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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6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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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15 18:48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 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15 18:48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15 18:48
战略委员会设立 - 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细则[2] 成员构成与产生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召集人与任期 - 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职责与会议规则 - 职责是研究长期战略和重大决策并提建议[6] - 不定期召开,会前两天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半数通过决议[9] 细则试行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11]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15 18:48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 第一章 总 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 ...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5-08-15 18:48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 制、管理、使用和废止,促进印章管理标准化、流程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等的印章管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没有特别规定 的,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 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应经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 第六条 公司公章的刻制由总经理决定,经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刻制。其他印章由使 用部门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办理制作事宜。 第七条 公司指定部门应指派专人至印章刻制单位领取印章,并将新刻制印章移交 给印章刻制申请部门。 第八条 公司公章、财务专 ...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5 18:48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8-15 18:48
财务资助审议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5] - 董事会审议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6] - 单笔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超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资助条件 - 为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6] - 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10] 后续管理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报批[11]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资助事项检查一次[10] 责任追究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5]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08-15 18:48
决策审批 - 经营投资交易资产总额占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批准[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7] - 交易成交金额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7] - 交易产生利润占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7]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7]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7] - 经营投资交易资产总额占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董事会批准[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批准[9] - 交易成交金额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批准[9] - 一会计年度内捐赠总额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下且累计超500万元由董事会决定[10] 项目实施 - 具体执行机构根据决策制定投资项目实施计划[15] - 财务部门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调配资金[15] - 审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1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公开招标制[15] - 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并进行决算审计[15] -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报送结算文件并申请审结[15] - 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情况总经理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15] 制度相关 - 管理制度与法规不一致时以法规和章程规定为准[17]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17]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17]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15 18:4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江西晨 ...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08-15 18:48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