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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访谈丨 以历史眼光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访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3 09:16
根据提供的新闻内容,以下是按照要求整理的关键要点: 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视角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历史眼光看待反腐败斗争,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提升历史自觉、把握历史主动[1] - 腐败是人类社会共有现象,以史为鉴可以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坚定斗争信心[2] - 中国历史上王朝更迭印证"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人亡政息"的规律,如秦朝、东汉、唐朝、清朝的腐败导致政权衰败[3] - 世界历史上腐败是政权瓦解的催化剂,如罗马帝国、威尼斯共和国、苏联的腐败加速了政权崩溃[4]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历程 -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是一部自我革命史,始终坚持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5] - 党自诞生起就与腐败水火不容,早期颁布《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反腐文件[6] - 新中国成立后开展整党整风、"三反""五反"等运动,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案彰显反腐决心[6] - 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强调整个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6] - 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力度空前,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6] 反腐败的战略意义 - 反腐败关乎政权兴衰和人类政治文明形态演进,中国共产党探索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中国道路[7] - 当前发展中国家因腐败陷入动荡,西方政党与资本捆绑导致"腐败合法化"[9] - 中国有效治理腐败,外国人士评价中共彰显了自我革命的态度[9] - 反腐败关乎党的使命任务、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国家治理效能和国际竞争主动权[10] - 反腐败是清除中国式现代化障碍的利剑,巩固党执政根基的基石,赢得民心的政治抉择[10]
时代专论丨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3 09:16
党的纪律建设 - 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加强纪律建设 以铁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确保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全面贯彻落实 [2] - 毛泽东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 强调纪律与路线的紧密联系 制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文件 确保政策方针落实 [3] - 纪律建设的关键任务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严防"独立王国"倾向 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5] 党的作风建设 - 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党风建设的根本任务 通过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生活、情绪和要求 领导群众改良生活 [7][8] - 提出"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这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基本领导方法 也是党的工作作风的根本所在 [9] - 延安整风运动是党风建设的里程碑 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思想教育 形成"头雁效应"与整体推进的相互协调 [10][11] 正风肃纪反腐 - 严惩贪污腐败和违法犯罪分子 如黄克功案件和肖玉璧案件 体现了党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13][14][15] - 通过正风肃纪反腐相互协同、一体推进的工作做法 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 [16] 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 毛泽东系统阐述了党风的内涵和重要性 指出党的作风是无产阶级世界观在党和党员行动上的表现 [17] - 在党的七大上 毛泽东总结提出党的三大优良作风 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 自我批评 [18] - 七大党章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进总纲 明确规定"四个服从"原则 为纪律建设提供党内法规依据 [19][20]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丨让好作风在基层落地生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58
新时代基层干部作风建设意义 - 加强作风建设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关键,推动政策落实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重要体现[4] - 作风建设能密切党群关系,促使基层干部深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群众对党的信任[4] - 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务实工作作风[4] - 推动基层高质量发展的保障,精准把握群众需求高效执行惠民政策[5] - 防范"由风及腐"的重要途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6] -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7] 基层易发多发"四风"问题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未根除:政策执行打折扣,服务群众简单机械,审核把关不严优亲厚友[8] - 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隐形变异:违规公务接待吃喝,滥发津补贴,公车私用,收受企业礼品礼金[9]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占比达62.2%,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占92%以上[10] - 思想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问题纠治后易反弹回潮[11] - 风腐交织现象突出,由小恩小惠发展为权钱交易,窝案串案频发[12] 作风建设法规制度要求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负面清单和处分规定[13]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基层干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艰苦奋斗[13]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禁止搞形象工程、生活奢靡、大操大办等8类行为[14] 