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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6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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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27 17:01
董事会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人[13] - 职工董事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股东会审议;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7] -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3] 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上下半年度各1次;八种情形下召开临时会议[14] - 董事长接提议或监管要求10日内召集主持会议;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发书面通知[16]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出;未收到确认回复主动联络董事[17][18] 董事履职及要求 - 董事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建议股东会撤换;一年内出席次数少于三分之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履职情况[10]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有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关联交易时回避并放弃表决权[19][8] 提案与表决 - 董事、专门委员会、1%以上股东、总经理等有权提提案;会议表决一人一票,记名书面等方式进行[14][22]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举行;非现场召开应在时限内提交表决意见;议案需超全体董事半数赞成通过[18][22][23] - 公司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关联董事回避时另有规定[23][24] 会议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含日期等内容;董事等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25][26] - 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办理,披露前人员保密;董事长督促落实决议,秘书汇报协助[26] 其他 - 董事会可要求经营层汇报决议实施及重大生产经营情况;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26][27]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0]
杭可科技(688006)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27日修订)
2025-10-27 17:01
上市信息 - 2019年6月2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4100万股,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 - 2022年12月22日经核准发行1262.5697万份GDR,代表2525.1394万股公司A股股票,2023年2月22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8] 股本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3672152亿元[9]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6.03672152亿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5.683202亿股,占94.14%[16] - 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对应A股基础股票为3535.1952万股,占5.86%[17]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7] - 董事会作出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22]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2] 股东权利与责任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23]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人员提起诉讼[30]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2]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8]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4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69] -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0]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72] -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75]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75] 独立董事相关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8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8]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90]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0]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95]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9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96] 公司管理与财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 - 3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100]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4] - 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1亿元,或达总资产30%[106] - 公司当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5%[106] -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6]
杭可科技(688006) -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中小投资者定义 - 指除董事、高管及持股 5%以上股东外的投资者[2] 股东会表决规定 - 审议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4] - 提名特定董事需经股东和中小股东股权过半数通过[5] 投票方式与信息处理 - 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中小投资者任选,重复以首次为准[7] - 审议含单独计票事项时登记中小投资者信息[7] 结果公示与记录 - 宣布表决结果提示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7] - 会议记录和决议说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8] 通知与公告要求 - 通知载明单独计票事项及网络投票流程[10] - 决议公告列明相关事项及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 - 法律意见书包含见证律师对单独计票意见[11]
杭可科技(68800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依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 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 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 ...
杭可科技(68800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10-27 17:0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的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杭可科技(68800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7 17:01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6]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以上[8] -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9]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为变动方向或幅度超20%以上[9][10]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为数据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10] 责任追究 - 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等[5] - 形式有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等[12]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情节恶劣等[12] - 从轻处理情形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等[12] - 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3] 制度相关 - 季度、半年报告信息披露差错追究参照执行[15] - 未尽事宜按法律等规定执行[15] - 条款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5]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5]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5]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 - 时间为2025年10月[16]
杭可科技(68800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 ...
杭可科技(688006) -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2025-10-27 17:01
筹资审批 - 面向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含综合授信等形式[2] - 单笔超总资产50%以上筹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4] - 单笔超总资产10%以上筹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4] - 单笔不超总资产10%筹资由董事长审批[4] 筹资流程 - 实施前分析效益可行性,确定规模结构选最佳方式[6] - 财务部书面提方案,获批后与金融机构办手续获资金[7] - 资金到位按计划使用,改用途需获批[8] 资金管理 - 财务掌握还款信息,按时偿还本息或发股利[8] 监督与制度 - 筹资活动由内审人员监督检查[1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2]
杭可科技(688006)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10-27 17:0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9][10]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拟派发股票股利等依据的半年度或季度报告也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9] 特殊情况处理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应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和预计披露时间,变更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1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4]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重大缺陷督促改进[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5] 知情人要求 - 公司董事等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漏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6] 境外上市披露 - 公司同时在境外上市,境外披露信息应同时在境内披露,内容应一致,有差异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7] 投资者沟通 - 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有效沟通渠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6]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2]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3] 业绩下滑披露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业绩下滑或亏损原因等信息[14][15] 业绩快报更正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公司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6]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立即披露相关重大事件[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需披露[19] 审计意见披露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应按规定披露相关文件[16][17] 社会责任与行业信息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视情况编制相关报告[13]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结合行业情况,披露行业基本特点等行业信息[13]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21]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21]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2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需披露[22]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23]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2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需披露[23]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20] - 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27]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及时通知并披露相关信息[30]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并披露相关内容[31] 诉讼仲裁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及时披露[31] 破产事项披露 - 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需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事项[32] 股票异常波动披露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规定的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33]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或停牌核查[33] 承诺未履行披露 - 公司未履行承诺,需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32] 新业务与重大交易披露 - 公司开展新业务或进行重大交易,需及时披露多方面信息[28] 重大风险事项披露 - 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披露对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29] 报告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多环节,包括确定时间、起草草案、审计审核、董事会审议等[37] 临时报告流程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临时报告,需经证券事务部编制、董事长审核签发、报上交所审核公告[38] - 重大事件且不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由相关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判断组织编制,经多级审查签字后报上交所审核公告[39] 子公司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需将会议决议等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后续流程与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类似[39] 豁免披露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0] 暂缓豁免披露后续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41] 相关方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4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4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件有重大进展应告知公司[47] - 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公告事件[47] - 控股股东等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问询、调查及查证工作[48]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配合信息披露[48] 信息保密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3] 未披露停牌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季度报告,股票于期限届满日停牌1天;未披露年报或半年报,停牌不超2个月,停牌期间至少发3次风险提示公告[57] 财务报告整改停牌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责令改正未按期完成,停牌不超2个月,停牌期间至少发3次风险提示公告[58] 及时披露定义 - 本办法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60]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 - 时间为2025年10月[62]
杭可科技(688006)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舆情管理 - 制定舆情管理制度,分重大和一般两类舆情[2] - 董事长任组长,证券事务部牵头采集信息[4][5] - 处理遵循快速反应等原则,处置方式各异[7][8][9] - 内部人员对信息保密,违规追责[12]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其解释修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