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大博医疗(002901)
icon
搜索文档
大博医疗(00290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 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规则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交易日内公告[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与用途变更规则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2] 募集资金节余使用规则 - 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一百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24]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保荐或财务顾问同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财务顾问同意[25]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25]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规则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8] - 董事会需对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特定结论理由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在年报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若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风险,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0] 制度其他规定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32] -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4]
大博医疗(0029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离职生效时间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报告生效,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4] - 任期届满未连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自动离职[5]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6] 补选与确定时间 - 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6] 股份转让限制 - 离任六个月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13] - 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每年减持不超25%(不超千股可全转)[13] 其他规定 - 离职前办妥移交手续,继续履行公开承诺[9] - 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担责,不因离职免除[14]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7]
大博医疗(002901)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 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 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 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子公司管理制度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 ...
大博医疗(00290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股东会议事规则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 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
大博医疗(002901)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防范投 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
大博医疗(002901)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人员设置 -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连聘连任[3]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7] -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聘连任[7] 职责权限 -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9] - 董事会休会时,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10] 会议管理 - 总经理办公会是重要决策形式,由高管组成,秘书列席[14][16] - 会议按需召开,议题由总经理确定,提前2日通知[17] - 参会人员请假需经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24] - 会议记录保存不低于10年,含日期等内容[19][20] 报告与考核 -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年度计划实施等情况[22] - 内部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23] - 重大事项总经理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23] - 高管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25] 细则说明 - 细则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8]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9][30]
大博医疗(00290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审计委员会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5] 审计部工作汇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9] - 审计部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16] 审计检查安排 - 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情况[11]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6] 报告披露要求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决议[18] - 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报告[18] 公司管理控制 - 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18][20] 审计人员管理 - 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审计委员会参与考核负责人[22] - 违规人员董事会将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22][23]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6][27]
大博医疗(002901)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9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万股,9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01.9506万元[10] -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320000000股,股份总数为41401.9506万股,均为普通股[18] 股权结构 - 公司设立时,昌都市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股份163258449股,占比51.02%[18] - 公司设立时,林志军认购股份80807710股,占比25.25%[18] - 公司设立时,大博医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股份75933841股,占比23.73%[18] 股份管理 - 为公司利益提供股份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0] - 董事会作出股份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提前30日书面申请,公司15日内书面答复[3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书面请求起诉[37][38]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多种事项[48][51][5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5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53]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8]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11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125]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25]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46]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46] 管理层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154][155][162]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58] 财报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167]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70]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20%[177] - 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下,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有最低占比要求[178]
大博医疗(00290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选聘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提交前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2] - 选聘的事务所应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多项条件[4] 选聘方式与程序 - 可多种方式选聘,公开选聘需发布文件并公示结果[6][7] - 基本程序多环节,股东会批准后签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续聘[8][9] 改聘要求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拟改聘需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多项信息[14] 时间与监督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违规按规定处理[17][18]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0]
大博医疗(00290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21:47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进行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