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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9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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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92010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9-08 20:32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101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 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
林泰新材(92010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9-08 20:32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3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关于修订<董事 ...
林泰新材(92010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9-08 20: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公司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议案,表决7同意0反对0弃权[3] - 制度于2025年9月8日生效实施[24][25]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差错金额占比超10%认定重大会计差错[9] - 业绩预告与年报差异超20%认定有重大差异[14]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差异超20%认定存在重大差异[14]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超10%认定重大差错[13] - 会计报表附注未披露重大事项认定重大错误遗漏[12] 责任与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直接和领导责任[15] - 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16] - 恶劣情形从重加重惩处[17] 处理流程 - 内部审计人员收集材料提意见和方案报董事会批准[8] - 财务报告差错时,内审调查拟定措施提交审议[18] - 董事会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意见[21] 信息披露 - 更正年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2] - 前期差错更正信息披露遵规定[23]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绩效考核[24] - 董事会决议以临时公告披露[25] - 其他定期报告参照执行[20] 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林泰新材(9201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08 20: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2]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披露内容[9]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协议终止与处理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8] - 节余超200万元或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8] - 节余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1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六个月内实施[19] - 募投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置换六个月内实施[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3] 核查与审计 - 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3]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鉴证报告[24]
林泰新材(920106) -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2025-09-08 20:32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议案,需股东会审议[3] 制度内容 - 明确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定义[7] - 财务和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上报资金往来审查情况[12] - 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时需专项审计并出具说明[14] 应对措施 - 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14] - 侵占资产时董事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等,拒不偿还则报告、公告、诉讼[14] - 非现金资产抵债需评估,方案经股东会批准[15]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视情节处分,重大责任董事提请罢免[17] - 违规致损失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17]
林泰新材(920106)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9-08 20: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2] 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股50%以上或能实质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6] 会议管理 - 子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议题提前15日报秘书,重大会议提前10日报送[10] - 子公司会议决议及纪要2个工作日内报送存档[10] 人员委派 -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监高,任期按需调整[12] 财务管理 - 子公司财务受公司指导监督,按要求报送报表资料[16][21] - 子公司借款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18] 战略规划 - 子公司规划服从公司战略和总体规划[20] 重大事项 - 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24] 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子公司,审计部负责实施[26] - 子公司配合审计,执行审计决定[26] 制度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9][30]
林泰新材(92010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9-08 20:32
制度通过 - 2025年9月8日公司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7票同意[3] 离职生效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9] 履职与补选 - 特定情形下原人员需履职,董事辞任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0] 交接要求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移交文件并签署确认书[12] 股份转让 - 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4] 追责与复核 - 发现未履行承诺董事会审议追责,离职人员可15日内申请复核[16]
林泰新材(92010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08 20: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7同意0反对0弃权,无需股东会审议[2]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披露年度报告[11]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编制披露中期报告[11]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披露季度报告,一季度报告披露不早于上年年报[11]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此期间披露业绩快报[14]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升降50%以上属情形之一[15] -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孰低为负且扣除特定收入后营收低于5000万元,公司应进行年度业绩预告[15] - 业绩快报、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16] 临时报告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需披露临时报告[18]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公司需披露临时报告[19]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9]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需及时披露[32] 其他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31]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公告[28] -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33]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34] - 订立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36] - 订立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36] -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需及时披露[36] 责任与机制 - 公司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有证据证明履职尽责除外[45]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45]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45] -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45] 违规处理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5] - 人员违反规定披露虚假等信息致他人损失,依法担责[45]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46] 其他规定 - 公司证券部保存相关文件资料期限不少于10年[40]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4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41] - 公司董事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2]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2]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48]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8]
林泰新材(92010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9-08 20:32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属于关联方[8][9]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18]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披露执行情况及公允性,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8][19] 交易计算原则 - 对与关联方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规定[19] 关联交易原则 - 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关联方表决回避,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14] - 应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签订书面协议[14] 关联担保规定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20] 会议审议规则 - 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20] -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应提供网络投票,单独计票披露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4] 信息披露要求 - 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表决及回避制度执行情况[25] 特殊情况处理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25] -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26] - 应披露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26] - 关联交易未按程序批准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27] 子公司适用情况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23]
林泰新材(920106) - 公司章程
2025-09-08 20:32
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在北交所上市,发行672.7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7] - 公司注册资本为5,582.85万元[8] -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3,232.899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5,582.85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582.85万股,其他类别股0股[13] 股份限制与交易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控股股东等公开发行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利与决策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5]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等提起诉讼[27]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拒绝或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7]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形发生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等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44][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49] 担保与交易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7] - 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0][111]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1] -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113] -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13] 机构设置与人员任职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80]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00] - 公司设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04][105] - 财务负责人需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105] 信息披露与制度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0]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118]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20][122] -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