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精科(60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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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精科(603370.SH)拟使用不超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格隆汇· 2025-12-16 18:29
公司财务决策 -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 - 委托理财的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1] - 资金来源为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1]
华新精科:拟使用不超过10.00亿元自有资金委托理财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6 17:45
公司财务决策 - 华新精科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 - 投资品种限定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2] -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 公司治理程序 - 该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 -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
华新精科(603370) -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2-16 17:32
减持限制情形 - 大股东因相关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或行政处罚未缴足罚没款等不得减持[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相关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或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不得减持[7] - 公司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未现金分红或累计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8] - 董事、高管在公司上市1年内或离职6个月内等不得减持[10] 减持计划规则 - 大股东、董事、高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1][12]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2] 减持比例限制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12]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12][13]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13] 其他减持相关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婚分割股份后,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25%[16] - 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减持仍遵守规定[18]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19]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20] 交易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21] 信息申报与报告 - 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事项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23]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情况[24] 违规处理 -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上交所可采取监管或纪律处分[27]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相关人员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28] - 公司股东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依《证券法》给予行政处罚[29] - 公司股东等减持股份超规定比例,将依法查处[29] - 公司股东等未按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等,将依法查处[29] - 公司股东等违反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31]
华新精科(60337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2-16 17:32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 司,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具 体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
华新精科(60337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2-16 17:32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4][5] 沟通内容与方式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九类[6] - 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工作,如官网、股东会等[6] 沟通渠道设置 -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专人负责[7] - 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利用公益性网络平台[9] 说明会召开 - 特定情形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现金分红未达规定等[12] - 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并提前征集问题[15]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15] - 审计委员会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17] - 工作有拟定制度、组织沟通等八项主要职责[19] 人员要求与培训 - 从事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18]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开展系统性培训[23] 信息管理与限制 - 相关人员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八种情形[20] - 建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20] - 未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对外发表言论[20]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22] - “以上”“以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2] -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3]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24] - 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相关制度[25]
华新精科(6033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16 17:3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信息披露审核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5]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5]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出现规定情形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21]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关注[21]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7]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23]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4] 信息豁免与暂缓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司应豁免披露[26]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公司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7]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27]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28] -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需经相关部门初审、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决定[30]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41] 责任人相关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9] - 董事等知晓影响证券价格事件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42]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应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42] 信息报告与判断 -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书面报告重大信息,紧急情况可先口头后书面[43] -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判断是否公告信息,需公告则向董事长汇报[43] - 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件情况时各部门等应配合[44]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由证券部牵头,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最终由董事长审核签发[46] -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需经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核签发[48] 信息保存与保密 -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8]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违规操作[50][51] 责任追究与制度 - 公司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违规将追究责任[53]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5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等执行,冲突时以其为准[5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5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60] - 公司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知情人保密承诺函[62][66]
华新精科(603370)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12-16 17:32
制度目的 - 提高公司应对舆情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2] 舆情分类 - 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等四类,分重大和一般两类[3][4][5] 组织架构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秘任副组长[8] 处理流程 - 证券部牵头采集,报告先汇总至证券部,董秘评估处理[9][12] 责任追究 - 违反保密等义务造成损失将追责[17][18]
华新精科(603370)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12-16 17:32
独立董事提名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独立董事任期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6] - 连任满6年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6] - 任职期限满6年,不得再连续任职[11] 独立董事履职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其职务[16] - 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会计专业人士需有五年以上全职相关岗位经验[7][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0] 独立董事职权 - 行使特别职权中第(一)至(三)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20] 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18]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支持 - 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4] - 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4] - 应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提供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36] - 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并披露[39] 其他规定 -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并提供资料[25]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29]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因会议材料问题要求延期[36]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37]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8] - 任职未结束擅自离职应赔偿经济损失[40]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44]
华新精科(6033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6 17:32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1]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用自筹资金支付,6个月内置换[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按董事会承诺进度实施,各环节审批[17] - 募投项目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17]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改变用途程序披露[2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2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29] 用途变更规定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2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变更[2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32]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3][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34]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随年报披露[34] - 会计年度结束,董事会在专项报告披露相关结论意见[34]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及章程执行[36] - 制度与法规相悖按法规执行并修订[3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3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9]
华新精科(60337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2-16 17:32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本制度规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