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3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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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300137)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董事辞职披露 -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4] 董事补选 -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职60日内完成补选[4] 解除职务审议 -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提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 移交手续 - 董事应在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8]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董事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0] - 离职董事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0] 追责复核 -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4]
ST先河(30013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知情人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8] 管理措施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董秘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2] - 公开披露前填写知情人档案并让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书[11] - 董事会按深交所规则登记和报送知情人档案[12] - 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并让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4] - 相关主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填写本单位知情人档案[12] 保存与报送 - 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4]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14]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18] 其他要求 - 下属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15] - 及时补充完善档案及备忘录信息[14] - 知情人配合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15] - 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17] -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18] -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协助核实并报送信息[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1]
ST先河(300137)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北先河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
ST先河(30013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9 18:23
信息报告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报告义务人[3]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董事长和董秘报告[17]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收占公司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超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报告[9]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其他报告情形 - 涉案金额超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报告[10] - 营业用主要资产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风险[12] - 重大事件超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需报告进展[18] 股东相关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事件需告知公司[14] - 委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15] - 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15] 信息报告时间 - 知悉重大信息后报告,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当日预报[17] - 报告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17][18] 责任与制度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追究责任人责任[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22]
ST先河(300137)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河北先河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 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 ...
ST先河(300137)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和恶意传播不实信息)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
ST先河(30013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 ...
ST先河(300137) - 筹资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 业务的内部控制,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 险,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 债券或者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合 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六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安全。 第七条 与公司筹资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财务部门需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 ...
ST先河(30013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 ...
ST先河(30013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8:2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10日内反馈[7][8]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8]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相关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日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投票时间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27] -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投票权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8]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股东参会及表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23]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22] -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除累积投票制情形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24][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7]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7]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9] 董事就任时间 -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则为决议通过之日[30] 方案实施时间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3] 决议撤销相关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3] 对控股股东等要求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34] 会议记录相关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6]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6] 规则生效及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8]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