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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0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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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002308)投资者索赔已有胜诉,还可继续起诉
新浪财经· 2026-02-06 16:46
公司诉讼进展 - 威创股份于2026年2月3日公告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向原告张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16,550.88元 [1][4] - 法院判决被告陆克平、刘钧、陆宇对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 律师解读该判决意味着投资者索赔已获得一审胜诉,符合条件者仍可继续发起诉讼 [1][4] 公司历史违规事实 - 2025年2月2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4] - 具体违规事实包括: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未告知控制权变更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并使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4] - 刘钧未及时履行协议收购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控制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 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3][5] - 公司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5] 投资者索赔状态 - 律师界定,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3][5] - 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正在等待法院后续安排,并持续推进新案件立案及接受委托 [1][4]
威创股份股民一审胜诉 这些买卖区间还可索赔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6 16:07
公司法律诉讼进展 - 投资者诉威创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胜诉 法院判决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16,550.88元 [2][4] - 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 多名相关当事人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陆克平、刘钧、陆宇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卢永胜、温晶晶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周丰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陈香在7%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徐朝晖、梁春晖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曹秀明、陈晓梦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5] - 该诉讼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4日受理 2025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6年2月2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4] 公司违规事实 - 威创股份于2025年6月2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3] - 公司存在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3] -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违法事实 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 -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协议收购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发生变化事项的违法事实 [3] -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违法事实 刘钧实际控制公司账户净转出13.27亿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 -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违法事实 以预付采购款名义为阳光集团民间借贷提供保证5.4亿元 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 投资者索赔信息 - 律师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 受损投资者可向威创股份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 [2][5]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股票 并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5] - 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2][5] - 律师向受损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 投资者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等材料 [6]
退市不免责!威创股份被判赔股民 11.66 万,这些股民还可加入
搜狐财经· 2026-02-05 15:35
核心观点 - 威创股份(原002308,现威创3,退市代码400253)因证券虚假陈述,其投资者张某俭一审胜诉获赔,打破了“退市即免责”的市场误区,明确上市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维权[1] - 法院判决11名离任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违规必追责”的监管导向,为后续同类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1][2] 公司违规事实与监管处罚 - 公司实控人陆克平隐瞒控制权变更,导致2023年半年报虚假记载[1] - 时任高管刘钧擅自划转13.26亿元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占当时公司净资产的67.24%,且未及时披露[1] - 2023年三季度报告未如实披露5.4亿元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虚假记载[1] - 上述行为直接导致股价异动,给投资者造成实质性损失[1] - 公司此前因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广东证监局重罚800万元,实控人陆克平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1] -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因股价连续低于1元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1] 诉讼判决与赔偿细节 - 投资者张某俭一审胜诉,获赔116550.88元(约11.66万元),赔偿涵盖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1][4] - 陆克平、刘钧等11名责任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最高全额连带,最低承担2%责任[2] 投资者索赔资格与流程 - 索赔条件: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并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股民可参与[4] - 索赔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至2026年12月23日届满,符合条件者需及时主张权利[2][4] - 索赔材料: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股票交易记录流水(对账区间从首次买入至2023年年底)[4] - 案件进展:广州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4] - 退市影响: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资格,虚假陈述责任仍需承担[1][4] 行业意义与投资者保护 - 此次胜诉案例明确,上市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维权,违规责任主体仍需担责[1] - 该案体现了A股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类似康美药业等案例中,数万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成功获赔[2] - 该判决为市场敲响警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必须敬畏市场、敬畏法治,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 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ST威创索赔新进展 部分股民一审胜诉
新浪财经· 2026-02-04 16:02
案件判决与进展 - 2026年2月3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16,550.88元,陆克平等11位被告承担比例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1][4] -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威创股份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股民仍可依法起诉索赔[1][4] 行政处罚详情 - 2025年6月23日,威创股份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认定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1][4] - 广东证监局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7号)中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及时披露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协议收购事项未及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资金往来情况,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5]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方式 - 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ST威创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提出索赔[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自2023年6月1日至今)及联系方式等材料[2][5] - 律师指出,即使上市公司退市,也不影响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的资格[2][5]
威创股份退市仍需面临股民索赔,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新浪财经· 2026-02-04 15:45
索赔诉讼进展 - 针对威创股份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资者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公司需赔偿投资者约11.66万元 [1][4] - 除公司外,共计11名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判决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1][4] - 法院一审判决时间为2026年2月2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1][4] - 律师表示,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1][4] 信息披露违规与处罚 - 2023年12月23日,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新实控人划走公司13亿元现金未归还,同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 [2][5] - 2025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合计5670万元的罚款,惩罚金额接近顶格 [2][5] - 具体违规事项包括:未及时报告和披露协议收购事项及实控人变化、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变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往来情况、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5]
威创股份(002308)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法院立案
新浪财经· 2026-01-16 16:07
威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及投资者索赔进展 - 2026年1月13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代理的威创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律师团队正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接受新的索赔委托 [1][2] - 2025年2月21日,威创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刘钧、陆克平被查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3] 证监会查明的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 陆克平未告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致使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4] - 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同时陆克平未告知公司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4] -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4] -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4] 投资者索赔资格与时效 -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指出,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2][4]
*ST威创索赔持续推进 又有一批股民提交起诉
新浪财经· 2025-12-10 17:16
案件进展 - 投资者诉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本周又有部分投资者通过代理律师向广州中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1][3] - 原告代理律师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其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 [1][3] 行政处罚事实 -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威创股份存在两项违法事实: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1][4] -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7号),威创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未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且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钧未及时履行协议收购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4] 投资者索赔信息 - 根据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5] - 代理律师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ST威创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5] - 上市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的资格 [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自2023年6月1日至今)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2][5]
上海新阳(300236)股民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威创股份(002308)索赔案继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12-08 11:53
上海新阳信息披露违规及投资者索赔 -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1][4] - 违规行为涉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场外质押授信方式购买挂钩中证1000指数的场外期权金融衍生品1亿元 但未在一季报中确认该衍生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91.59万元 导致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2.85万元 [1][4] - 根据律师信息 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买入上海新阳股票 并在2024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且已有投资者胜诉先例 [2][5] 威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投资者索赔 - 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5] - 经查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包括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资金往来情况 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 [2][3][5][6] - 根据律师信息 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股票 并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3][6]
威创股份股民索赔案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10-29 11:35
威创股份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索赔案 -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 -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往来情况、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 - 投资者索赔案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律师团队持续提交立案并接受新委托[1] - 符合索赔资格的投资者范围为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该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2] 观典防务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索赔案 -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 -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2022年至2024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相关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且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3][4] - 投资者索赔案已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律师团队同步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2] - 符合索赔资格的投资者范围为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该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4]
*ST威创: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2024-09-26 18:15
股票退市 - 公司股票2024年9月18日被决定终止上市,9月27日摘牌[2] - 2024年7月26日至8月22日收盘价连续二十日低于1元[3][4] - 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不进入退市整理期[4] 后续安排 - 与金圆统一证券签《委托股票转让协议》,聘为主办券商[4] - 未发红利摘牌后委托中国结算保管发放[5] - 摘牌后至挂牌前信息由主办券商代为披露[7] 联系方式 - 终止上市后联系董秘办公室,有地址、电话和邮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