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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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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32.2061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42322.0604万元,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9][18] -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35850万股[19] 股权结构 - 联合水务(亚洲)有限公司持股28268.0929万股,比例78.8510%[19] - UW Holdings Limited持股6584.5601万股,比例18.3670%[1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衡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94.4360万股,比例2.2160%[1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衡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0.9285万股,比例0.4210%[1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衡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1.9825万股,比例0.1450%[19]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为42322.0604万股[19]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收购股份后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5]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28]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8]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凭证[33] - 股东对决议有异议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诉讼[36][37]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60]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5] 董事相关 -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5]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114] 信息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3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报[157]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57]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69]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82]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86][188][191]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 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 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包括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4][5] -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3] 服务对象与沟通内容 - 服务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监管部门等[6]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信息[6] 沟通方式与活动 - 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说明会、电话咨询等[7] - 应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16] - 实施融资计划或特定情形时可举行路演[16] 管理职责与负责人 - 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最高负责人,董秘是主要负责人[13] - 具体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等[14] 信息披露与培训 -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17] - 证券事务部应对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18] - 开展大型活动时,董事和高管需接受专门培训[18] 交流与接待规定 - 通过上交所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18] - 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15日内接受现场调研和采访[18] - 对不同投资者咨询有不同答复方式[19] - 实地拜访投资者有特定接待程序[19] -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协调[20] - 按对等和重要性原则安排高管会见投资者[2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27][28]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委员会组成 -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7]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9] 提名与决策 - 委员提名方式有董事长提名等三种[5] - 决策程序违规,利害关系人60日内可向董事会提撤销决议[13] - 会议建议或提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0] 会议规则 -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通知应提前三日发,紧急情况可豁免[16] - 可现场或通讯开会,通讯时签字视为出席同意[16] 其他规定 - 关联委员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表决[22] - 可聘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22] - 会议档案保存10年[23]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新组建企 业、购买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的股权或合伙份额,或对其他企业进行 增资或认购新增合伙份额,从而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 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 ...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4 19: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 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 ...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联合水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 安排办理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 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人,执行总裁 1 人、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首 席财务官 1 名。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均由 总裁提名,总裁及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均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 ...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4 19:02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2]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特殊担保审议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信息披露与追偿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4] -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5] 担保管理 - 被担保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9] - 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22] -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逐项表决[28] - 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9] -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等工作[24]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按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4] - 公司财务部门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2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