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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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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00090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
*ST景峰(00090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 ...
*ST景峰(000908)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 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 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 ...
*ST景峰(00090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湖南景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1 第七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
*ST景峰(00090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2 20:04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
*ST景峰(000908)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及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参照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建 立以及逐渐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ST景峰(00090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 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
*ST景峰(00090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2 2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
*ST景峰(00090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2 20:04
战略委员会规则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2月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1] 战略委员会构成 -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4] 委员提名与任期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会议相关规定 - 会议提前三日通知,情况紧急可随时通知[11]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表决方式与执行 -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4] - 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15]
*ST景峰(000908) -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5-12-10 18:01
股权情况 - 叶湘武本次解除质押350,000股,占其所持0.31%,占总股本0.04%[2] - 叶湘武等三人合计持股114,684,310股,比例13.04%[2] - 叶湘武解除质押后质押72,130,000股,占其64.26%,占总股本8.20%[2] 冻结情况 - 叶湘武累计被司法冻结4,511,400股,占其4.02%,占总股本0.51%[3] - 叶湘武等三人合计累计被冻结24,350,642股,占其21.23%,占总股本2.77%[3] 其他情况 -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占持股62.89%[4] - 质押变动不改变控股股东地位,达规定情形公司将披露信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