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6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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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60060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1
离职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2] 离职管理原则 - 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等原则[3] 职务终止与生效 - 任期届满未连任职务自然终止[5] - 董事、高管辞任分别以公司和董事会收到通知生效[5] 任职限制 - 特定情形人员不能担任相关职务[7] 离职后续要求 - 办妥移交手续,忠实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有效[11]
汇通能源(60060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5 20:11
制度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2] 适用人员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3] 责任追究 - 遵循实事求是等原则[4] - 6种情形追究责任人责任[3] - 4种情形从重或加重处理[6] - 4种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7] 追究形式 - 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可附带经济处罚[9][10] 制度管理 -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13][14]
汇通能源(60060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
汇通能源(60060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1
投资分类 -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短期不超一年,长期超一年[7][9] 审批标准 - 对外投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批[12] - 对外投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4] 项目流程 - 投资项目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等提出,相关部门出具草案和建议书[17] - 项目初审由总经理等讨论分析,评估合法性及可行性[17] - 立项前以财务部为主考察调研,编制方案并按需出具报告[17] - 投资项目审定需将材料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8] 实施与管理 - 公司总经理与联席总经理主持对外投资实施,指定部门负责管理[20]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可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处置程序和权限与实施相同[24][25] - 总经理及联席总经理负责长期投资处置评估,防止资产流失[25] - 公司向被投资单位委派人员参与并监督运营决策[27] 财务相关 - 财务部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29] - 长期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负责[29] -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送报表[29] - 对外投资资产需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一致[31] 信息管理 -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信息享有知情权[33] - 被投资单位重大事项需向公司相关人员报告[33]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3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7]
汇通能源(600605) -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1
关联资金制度 -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非经营性占用[2]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审批披露,明确结算期限[6]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拆借资金[7] 关联交易要求 - 开展关联交易要守法、审批并披露[9] 责任追究 - 关联方占用致损,董事会追责[13] - 子公司违规,责任人受处分和法律追究[13] 制度管理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审议通过生效[17][18]
汇通能源(60060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1
内幕信息范围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范围[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范围[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范围[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范围[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范围[6] 管理责任与流程 - 董事会应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3] - 知悉内幕信息应第一时间向董秘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9] - 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0] - 发生重大事项应制作备忘录并报送交易所备案[11] 信息管理要求 -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汇总[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13] -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14] -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14] - 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报表及数据[14] 违规处理 - 股东等无合理理由要求未公开信息应拒绝[14] - 知情人违规公司将处罚或追责[15] - 自查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15] - 发现违规核实追责并2个工作日内报送结果[1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9]
汇通能源(600605) - 董事任职津贴管理制度
2025-08-25 20:11
董事津贴 - 独立董事津贴每年16万,非独立董事每年5万[4] - 津贴为税前,统一代扣代缴个税[5] - 董事会可根据情况调整津贴标准,超50%需股东会批准[7][8] 津贴计算 - 15日前任职当月起算,15日后次月起算[5] - 辞职或离任按实际工作时间算,超半月按一月算[5] 其他规定 - 任职出现7种情况之一停发津贴[7] - 董事会可为董事买履职保障保险[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1][12]
汇通能源(60060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0:11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
汇通能源(60060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0:1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
汇通能源(60060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5 20:1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