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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6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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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拟聘任公司证券事务经理钱蕙菁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7 17:21
公司人事变动 - 冯妍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1] - 公司拟聘任证券事务经理钱蕙菁女士为新任证券事务代表 [1] - 钱蕙菁女士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之日为止 [1] 公司业务构成 - 2025年1至6月份公司营业收入中医疗服务占比79.25% [1] - 百货零售业务收入占比14.91% [1] - 餐饮与食品销售业务收入占比5.7% [1] - 其他业务收入占比0.57% [1] 公司市值 - 截至发稿公司市值为42亿元 [2]
大东方: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约5566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7 17:21
公司财务业绩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约26.45亿元,同比减少4.23% [1] - 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566万元,同比减少33.12% [1] - 2025年前三季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063元,同比减少33.12% [1] 公司市场表现 - 公司当前收盘价为4.74元 [1] - 截至发稿时公司市值为42亿元 [2]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通常无需审计[7]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5 - 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20]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交易所核准发布[20] 业绩预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0]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需披露[1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属于重大事件需披露[12]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4] - 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提前出现特定情形也需披露[15]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24] - 公司董事等知晓重大事件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等[18] -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事项发生当天报告[19] - 董事会秘书判断信息是否需审议、公告,需时向董事长汇报[20] - 临时报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提交交易所核准发布[21] 股东与关联人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并配合公司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7]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8] 差错处理与责任追究 -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应披露原因、影响及问责措施[32] -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32]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2] - 财务报告违反相关规定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差错,需检查制度并追究责任[34] - 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业绩、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合理解释,需检查制度并追究责任[34] - 公司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34] - 责任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司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5]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5] - 中介机构致定期报告披露出错,公司可追究违约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35] - 责任人情节恶劣等情况公司应从重或加重处罚[35] - 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等情况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35] - 处理责任人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权利[36] - 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披露更正等原因、影响及问责措施和处理结果[3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执行[38]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部分制度同步废止[38]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战略委员会细则修订 - 2025年10月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1] - 细则于2025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6] 战略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战略委员会职责与运作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建议[6] - 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项目建议经初审后报战略委员会讨论,同意后评估报董事会[9][10]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董事会秘书聘任 - 公司应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4]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6个月内完成聘任[5] 董事会秘书解聘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1个月内解聘[6] -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公司应解聘[6] 制度修订 - 本制度于2025年10月修订,经10月27日会议审议通过[1][13]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7 17: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地进行。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其具体人选由董事会 通过提名后,报股东会选举决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二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6] 委员会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7]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委员[11] - 会议需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实施细则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等,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1] - 自2025年10月27日会议审议通过起执行[15]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4]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流动、归集 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无锡 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 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及派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 ...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