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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60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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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605167) - 2023 Q3 - 季度财报
2023-10-27 00:00
财务表现 - 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035,513,213.18元,同比增长145.29%[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450,114.91元,同比增长109.42%[4] - 基本每股收益为0.16元,同比增长128.57%[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加至4.40%[5] - 总资产为2,820,527,319.80元,同比增长3.1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601,815,427.17元,同比增长9.43%[5] - 营业收入本报告期增长145.29%,主要系营业收入显著增长[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增长109.42%,主要系费用管控实现净利润同步增长[9] - 基本每股收益本报告期增长128.57%,主要系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10] 股东情况 - 公司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8,243人,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显示,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最多,占比40.85%[15] - 前10名股东中,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包括振石集团(香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等,持有的人民币普通股数量分别为61,657,943股、16,509,112股等[15] -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回购股份方案,截至2023年9月5日已累计回购股份3,580,005股,占总股本的0.80%[19][20] 公司财务状况 - 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资产总计为282.05亿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3.11%[22] - 公司营业总收入在2023年前三季度达到238.21亿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134.17%[24]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利润为20.48亿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122.22%[24]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5.68亿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130.89%[25]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每股基本收益为0.3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3.33%[26]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2,313,474,703.62元,较2022年同期增长26.0%[27] -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为2,083,043,082.28元,较2022年同期增长38.0%[28]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为645,678,195.99元,较2022年同期减少49.6%[28] -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77,807,878.40元,较2022年同期下降137.6%[29]
利柏特: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2023-10-25 16:14
|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来源 | | 振石集团(香港)和 | 5%以上非第 | 69,788,636 | 15.54% | IPO 前取得: | | 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一大股东 | | | 69,788,636 股 |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5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振石集团(香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和石")持有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9,788,6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4%。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前期,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详见《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
利柏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27 17:5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 --- | ---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2,855,670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 47.3992 | | 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9 月 2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 路 2667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
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023-09-27 17:47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bert INC.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〇二三年九月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风险提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设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含义一致。 1、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 ...
利柏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09-27 17: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 天 城 律师事务 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
利柏特: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2023-09-18 15:34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54 [注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账户(账号:518376406289)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注销。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由于公司及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均已按照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 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的余额均已全部转入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户, 公司及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 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续情况 注销时专户余额 (元) 江苏利柏特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张家港支行 633181917 本次注销 1 ...
利柏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09-18 15:34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bert INC.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9 议案五: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 1 / 11 二〇二三年九月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4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 6 议案二: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 议案三: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 ...
利柏特: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3-09-11 17:18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5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若乐进治先生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补选其为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若丁晟先生被股 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补选其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独 立董事任期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乐进治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丁晟先生尚 未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 作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
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3-09-11 17:17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bert INC.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于初步 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 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4、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2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 ...
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3-09-11 17:1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 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设置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