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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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补丁”升级为“压舱石”:国家级容量电价开启万亿市场大门
金融界· 2026-02-02 20:04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为储能行业提供顶层设计,将储能项目收益模式从依赖峰谷价差套利转变为拥有稳定可靠固定收益的模式 [1] 顶层设计变革背景 - 现行机制核心问题是新能源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后的“供需错配”与“适配不足”,其随机性与波动性使调节性电源成为不可或缺的“兜底”力量 [2] - 煤电、气电、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等“电力系统稳定器”过去未获得与其“系统价值”相匹配的收益保障,在利用小时数下降背景下建设积极性受挫 [2] - 新政策旨在用价格机制引导调节性电源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从根本上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2] 储能收益模式确立 - 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纳入国家级容量电价机制框架,收益模式正式确立为“容量电价+现货套利+辅助服务”的三重支撑 [3] - 容量电价作为稳定的基础收益意义最为重大,补偿标准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为基础 [3] - 煤电固定成本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比例被明确提升至“不低于50%” [3] 行业投资逻辑转变 - 政策出台前,储能项目投资回报高度依赖不可持续的峰谷价差套利和地方性补贴,导致项目选址围绕政策高地、实际利用率低、内部收益率虚高 [4] - 容量电价提供了确定性的基础现金流,使项目财务模型清晰可预期,打消了市场对地方政策延续性和碎片化的担忧 [4] - 储能项目正从高风险的“类风险投资资产”转变为拥有稳定现金流的“类基础设施资产”,为银行、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场扫清了门槛 [4] 行业准入门槛与激励导向 - 实行“清单制”管理,只有进入省级能源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清单才能获得容量电价,避免项目“一哄而上” [5] - 补偿金额与“顶峰能力”直接挂钩,计算公式为:折算比例 = 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 / 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5] - 放电时长越长的储能项目获得的补偿比例越高,直接鼓励长时储能技术发展 [6] - 举例:一个2小时储能电站在全年最长顶峰时段为6小时的地区,折算比例仅为33%,而一个4小时电站的折算比例可达67%,其获得的容量补偿几乎是前者两倍 [6] - 收益与严格考核绑定,对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将扣减费用 [7] 长期战略与市场未来 - 政策设计了“三步走”战略,构建从短期兜底到长期市场化的完整机制 [8] - 第一步:当前建立针对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四类电源的分类容量电价机制 [8] - 第二步: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建立统一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不再区分电源类型,统一以“可靠容量”(即在系统顶峰时段能持续稳定供电的能力)为标准进行补偿 [8] - 第三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时探索建立更市场化的“容量市场” [9] - 未来电力系统定价逻辑正从“谁发得多,谁赚得多”的电量定价,转向“谁顶得住,谁就值钱”的能力定价 [9] - 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正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为自己购买一份“系统保险” [9]
重磅文件发布!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2 19:51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114号文),旨在推动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四大调节性电源的电价机制从“电量补偿”向“电量+容量”双轨制转型,以保障电力容量可靠充裕、促进电源转型定位、稳定投资预期 [1] 电力市场改革背景与目标 - 新能源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其随机性、波动性强的特性要求系统配套建设调节性电源,这些电源在顶峰时保障供电,但平时发电少,导致其缺乏合理公平的成本回报机制 [2] - 改革旨在引导调节性电源合理建设、更好发挥调节作用,通过发放“保底工资”的制度安排,推动相关电源顶峰保供、平时为新能源让路,保障系统安全并促进新能源消纳 [2] - 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适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3] 对各电源容量电价机制的具体完善措施 - **煤电**:明确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 [4] - **天然气发电**:建议可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的确定方法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4] - **抽水蓄能**:采用“新老划段”方式完善机制,对2021年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各地按弥补平均成本原则制定统一容量电价,电站自主参与市场,收益与用户分享 [4] - **新型储能(电网侧独立)**:各地可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贡献等因素,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首次正式确立其容量电价机制 [6] 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 可靠容量是衡量机组顶峰能力的“标尺”,指机组在电力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 [5] - 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发展,部分地区具备用同一“标尺”衡量不同类型机组贡献的条件 [6] - 114号文提出,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根据可靠容量公平给予补偿,不再区分机组类型,以促进不同技术类型公平竞争,此为成熟电力市场通行做法 [6] 对新型储能(电网侧独立)的影响与市场前景 - 将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纳入容量电价补偿范围,意味着其作为快速调节资源的系统价值得到官方认可与定价 [6] - 为新型电化学储能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收益渠道,有望改善其商业模式和经济性,刺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投资热情 [6] - 此前电化学独立储能因缺乏明确容量电价机制导致商业模式不清,影响投资积极性,114号文出台首次正式确立其机制 [7] - 2025年国内新增电化学储能装机62GW,其中独立储能35GW,累计和新增装机占比均超过50%,主要得益于甘肃、宁夏、新疆、蒙西等地区的试点政策 [7] - 预计未来各省细节政策将推动产业进入健康发展快车道,并利好头部储能电芯和集成商 [7] 对电力投资与行业发展的意义 - 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是扩大电力有效投资、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 [8] - 为各类调节性电源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益预期,有助于合理回收固定成本,推动其更好发挥系统支撑和灵活调节功能,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8] - 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激发电力领域内生动力,优化电源结构和投资布局,实现“稳投资”与“促转型”协同推进 [8]
两部门发布通知要求 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证券日报· 2026-01-31 00:08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与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1] - 通知对现行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进行了完善 [1] - 现行容量电价机制被认为已难以适应新形势 [1] 煤电与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 各地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1] - 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65元 [1] - 可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的确定方法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1] 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 对2021年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维持现行价格机制不变,具体由各地制定或校核 [2] - 对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各地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 [2] - 电站可自主参与电力市场,获得的收益由电站和用户分享 [2]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 各地可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时贡献等因素,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2] - 新型储能容量电价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为基础,根据其顶峰支撑能力按比例折算 [2] - 折算比例与连续放电小时数和系统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段直接挂钩,以真实反映储能对系统顶峰保障的实际贡献 [2] - 该机制使新型储能在容量机制中的政策身份更加清晰、收益预期更加稳定 [2] 新型储能商业模式与定位 - 新型储能可与电力系统“源—网—荷”各环节有效耦合、发挥功能 [3] - 发电侧新型储能服务于特定电源,与相应电源联合调度或统一参与电力市场,并分享市场收益 [3] - 用户侧新型储能服务于特定用户,通过峰谷电价价差、降低容(需)量电费等方式实现成本回收与收益 [3]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主要服务于电力系统,没有特定受益对象,通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以及容量电价获取收益 [3]
两部门: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 相关煤电、气电、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机组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
金融界· 2026-01-30 16:09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1] - 通知要求做好与现有容量电价政策的衔接工作 [1] 机制适用范围与调整 -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相关煤电、气电、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机组将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 [1]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基础上,可对本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统一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1] 市场参与与收益分配 - 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抽水蓄能电站需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等市场 [1] - 参与市场后,市场收益将全部由电站获得 [1] - 鼓励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自主选择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并参与电力市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