定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明确定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为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等服务 [1] - 该定义清晰划定监管范围,为后续监管活动提供基础,避免概念模糊引发的争议 [1] 监管范围与创新 - 纳入监管的油气管网设施包括国家管网集团、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管道、LNG接收站、储气库等 [1] - 办法实现多个首次:首次在管网监管领域出台部门规章,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首次明确统一的服务流程标准 [1] 信息管理机制 - 针对信息不对称瓶颈,办法将管网设施信息进行分级公开 [2] - 基础信息如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等需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 [2] - 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需对已注册用户披露,以兼顾信息安全与用户需求 [2] 市场影响与效率提升 - 办法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制度保障,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公平开放诉求 [3] - 能促进油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发电企业等更公平高效参与市场,防范暗箱操作和歧视性对待 [3] - 办法可使进口LNG、煤制气、煤层气等更多上游资源进入干线管网,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3]
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政策速递)
人民日报· 2025-10-19 06:02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概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公平开放的定义和监管范围 [1] - 该办法是首次针对油气管网监管领域出台的部门规章,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并首次明确了服务流程 [1] - 纳入监管的设施包括国家管网集团、油气央企、地方国企及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道、LNG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 [1] 信息管理机制 - 办法通过信息分级公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基础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2] - 此举旨在兼顾设施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为公平开放提供信息基础 [2] 对行业和市场的影响 - 办法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上游资源多主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集输、下游市场充分竞争的体系完善 [3] - 制度能促进油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更公平高效地参与市场,杜绝歧视性对待 [3] - 办法允许更多来源的油气(如进口LNG、煤制气)进入干线管网,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3]
新华社︱我国油气市场化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管住中间”迎来首个部门规章
国家能源局· 2025-10-17 09:50
监管办法的层级与意义 - 新监管办法实现从规范性文件到部门规章的层级跃升,是制度性突破和重要法治意义 [2] - 通过法治化手段防范管网资源滥用和市场恶性竞争,构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制度保障体系 [2] - 将监管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并明确罚则条款,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丰富执法手段 [3] 改革背景与市场需求 - 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改革思路下,“X+1+X”油气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诉求与日俱增 [3] - 原监管办法在打破垄断、提高管网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深化,其历史局限性显现 [2] 监管办法的核心内容与创新 - 首次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进行权威定义,明确其服务内容 [4] - 创新性将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类,兼顾设施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 [4] - 在准入环节要求制定用户注册办法和服务受理程序,鼓励便捷化受理方式,着力杜绝“玻璃门”“旋转门” [4] - 在容量分配环节要求制定分配细则并报备主管部门,可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歧视性对待 [5] - 将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响应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6] 办法影响与未来方向 - 新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和油气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各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4] - 新监管办法明确了公平开放的主体范围,扩大了公平开放范围,优化了服务规范,为促进管网开放和扩大市场化交易打下基础 [7] - 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办法落地实施情况,结合实践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 [7]
一图读懂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5-10-16 16:0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旨在解读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管理办法》,核心是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无歧视地开放输送、储存等服务 [3][6] 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指运营企业对已建成投运的管网设施,按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6] - 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及其管辖海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 [4] 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基本要求 - 运营企业需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公开服务信息,并在具备服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服务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8] - 企业需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运营业务和销售业务实行分离 [8] - 企业应制定用户注册办法、服务申请受理条件程序、以及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LNG接收站窗口期分配的实施细则 [11] 服务申请、合同签订与履行 - 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无歧视地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签订合同或制定不公平条款 [15] - 用户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已签订但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运营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16] 信息报送与公开 - 运营企业需按监管要求定期报送管网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信息 [17] - 企业应主动公开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程序、价格标准等信息,并依申请公开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技术标准等 [18]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过信息系统调取分析数据等 [20] - 运营企业若出现拒绝受理用户申请、分配容量不公平、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执行合同等行为,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21][22] - 若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管网设施输送能力或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我国油气市场化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管住中间”迎来首个部门规章
新华社· 2025-10-16 14:30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标志着油气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通过将监管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以法治化手段构建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1] 监管办法的层级与意义 - 新监管办法实现了从原规范性文件到部门规章的层级跃升,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1] - 明确相应罚则条款,根据不同违规情形设置处罚标准,规范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缩小自由裁量空间 [1] - 该制度性突破具有重要法治意义,为油气市场构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制度保障体系 [1] 监管办法修订的背景与动因 - 我国油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自2019年12月国家管网集团成立以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推动“X+1+X”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1] - 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的诉求与日俱增,原监管办法的历史局限性在改革向纵深推进过程中逐渐显现 [1] - 原监管办法受限于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导致监管机构执法手段有限,影响了监管执法权威 [1] 新监管办法的核心内容与创新 - 首次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进行权威定义,指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等服务 [1] - 将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类,基础信息主动公开,敏感信息依申请公开,以兼顾信息安全与用户需求 [1] - 在准入环节,要求运营企业制定用户注册办法和服务受理程序,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方式受理服务,着力杜绝“玻璃门”“旋转门”现象 [1] - 在容量分配环节,要求运营企业制定分配细则,当申请超过实际剩余能力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决定分配,并报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以防范“暗箱操作” [1] - 将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服务需求的响应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1] 新监管办法的预期影响 - 进一步规范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和油气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各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1] -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管网开放,扩大油气市场化交易,巩固油气体制改革成果 [1] - 明确了公平开放的主体范围,扩大了公平开放范围,优化了服务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5-10-16 10:43
核心观点 - 该监管办法旨在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开放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4] - 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需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3][4] - 新规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油气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 [1][37] 总则 - 立法目的是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4] - 监管范围覆盖中国境内及管辖海域的油气管网设施,但不包括城镇燃气设施 [4]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能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4][5]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并公开服务信息 [7] - 企业需实现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对输送、储存等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7] - 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化定价,鼓励提供年度、季度、月度等多样化服务 [7] - 企业与用户需共同服从国家应急保供指挥,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资源可靠供应 [7]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 运营企业需制定用户注册办法和服务申请受理程序,鼓励通过网络平台便捷受理 [9] - 对不符合条件或信息造假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终止 [9] - 企业需制定管道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等分配细则,明确分配方式和退还机制 [9] - 分散受理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申请,容量不足时需综合考虑时序等因素分配 [11] - 对承担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及长贸气合同项下进口天然气等简化受理流程 [11] 合同签订及履行 - 运营企业需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13] - 企业不得无故拖延、中断合同执行,也不得为提高收入故意增加管输距离 [13] - 用户需严格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 [14] - 双方需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泄密需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4] 信息报送与公开 - 运营企业需定期报送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合同执行等信息 [16] -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需通过指定平台披露制度、价格标准等内容 [16] - 企业需每季度在能源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和本企业网站公布上季度开放情况 [17]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数据等监管措施 [19] - 对拒绝受理用户申请、分配不公、无故中断合同等行为最高处经济损失额二倍罚款 [20] - 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报送不准确最高处20万元罚款 [21] - 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囤积能力等最高处10万元罚款 [21] - 能源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依法处分,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约束 [21][22] 附则 - 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范围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 [24] - 用户定义涵盖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等 [24] - 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 [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