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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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68826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14 19:02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特定业绩情况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7]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0] 信息披露情形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适用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3] - 公司重大事件包括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6]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高管完成草案,经董事会等多环节审议后披露[30] - 临时报告由董事等报告董事长或董秘,再由董秘组织编制和披露[31] - 披露信息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董秘合规审查、董事长批准[37] 业绩差异认定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有多种情况属重大差异[53]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数据差异幅度达1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属重大差异[54] 责任与追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秘为主要责任人[3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适用于多类人员[50]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等原则[51] - 证券部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52]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等[59] - 特定情形差错应从重或从轻处理[56][57] 保密与档案管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63]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61] - 公司可要求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64]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归档保存不少于十年[67]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65] 其他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33]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董事会[69]
华特气体(688268) -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0-14 19: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3000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2030.4921万元[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2030.4921万股,设立时发行9000万股[20]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1] - 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等三种情形时,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0]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7]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3等情形,应在事实发生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4][86]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括四名非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11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22]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23]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31]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34] 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61]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167] 其他规定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9]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79][180]
华特气体(6882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14 19: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特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11]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7]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0] 会议变更与记录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则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2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8] 股东权利 -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5] - 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5]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35] -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6] 董事提名与选举 - 单独或合并持有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或董事会有董事提名权[38] - 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相关任职条件[38]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0] - 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选票数按规定计算[41] - 每位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45] 其他事项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1]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次日公告[5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53]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51] - 公告等信息需在规定媒体和网站公布[59]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0] - 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相关制度废止[60]
华特气体(68826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4 19:0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2] - 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各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2] 各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8]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13] - 提名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并提建议[18] - 战略委员会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建议[26] 委员会运作规则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其他不定期[29] - 各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31] - 决议须经委员过半数通过[31] - 委员可委托他人,每人最多接受一名委托[31] - 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承担[32][33] - 表决方式为投票,可通讯表决[34]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32] - 审议意见书面提交董事会,不得泄密[36] - 出席人员对会议事项保密[37]
华特气体(68826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14 19: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有违法犯罪或受处罚记录者不得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职 - 不符合任职条件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公司60日内补选[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独立董事会议 - 专门会议提前2日通知,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25] - 两名及以上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日内召集主持[25] - 会议档案及工作记录等至少保存10年[27][32]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9]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部分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3]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召开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8] - 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6] - 保障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7]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7] 独立董事其他事项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4]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8]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9]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40]
华特气体(68826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14 19:02
关联交易定义 - 公司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等[5]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审议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需审议披露[13]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13]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出资与资助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适用规定[18] - 公司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4]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审议披露[21]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3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3年重新审议披露[21] 审议与披露程序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2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3] 特殊情况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披露[23][24] 其他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26]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28]
华特气体(68826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14 19:02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 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 ...
华特气体(688268) -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5-10-14 19:02
对外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项标准[23] - 对外投资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七项标准[24][25] - 交易标的为股权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提供审计报告,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截止日距使用日不超6个月,评估报告基准日距使用日不超1年[27]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24] 委托理财与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30]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37]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37] 其他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4]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4] - 财务部门要对接受资助对象做风险调查和收益风险分析[37] - 审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的分析内容[37] -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经办资助手续并签署协议[37] - 财务部门负责被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工作[38] - 审计部对资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8]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4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2] - 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24][27]
华特气体(68826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14 19:02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含四名非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5] 审议事项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担保、财务资助)[10] - 提供担保事项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2] - 财务资助事项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特定控股子公司可免[13] - 关联交易事项(除担保、财务资助)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批准[14] 会议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8]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18] -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并说明[18]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不足三日会议顺延或全体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21] - 董事会临时会议变更需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并记录[21] 会议举行与决议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3] -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殊规定从其规定[30]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1] - 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33] -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可要求暂缓表决[33] 其他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5]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9]
华特气体(6882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14 19:02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若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5]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6][1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信息[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17] 子公司管理 - 公司应确保募投项目子公司或控制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3] 节余资金与置换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0] - 募投项目支付遇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20] 募集资金用途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4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3]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等工作,及时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