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6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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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7 17:17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董事,设董事长一人[2] 会议召开 - 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各开一次定期会议[4] - 特定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6] - 董事长十日内召集主持会议[4] - 定期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五日,紧急可口头[5] - 定期会议通知变更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不足需顺延或获全体董事认可[8] 会议出席 -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8] - 董事原则上亲自出席,委托需书面并载明信息[9]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三十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9] 会议表决 - 可现场、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书面议案表决达法定人数成决议[12] - 表决一人一票,记名和书面方式(电话、视频除外)[15] - 提案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通过,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6] - 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过半数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7] 其他规则 - 利润分配等事项先根据审计草案决议,正式报告出具后再决议[18] - 提案未通过,条件未变一个月内不再审议[19]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暂缓表决[20] - 必要时全程录音[21] - 会议记录包含多项内容[22] - 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28] - 董事出席费用由公司支付[29] - 董事会配备专职人员,公司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30] -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解释[30]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是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提名委员会运作 - 设独董主任委员,主持工作[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可开会,决议需过半通过[11]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告知议题和材料[11] 选任与实施 - 董事、高管选任提前一至两月提建议和材料[9] - 实施细则2025年10月27日通过后执行[15][16] 职责与披露 - 对董事会负责,提案交董事会审议[6]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6]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7:17
审计工作安排 - 公司设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4]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7] - 审计部日常确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审批后实施审计[11]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6] - 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实施和资金往来情况[12] -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 审计相关报告披露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14] - 年度报告披露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14] 人员管理 - 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工作[16] - 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违规人员视情节处理[19][20] 制度相关 - 制度自2025年10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生效[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18]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7 17:1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 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办法所指关 ...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6
制度目的与原则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目的是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2] 服务对象与工作开展 - 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为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和相关媒体[3] - 公司应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4] 沟通机制与会议召开 - 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关注媒体报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事宜,为股东参与提供便利并广泛征询意见[6] - 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等,按规定情形必须召开[6][7]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7] 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多项内容[10] -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10] -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8种情形[11]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4种素质和技能[11] 培训与档案管理 - 公司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培训[12] -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2] 制度修订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董事会可修订[1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4]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14]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该制度经2025年10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5]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7 17:1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 二○二五年十一月【】日 1 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 第三章 | 股份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则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二节 | 独立董事 | | 第三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四节 | 董事会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八章 |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 | 通知 | | 第二节 | 公告 | | ...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6
资金占用管理 - 2025年10月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1]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资金[3] 审计与担保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4]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审批,对方应提供反担保[4] 清偿与责任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有规定[5]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0] 监督与检查 - 财务部门每月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13] - 董事及高管关注,独立董事定期查阅资金往来[8] 违规处理 - 发生违规占用,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6] - 公司受损,董事会应追责[9]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7:16
股份转让规则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5] - 新增无限售当年可转25%,新增有限售计入次年基数[5] 股份变动披露 - 董事和高管应2日内报告股份变动并公告[6] - 计划转让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6] 买卖限制 - 董事和高管违规买卖收益归公司[7] -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件前后有买卖限制[7] 检查监督 - 董事会秘书季度检查,违规及时报告[8] 制度通过 - 本制度2025年10月27日经会议审议通过[11]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0-27 17:16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批准无权签署相关文件[2] - 被担保对象36个月内不能有被要求担责情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8] -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0] 担保责任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应及时控险[15] -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5] - 被担保人未经同意转让债务,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5] -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公司在原担保范围继续担责[15] - 公司作为一般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15] - 担保人为二人以上按份额担责,拒绝超份额责任[15] - 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有风险应终止合同[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未申报债权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6]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18] - 被担保人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