加强教育引导措施 - 聚焦基层权力运行风险点开展案例教育,分层分类组织专题培训[14] - 构建"阵地+移动+云端"立体化教育模式,通过方言俚语等接地气形式宣讲[15] - 建立学用结合工作闭环,推动学习成效转化为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能力[16] 作风建设转化动能路径 - 严管厚爱结合:常态化警示教育,严格监督执纪,健全日常监督机制[17] - 精准问责容错免责,澄清正名打击诬告,营造风清气正环境[17] - 筑牢防线防微杜渐,细化行为规范完善监督机制[19] - 暖心聚力激发担当,健全澄清查诬容错免责机制强化正向激励[20] - 减负松绑轻装上阵,深化形式主义整治优化考核评价体系[21]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丨一严到底纠治“四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42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情况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要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将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铁规矩和硬杠杠,严肃查处顶风违纪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 [1] -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将学习教育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结合,一严到底纠治"四风",推动作风建设深入发展 [1] 违规吃喝问题整治 - 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将违规吃喝作为日常监督重点,严查顶风违纪和隐形变异问题,并与公安、财政等多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治理,建立专门台账查清资金来源、参与人员及是否存在"小圈子" [2] 风腐同查同治 - 安徽省巢湖市纪委监委从高标准农田项目作风问题入手,查处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汪某某受贿案,并延伸排查25名涉案人员 [3] - 四川省五通桥区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中必查"四风"问题,通过行贿案延伸查处45名党员干部违规收礼和接受吃请问题 [3] 制度完善与警示教育 - 山东省莱西市纪委监委推动案发单位排查46个行业风险点,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等12项制度 [4] - 莱西市纪委监委通过通报11起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建立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雪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37
公司高管违纪违法事件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雪松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 [1] - 张雪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包括违规组织公款宴请 公款购买赠送礼品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违规将个人费用转嫁给下属或下属单位支付 [1] - 张雪松违反组织纪律 隐瞒不报家庭房产 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1] - 张雪松利用职务便利 在银行授信 贷款降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涉嫌受贿犯罪 [1] 纪律处分结果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决定给予张雪松开除党籍处分 [2]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决定给予张雪松开除处分 [2] - 收缴张雪松违纪违法所得 [2] - 吉林省长春市监委将张雪松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三堂会审丨借款收息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案件核心事实 - 石某在2005-2011年担任国有控股房地产公司高管期间收受财物244万元 其中包含一套市场价79 3万元的房产 该房产10年后被其子以270万元出售 [5][9] - 石某与董事长黄某某合谋成立乙公司 将原属甲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转移至乙公司经营 石某通过投资170万元获得178 85万元"利息" 总计非法获利197 2万元 [6][18] - 甲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 石某经上级国有独资公司任命担任要职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10] 受贿数额认定 - 受贿房产的数额认定存在两种观点:按收受时市场价79 3万元或按出售价270万元 最终采纳前者 差额190 7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孳息 [11] - 认定标准依据: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 数额按收受时市场价值计算 [1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性 - 该罪体现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 适用于国有公司高管 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 - 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 经营同类业务 获取非法利益 同类业务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 [14][15][16] - 178 85万元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得而非借款利息 因其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且无真实借贷关系 [19][20] 案件处理结果 - 石某被判处受贿罪5年6个月 罚金3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年6个月 罚金25万元 合并执行6年 罚金55万元 [8][23][24] - 量刑考量因素:自首情节 全额退赃 认罪认罚 [22][23]
