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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6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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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减持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6] - 公司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罚未满6个月,董高不得减持[6]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8] - 董高任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9] - 董高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9]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25%[10] - 核心技术人员上市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10] - 核心技术人员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4年内,每年转让不超上市时所持总数的25%[10] 减持流程 - 董高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备案,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5] - 减持期间公司有重大事项,董高需披露减持进展[16] - 减持计划完毕或时间届满,董高需2个交易日内报告减持情况[17] 增持规定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30% - 50%,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 [20]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20] - 增持计划期限自披露起最长不超12个月,超6个月需说明理由[21]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未过半或未达下限50%需公告原因[22]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未实施,需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此后每月披露1次进展[22] -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需聘请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3] -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自累计增持达公司已发行股份2%当日起至公告日不得再增持[23] 其他规定 - 董高违反《证券法》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11] - 董高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相关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13] - 董高申报个人信息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完成[14] - 公司股本变动涉及收购等情形,需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东权益股份变动[18] - 董高应确保特定关联方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26] - 董高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规定,违反制度公司将处分并追究责任[26] - 董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董事会应拒绝提案并报告监管部门[2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其规定为准[28] - 董、高管等可提交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30] - 需记录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及本次增减持计划[31]
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7 17:01
董事会秘书聘任 - 公司应在上市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2] - 拟召开聘任会议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6] 任职资格 - 近3年受证监会处罚或禁入且期限未届满不得担任[3] - 近三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4] 后续培训 -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上交所后续培训[4] - 公司应保证其任职期间参加上交所后续培训[9] 解聘情形 - 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履职重大错误或违规严重应解聘[7] 其他规定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9]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时间为2025年10月[10]
杭可科技(68800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内幕信息界定 - 制度适用范围含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上子公司等[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知情人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相关人员[6] - 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相关信息[9] - 相关人员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一事一记[24][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或自然人填写要求不同[24][25] - 需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24][25]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指知情人知悉或应知悉的第一时间[24][25] 档案报送 - 公司发生特定事项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重大资产重组等[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报送后范围变化需及时补充报送[12] -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报告书期间有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5]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相关档案和备忘录[16]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公司应核实追责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和上交所[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多种处分[20] -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移送相关案件线索至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权利[21] 其他规定 - 公司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要签名确认[14] - 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前,财务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报告及数据[19] - 公司相关方筹划重大事项应启动前做好保密预案并签保密协议[1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6]
杭可科技(68800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杭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前述所称的"对外担保" 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 ...
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 ...
杭可科技(68800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 ...
杭可科技(688006) -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根据分工、协作与分散投资风险原则以及经营需 要,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 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决策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部署,并报公司通过后方 可实施: (一)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定的公司所属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紧密的商业伙伴关系,在与参 股公司开展商务活动或共享资源时,应当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有损于公司的 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部专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称派出董事指公 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所称派出人员指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派出人 员管理办法派往参股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 第五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原则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产权 明晰, ...
杭可科技(6880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 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 ...
杭可科技(688006)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 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
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