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6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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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 - 涉商业或国家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5] - 公司自行判断,上交所事后监管[3] - 需经内部审批流程[7] - 确立责任追究机制[12] -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15][16] 披露要求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密信息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8]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9]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涉商业秘密额外登记[8][9] - 特定情形下涉商业秘密信息应及时披露[9]
麒盛科技(603610)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上市与股本 - 公司2019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3758.32万股[5] - 公司注册资本352,991,621元,已发行股份数同此[6][18] - 全体发起人以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部分转资本公积金[17] 股权结构 - 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507万股,比例36.4583%[17] - 唐国海持股2592.0773万股,比例26.9470%[17] - 徐建春持股1442.88万股,比例15.0000%[17] - 黄小卫持股1054.8552万股,比例10.9661%[17]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2/3以上董事通过[19] - 公司增加资本可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1]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有数量和时间限制,部分需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23][24]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28]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及部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2] - 特定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请求时董事会等有反馈和通知要求[52][5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78][79]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相关时间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9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1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时会议有提议和召集要求[116]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表决有规定[117][118]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6] -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不同比例要求,以三年为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159][167]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168] - 年末资产负债率超70%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70]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30天通知[178][17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88]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7]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6]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变更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8] - 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提名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日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30]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0]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委托出席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28] 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的1/2[29][32] 出席要求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代理他人出席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25] -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需出示相应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5] 表决相关 -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4]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7]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40]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4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43] 规则生效与修改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49] - 当《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修改与本规则抵触或股东会决定修改时,公司应修改本规则[50] 决议执行与解释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执行,交公司经理层承办[46] -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51] 数字含义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8]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募集资金支取与管理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顾问[8] - 以自筹资金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可置换[15]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募投项目相关 - 搁置超一年、超期限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4] - 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顾问发表意见[30] - 应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资金情况等[30] 协议管理 - 到账一个月内签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8]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对账单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使用程序 - 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14]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 补充到期归还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0] 项目变更与报告 - 变更、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6][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30] 监督与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专项报告[30]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内审部门半年检查[32] - 责任人违规致损失,公司视情节处分赔偿或上报[31] 办法实施与修改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6] - 办法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7]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需及时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需及时报告[11] 重大诉讼和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报告[12] 股东情况关注要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关注[16]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3]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3] 重大事项范围 - 重大信息涵盖重要会议、重大交易等多类事项[6]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等多种情形[15] -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内容[17] 重大风险情况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属于重大风险[1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满足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标准之一时需及时报告[23] - 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报告[28] 交易指标计算规则 - 重大交易指标涉及数据为负值时取绝对值计算,连续12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计算[24] 特殊交易适用规定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按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24] - 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等优先购买等权利,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为基础适用规定[25]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交易发生额为成交额适用规定,连续12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规定[25] 其他报告事项 -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26] -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27] 重大信息报告时间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等最先发生时点报告重大信息[30] 已报告信息后续报告要求 - 已报告重大信息逾期付款须及时报告原因和付款安排[31] - 已报告重大信息主要标的物未交付或过户需及时报告情况,超约定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要报告原因等并定期汇报[31] - 已报告重大信息有其他进展或变化须及时报告[31] 报告审核流程 -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内部审核手续,不同主体审核流程不同[32] - 重大财务类信息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汇总至总部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32] -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报告后统计分析并提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32] - 董事会秘书审批后,需披露信息报董事长批准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32] 未达标准事项处理 - 未达信息披露标准事项,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可向总经理报告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决策[33] 内部制度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制定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确定联络人[35] 违规处理 - 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有误致公司损失,公司可对信息义务报告人处分并要求赔偿[36][37]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董事和高管股份转让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证券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5] 董事和高管信息申报 - 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在6个时点内申报个人等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7] 董事和高管减持限制 - 8种情形下董事和高管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9] - 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告前特定日期内不得进行本公司证券买卖[11] - 减持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计划,每次披露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3]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4] 股份变动报告披露 - 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4] - 董事和高管持股变动比例达规定时应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15] 股东权益股份变动披露 - 股本增加致股东权益股份比例触及或跨越5%及整数倍、持股5%以上股东触及或跨越1%整数倍,应披露变动情况[16] - 股本增加事项含多种情况,应季末两日内披露相关公告[17] - 股本减少致股东权益股份比例触及或跨越特定倍数,应披露变动情况,可能成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需履行报告公告义务[18] 股东增持规范 - 持股30%-50%股东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股份,持股超50%股东继续增持适用相关规范[20] -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应通知公司发布公告,继续增持需披露后续计划内容[20][21]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未过半或未达下限50%应说明原因,未实施需说明原因和后续安排并每月披露进展[22] -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期限届满应通报情况,持股30%以上需律师核查意见,公司披露结果公告[22] - 持股50%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增持达2%当日至公告期间不得再增持[23] 违规处理 - 公司违规买卖证券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情节严重将处分或处罚[26] 参照执行与办法解释 - 公司董事、高管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证券参照本办法执行[29] -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执行[30]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31]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31]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审计频率 - 定期年度审计每年至少一次[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0][2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4] 审计报告与计划 - 每一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0] -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5] -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5] 审计流程与权限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等进行审计[10] - 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相关项目进行审计核查[12] - 内部审计机构有要求各部门报送资料等工作权限[14] - 审计通知书正本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送至被审计单位[21] -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征求审计意见稿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25] 内部控制评价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5] - 公司根据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资料保存与制度施行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三年[22]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33]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薪酬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目的是完善治理结构等[2] 方案决策与执行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5] -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5] 薪酬形式与比例 -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内部董事按岗位对应办法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7] -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7] 薪酬计算与支付 - 岗位变动时,以任免决议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当年薪酬[9] - 确定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报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10] 薪酬调整与追回 - 经营环境等重大变化时,经提议可调整薪酬标准,报董事会批准[12] - 财务追溯重述或人员违规,应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部分[13]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印章适用范围 - 公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发文件等,合同专用章用于商务协议[5] 印章刻制与申请 - 董事会印章由证券部申请,董事长审批后刻制,其他由使用方申请[10] 印章管理规定 - 遗失应1小时内报告并公告作废,管理员离职需办移交手续[12][13] 印章使用制度 - 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各部门用印由权限人审批[15] 电子印章管理 - 由统一管理部门申请制作和管理,审批与实体印章一致[20]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4 19:0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7]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8] 发行与上市 -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7]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补充公告[8] - 证券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应及时报告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8] -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致公司不符条件的,应暂停发行、暂缓上市并报告公告[8] 临时报告报送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应报送临时报告[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报送临时报告[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应报送临时报告[24]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应就公司债券交易报送临时报告[26]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应就公司债券交易报送临时报告[26]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应就公司债券交易报送临时报告[26] 信息披露内容与程序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4]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6]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包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说明等五项内容[32] -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需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事项等四项内容[32]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确定时间、起草草案、审核审议、签署确认、签发、公告等程序[36]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临时报告披露需经编制、审核签发、公告等程序[37] - 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披露有相应报告、编制、审查等程序[38]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报告、编制、审查、批准、公告等程序[39] 信息披露责任与管理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4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工作[42]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4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3]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配合披露[44] - 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等需披露相关主体及关联关系[46] - 公司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文件[49]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5] -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前控制知情者范围[56]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5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部分人员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59]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并可要求赔偿[60]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61]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62]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3] - 制度中“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63] - 制度与相关法规和规则冲突时,按相关法规和规则执行[6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64]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