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68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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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9:36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 - 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披露流程 - 业务部门申请,董秘审核[9] - 暂缓、豁免披露需登记,材料保存十年[10]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2] 违规处理 - 未及时披露信息,对相关人员惩戒[14] 人员要求 - 董事长对相关文件确认签字[22] - 存在业务知情人登记事项[22] - 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24] - 知情人签保密承诺函[25] - 知情人遵守制度并保密[26] - 知情人不利用信息交易[26] - 知情人不用内幕信息写文件[26] - 泄密愿担法律责任[26]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担保要求 -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可不要求反担保,非全资子公司要求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为他人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担保数额反担保[7] 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按担保金额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偿债或出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13] 风险控制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13]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反舞弊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3] 舞弊情形 - 损害公司利益舞弊有十二种情形[5][6] - 谋取不当利益舞弊有九种情形[6] 工作机构 -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是领导机构[8] - 审计部负责实施与管理[9][12] 相关机制 - 倡导诚信正直企业文化[12][13] -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内控机制[13][14] 举报与调查 - 举报渠道有邮箱、电话、通信地址[16] - 审计部牵头调查并提交报告[17] - 涉及高管举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17] 责任与处理 - 舞弊责任分管理和直接责任[20] - 证实舞弊员工按规定处分[20] 制度相关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 嘉必优于2025年10月发布[23]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管理制度审核(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 银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 生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战略目标达成,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防 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正常有序经营和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标一致性原则。预算必须与公司目标相一致,各级预算必须服从于公司的战略目 标和经营目标。 (二)预算责任单位主责、财务配合原则。预算责任单位负责预算目标的制定与实现,财 务部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承担组织、平衡和过程及结果衡量责任。 (三)无计划不预算原则。预算必须来自于预算责任主体的工作规划、计划、重点任务, 并要能保障工作规划、计划、重点任务的实现。计划调整,预算则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全面性原则。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 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控。 (五)分级预算原则。按一级管理二级、二级管理三级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对各 自归口的业务做预算并对预算编制负责,公司对各部门予以监控审批。 (六)严肃性与灵活性平衡原则。预算一旦确定,没有审批,不予调整,以保证预算的严 肃性;同时预算管理需紧密结合业务环境,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办法履行选 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 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过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1027修订)
2025-10-27 19: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3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决策 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决策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1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
嘉必优(688089)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9:3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股东会审议[6]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9]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9] - 年度股东会应于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2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1] 股东会投票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特定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股东会决议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34]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6]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41] 其他规则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32]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46]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9]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1]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5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决议,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轻微瑕疵除外)[53] -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有争议应及时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53] -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54] - 本规则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除非特别说明)[56] - 本规则“以上”“以下”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56]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56] -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生效[57] - 本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58]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