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00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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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00290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年度报告需记载前10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情况[17]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9] 业绩预告与说明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20]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0] 临时报告披露 - 除定期报告外按规定发布的公告为临时报告[22]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等需披露[24]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4] - 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6] - 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8]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交易应披露影响因素[30]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占比达10%以上需及时披露,50%以上除披露外还需股东会审议[32][3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等需及时披露,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等除披露外还需审计评估并股东会审议[35]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6]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草案,经审核、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1] 暂缓与豁免披露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45]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需经申请、审核、审批[46]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登记相关事项[47] - 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材料[48][49] 财务信息管理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实行内审监督[50] 投资者关系与违规责任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51]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应受处分并可能担责,相关人员连带责任[52] 保密与制度执行 - 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董事会应控制知情人范围[5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56]
集泰股份(0029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计划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3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5]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可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5]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7]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16] - 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7]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7]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2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计划变化原因[31] - 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公司需披露报告期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签约方等信息[31] 核查与监督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9]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1]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2] 责任与处分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3] - 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将受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3]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25]
集泰股份(00290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6]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7]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7]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7] 内幕人员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需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8] 信息披露要求 - 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备忘录[14] - 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备忘录[14] 管理与自查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秘负责日常管理[3] - 定期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15]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并2个交易日报送结果[15] - 违反制度泄露信息或交易将被处罚追责[21] - 乙方违规应承担赔偿责任[39] 档案与协议 - 内幕信息档案和备忘录一事一记保存10年[17] - 内幕信息一事一报,不同名单分别备案[29] - 协议自签署生效,乙方接受保密义务[39]
集泰股份(00290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适用人员 - 适用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等高管[2] 薪酬制度 - 遵循收入与规模业绩等对等原则[3] - 董事、高管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7] 薪酬调整 - 依据为同行业薪资增幅等情况[12] 发放方式 - 基本年薪按月考勤结算,次月20日前发;绩效年薪按年度考核兑现[16] 生效日期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2]
集泰股份(002909)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 ...
集泰股份(00290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章 | 总 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会的召开 | 1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3 | | 第四章 | 会议登记 | 5 | | 第五章 | 股东会的召开 | 7 | | 第六章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 | 第七章 | 股东会记录 | 14 | | 第八章 | 其 他 | 15 |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 ...
集泰股份(00290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等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提名人不得提名利害关系人[12] - 候选人36个月内无相关处罚及谴责通报[13] - 连续任职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提名[15]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督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评估并披露[10] - 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9]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职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5][17][2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30日内提请解职[21]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6]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7]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34]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6] - 保障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6]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7]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并给予津贴[39] 其他规定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异议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7]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多方报告[38]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2]
集泰股份(00290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决策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3]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0] - 与关联人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为关联人担保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3]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3]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执行中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按金额适用规定提交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可预计年度金额并按规定提交审议,超预计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5]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5]
集泰股份(002909)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0 月) | 第一章 | 总则 | | 1 | |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2 | | 第三章 | 股 份 | |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3 |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5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 7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 8 | | 第一节 | 股东 | | 8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13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 17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9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 21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3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 | 29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29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33 |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39 |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2 |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 | 45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 ...
集泰股份(002909)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证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 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制定 本细则。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