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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后,微信与支付宝余额、游戏账号、自媒体账号能继承吗?
新华网财经· 2026-04-04 18:35
数字遗产的现状与案例 - 数字遗产包括互联网用户的微信与支付宝余额、游戏账号、自媒体账号、数字藏品以及聊天记录和云相册等[2] - 一个典型案例是“00后”冯先生通过遗嘱将工资存款和使用了7年的游戏账户作为数字遗产留给姐姐[2] - 某已故歌手的音乐平台账号因其绑定的手机号被运营商回收并“二次放号”而被他人意外登录[5] - 上海某大学生周某因其母亲去世后无法继承其个人类型的公众号并面临广告收入无法到账的问题,将平台告上法庭[6] 数字遗产的规模与认知变化 - 截至2025年12月,中国互联网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10.94亿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10.93亿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73亿人[7] - 虚拟财产已成为年轻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遗产正逐渐被一些人写入遗嘱[7] - 互联网普及率已达80.1%,网络时代成长起来的“数字原住民”越多,未来数字遗产继承的需求会逐渐增多[12] 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法律困境 - 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仅为宣示性保护,缺乏具体操作规范[8] - 绝大多数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禁止转让、继承”,有的甚至写明“用户离世后,账号将由平台直接收回”[8] - 游戏装备、自媒体账号等数字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和公开合法的交易市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定[8] -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了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为相关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12] 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技术困境 - 数字账号继承面临登录验证、加密解除等技术限制,例如需要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等多重验证[8] - 逝者账号长期不使用可能被平台限制登录,平台的安全保护规则使得亲属难以登录,即使有遗嘱公证也难以直接变更权属关系[10] - 电子货币或加密资产的提取需要平台密码、取款密钥、身份信息等,并受平台对用户数据的保密措施限制[8] 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伦理困境 - 数字遗产继承涉及财富和情感两方面,但逝者的所有信息是否全部允许对继承人公开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伦理问题[10] - 私密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数据兼具人格权益和隐私属性,直接交给继承人可能构成对逝者和第三方隐私权的侵犯[10] 行业与平台的探索与尝试 - 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规定遗嘱执行人有权接收遗嘱设定人的数字资产或设备[12] - 一些大型手机厂商和互联网公司允许用户指定遗产联系人,并授权其在用户身故后访问部分存储在账户及云端的内容[12] - 有建议认为各地可先行探索出台框架性规范与可操作指引,明确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构建分类继承制度并明确继承程序[13]
00后大学生,定义成长的“多选答案”
新浪财经· 2026-01-26 02:14
大学生职业发展路径多元化 - 在考研、考公、冲绩点、进大厂的默认轨迹之外,存在“另辟蹊径”的成长路径,大学生通过锚定理想、不断试错并在实践中完成自我蜕变 [2] 新闻/传媒行业就业与实习 - 新闻行业存在现实门槛,院校背景并非唯一“敲门砖”,部分用人单位(如央媒)的实习机会可能明确要求985、211院校背景 [3] - 为积累实战经验,有学生从大一开始将一半时间用于校外实践,参与如联合国SDG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坊等项目,即使无薪资、需自付路费也认为值得 [3] - 面对心仪新闻单位工作机会少的情况,策略性选择先入职互联网大厂从事内容运营,作为向新闻事业目标靠近的过渡步骤 [4] 自媒体与新媒体创业 - 自媒体创业门槛相对较低,能够贴合文化产业管理等专业并发挥学生对新热点敏感、学习能力强的优势 [5] - 个人运营自媒体账号初期面临挑战,包括视频播放量仅几百、粉丝仅几十个,需独自承担文案、拍摄、剪辑、运营全部工作 [5] - 坚持运营约一年后(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账号出现转机,流量稳步上涨,并于2025年6月创办传媒公司,实现从个人到团队化、规模化的运营转变 [5] - 通过自媒体创业,部分学生在大学期间实现了经济独立,并在实践中提升了表达能力和统筹能力 [6] 校园实体创业与运营 - 校园内存在饮品消费需求,有学生团队从考察市场起步,选择在校内摆摊卖饮品作为创业起点 [6] - 实体创业(如咖啡馆)面临多重运营压力,包括高昂的食材采购成本、人员工资、场地租金以及团队内部意见分歧 [7] - 尽管最终因成本压力和校区搬迁导致咖啡馆关闭,但创业过程促使创始人性格从内向转变为开朗自信,并积累了实地考察(如跑遍济南各大咖啡馆)、与人交流及运营的深刻经验 [8] - 创业实践打破了“人生只能按部就班”的想法,学校崇尚创新创业的氛围为尝试提供了支持 [8]
数字时代,怎样守护您的虚拟财产?听听法官怎么说
搜狐财经· 2026-01-20 20:32
法律与监管框架更新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件,为数字经济司法治理补全了重要一环 [1]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3] - 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些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4]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的量刑标准,适用于涉及数字资产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数字资产的确权与分割 - 运营成熟的自媒体账号、网店等数字资产具备明确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其财产权益客体包括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以及经营产生的流量、粉丝等财产性权益 [3] -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合伙注册、经营新媒体账号,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为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清算时,这些数字资产应与实体货物、现金等一并纳入分割范围 [3] - 法官建议,自媒体、电商等合伙创业在签订书面协议时,除约定出资、分工、分红外,也应明确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账号转移、客户资料交接等具体事项 [3]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风险 - 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4] - 部分玩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游戏中合成高阶产品的概率玩法赚取差价,但这种交易通常被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极易因违反平台规则导致封号,造成资产归零 [5] -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饰品因其稀缺性可能在二级市场被炒至高价,但其本质是依托服务器存在的信息资源,价值依赖于市场共识与运营规则维系,风险较高 [5] - 很多运营商对游戏机制的调整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常见行为,由此导致的虚拟财产贬值,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侵权 [5] - 若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冻结、删除虚拟物品或账户)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经营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6] - 若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6] - 如果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财产损失,网络经营者通常不承担责任 [6] 数字藏品(NFT)的特性与风险 - 数字藏品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生成链上唯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数字凭证,是一种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的数字出版物新形态 [9] - 数字藏品的产生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每个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所有权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更 [9] - 数字藏品同区块链、元宇宙这些新概念密切相关,在其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出现了打着投资盈利、金融创新名号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侵害版权、投资骗局、价格泡沫等现象 [9] - 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的监管仍处于模糊地带,投资者应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保持理性审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