业务聚焦丨多措并举擦亮派驻监督“探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监督重点 - 紧盯关键人:聚焦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监督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全面掌握思想、工作、作风状况,以管住"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1] - 紧盯重点事:将"一把手"责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监督重点,重点关注项目招标、政府采购、选人用人、财务支出等环节 [1] - 紧盯重要节点:针对干部入职、提拔等关键时期,通过廉政档案建设、集体谈话等方式加强教育管理,强化新提拔干部履职监督和离岗离职干部纪律教育 [1] 方法创新 - 丰富监督方式:结合驻在单位职能职责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廉政谈话、列席会议等方法,并借助"互联网+监督"技术手段构建全天候可视化监督网络 [2] - 抓早抓小机制:对苗头性问题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及时处置,对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干部开展教育回访,整改不到位则约谈责任人 [2] - 政治生态分析:从政治角度发现和处置问题,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过系统分析形成单位政治生态评价,针对性开展监督 [2] 协同机制 - 资源整合:强化"室组地"联动监督,制作个性化"监督活页"记录问题并跟踪整改,实现监督成果共享 [3] - 责任共担:推动驻在单位支持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监督机制,形成同题共答的良性互动 [3] - 力量统筹:建立驻在单位联络员制度,通过培训强化其桥梁作用,同时打破派驻组边界实施"组组"联动交叉检查 [3][4]
纪委书记谈监督丨统筹联动增强监督实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纪委监委通过整合监督力量、构建联动机制、强化系统施治增强基层监督实效 [1] - 对内优化内设机构改革和派驻机构集中办公 将更多力量向监督执纪执法一线倾斜 全区划分为四个协作区由纪检监察室牵头联动派驻机构与乡镇纪委 [1] - 对外构建"纪检监察+职能部门+村居监督力量"协同机制 协调审计机关及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专业力量 在村社区设立监督"前哨"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1] 监督体系贯通协同 - 深化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贯通联动 建立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 [2] - 强化"纪巡审"联动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建立"绿色通道" 综合考虑巡察间隔和审计频次提升联动质效 [2] - 与财政部门建立智慧化共享协作机制 打造"数据筛查预警—线索定向推送—精准核查处置"闭环模式 对公共资源交易、民生补贴等重点领域常态监测 [2] 系统治理长效机制 - 坚持标本兼治和"全周期管理"理念 加强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 针对行业性突出问题强化部门联动施治和源头治理 [3] - 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 推进以案促改促治常态化 [3] - 开展"分层分类+精准施策"警示教育 联动区委宣传部、区妇联等部门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开展"家庭助廉"和廉洁文化"四进"活动 [3]
以案明纪释法丨村干部在拆迁工作中侵占补偿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村干部身份认定与犯罪性质分析 - 村干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以是否参与行政管理事务为判断标准 [7][9] - 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 村干部可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7] - 公务活动特指国家事务管理 不包括集体组织内部事务 区分标准直接影响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适用 [9] 案例一行为定性 - 甲被乡党委任命为腾退组组长 行使人口与宅基地认定审核权 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 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10] - 甲虚构材料骗取5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 利用的是公务职权而非村务职权 犯罪对象为公款而非集体资产 构成贪污罪 [10][11][12] - 乙虽与甲共谋骗取补偿款 但无非法占有故意 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与甲成立不同罪名的共同犯罪 [14] 案例二行为定性 - 丙担任后勤保障组负责人 违规分配集体保障房并出具虚假证明 利用的是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利 不涉及公务职权 [12][13] - 被侵占的600余万元补偿款属于村集体预期收益 犯罪对象为集体资产 丙与丁戊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13] - 丙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也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13] 法律适用关键要素 - 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需综合考量主体身份 职务便利性质及财物属性三个维度 [9][11] -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罪名可不同 需根据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分别认定 如案例一中甲定贪污罪 乙定滥用职权罪 [14] -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应考察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及在关键程序中的决策作用 [11]
安排“代理人”收受保管贿款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案件背景 - 黄某担任A市某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承接高新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1] - 李某为A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请托黄某帮忙承接工程,并承诺支付工程结算价4%的好处费 [1] - 王某作为A市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黄某关系密切,充当中间人角色 [1] - 工程实际结算价共计5902万元,约定好处费为236.08万元 [1][2] 资金往来 - 李某已支付好处费179万元,其中黄某分得90万元并由王某代为保管 [2] - 剩余57.08万元因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付 [2] - 王某在黄某安排下多次催要未支付款项 [2][5]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79万元既遂),黄某构成受贿罪(90万元未遂)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和王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236.08万元总额,179万元既遂+57.08万元未遂) [2] - 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共同受贿 [3][4] 法律依据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受贿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3] - 受贿既遂标准以实际控制财物为准,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 [4] - 未支付部分因已着手实施且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认定为犯罪未遂 [5] 案件特点 - 采用"代理人"模式收受贿款 [1] - 约定按工程结算价比例收取好处费(4%) [1][2] - 款项部分支付、部分拖欠的特殊形态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