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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300137)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河北先河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 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 ...
ST先河(300137)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和恶意传播不实信息)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
ST先河(30013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 ...
ST先河(300137) - 筹资管理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 业务的内部控制,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 险,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 债券或者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合 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六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安全。 第七条 与公司筹资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财务部门需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 ...
ST先河(30013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 ...
ST先河(30013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8:2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10日内反馈[7][8]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8]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相关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日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投票时间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27] -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投票权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8]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股东参会及表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23]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22] -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除累积投票制情形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24][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7]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7]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9] 董事就任时间 -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则为决议通过之日[30] 方案实施时间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3] 决议撤销相关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3] 对控股股东等要求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34] 会议记录相关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6]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6] 规则生效及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8]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9]
ST先河(300137)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先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 ...
ST先河(30013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 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
ST先河(30013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
ST先河(30013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10-29 18: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