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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为导向,以提高重大决策科学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重大投资决策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信息,并按 ...
大恒科技(600288)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为导向,以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大恒新纪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 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确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完 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 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转回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2025-10-27 17:16
业绩总结 - 2025年第三季度各类减值准备转回6,257,932.10元[1] - 2025年第三季度核销部分资产合计12,783,746.37元[5] - 减值准备转回增2025年Q3归母净利润4,502,931.81元[7] - 核销资产因已提足减值不影响当期利润[7] 详细数据 - 信用减值准备转回5,466,568.50元,资产减值准备转回791,363.60元[1] - 合同资产损失转回791,363.60元等[2] - 应收账款核销6,935,383.51元等[6]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2025-10-27 17:16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大恒 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 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 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经审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 名严宏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 ...
大恒科技(600288)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公告
2025-10-27 17:16
公司历史与股本情况 - 1998年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1999年更名[8] - 2000年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5000万股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 - 2002 - 2009年多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总股本为43680万股[8][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43680万股,均为普通股[10] 制度修订情况 - 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1] -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2][7] - 需修订9项公司制度,4项修订需股东大会审议[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1] 股东会与董事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7]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19] - 修订后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提出提案,原规定为3%[19]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推荐,原规定为3%[22]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推荐[22][23]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4] 交易审议规定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29]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29]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1] 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37]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 5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37] 公司运营与财务相关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3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3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