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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60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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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60339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至少含1名独立董事[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5] 会议规则 - 按需召开,提前3天通知成员(特殊情况除外)[9] - 至少2名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9] 成员管理 - 连续2次未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建议撤换[9] 会议后续 -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1] - 通过议案及结果书面报董事会[11] 实施细则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审议通过后生效[13]
力聚热能(60339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至少2名独立董事[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会议相关规定 - 按需召开,提前3天通知,特殊情况除外[14] - 成员连续2次未出席视为不能履职[14] - 至少2名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5]
力聚热能(60339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 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 责对本制度 ...
力聚热能(60339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交易: 1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 ...
力聚热能(60339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 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 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 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 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1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 ...
力聚热能(6033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1]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协议相关规定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募投项目规定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审议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管理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3] 监督检查规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 违规责任规定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4]
力聚热能(603391)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审计委员会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二名为独立董事[4] 审计部工作安排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7] - 每年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7]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8]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8] 重大事项检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检查一次并出具报告[10] 报告披露 - 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1] 审计反馈与后续 - 被审计单位三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14] - 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6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或审计回访[14] 资料保存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15] 人员管理 - 公司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人员工作[1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及公司规定执行[19] - 与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其执行[20]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0]
力聚热能(60339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以及相关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 ...
力聚热能(60339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担保审核制度 - 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财务初审及日常管理,董办合规复核和组织审批[2] - 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2/3以上出席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需表决权过半数[3] 审批权限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8种须股东会审批,其他董事会审批[4] 担保申请 - 被担保人提前10日向财务提交申请及资料[5] 特殊担保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2/3以上出席审议并提交股东会[7] 担保管理 - 财务统一登记备案,按季度填报情况表[9] - 财务跟踪监督被担保人,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汇报[9] 展期规定 - 担保展期视为新担保,需履行审核程序[11] 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或怠责造成损失追究责任[13] 制度说明 - “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15] - 制度未尽依法律和章程,冲突以章程为准[15] - 制度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15]
力聚热能(60339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7:36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 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