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3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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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30021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注意尚未公开 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体现公开、公 ...
鸿利智汇(300219)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内部运作,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含 50%)股权,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 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 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 ...
鸿利智汇(300219)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董事及高管任职限制 - 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二分之一[2] -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况不得担任高管[4][5] - 董事及高管候选人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况公司需披露[5] 高管信息披露 -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应包含多方面情况[7] -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被提名公司应披露聘任理由等[7] 高管履职规定 - 高级管理人员特定情形应停止履职或公司30日内解除职务[8] 总裁会议规定 - 公司总裁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提前3日通知[11] - 总裁特定情形下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裁会议[11] 总裁决策权限 - 总裁对关联交易决策可获董事长授权[14] - 总裁对其他交易决策多项权限有金额及比例限制[15][16] 人员任命报备 - 新任及续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报备[19] - 声明事项重大变化(持股除外)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备[20] 总裁报告工作 - 总裁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报告工作[21] - 董事会要求时总裁5日内按要求报告工作[21]
鸿利智汇(30021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董事会秘书任职 - 任职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4] - 聘任前需提前五个交易日报送资料,深交所无异议可聘任[6] 空缺处理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原则上完成聘任[7]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六个月内完成聘任[7] 聘任与解聘 - 聘任时签订保密协议,离任审查并移交文件[12] - 特定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2] 职责与责任 - 履职失误致损失需担责[13] - 禁止多项行为,违规收入归公司[13] - 违规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担责[14] - 违法违规承担相应责任[14] 规则修改 - 三种情形下董事会修改规则[16] - 修改提交董事会审议[17] 其他 - 未尽事宜按法律和章程执行[17] -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后施行[17]
鸿利智汇(30021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董事选举提名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书面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6] 投票规则 - 股东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数乘积[10] - 当选董事得票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3] 缺额处理 - 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两月内再开股东会选缺额董事[13] - 当选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对未当选候选人再次选举[13] 累积投票制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需在通知中特别说明[15] - 选举前向股东发放或公布实施细则[15] - 会议召集人制备适合选票[15] - 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17]
鸿利智汇(300219)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董事职责 - 遵守法规和章程,不牟取个人利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4] - 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好保密工作[6] - 获悉控股股东特定情形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披露信息[6] - 审慎决策,关注决策程序,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10][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出席次数超二分之一需书面说明并披露[13] 董事会审议事项 - 审议授权事项审慎判断并监督执行[13] - 审议重大交易了解原因,评估影响,关注关联交易[13] - 审议关联交易判断必要性,遵守回避制度[13] - 审议重大投资分析可行性和前景[15] - 审议担保和财务资助了解被担保方或被资助方情况并审慎判断[15] - 审议为持股不超50%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关注其他股东资助情况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16] - 审议出售核心资产关注是否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16] - 审议委托理财关注审批权、风险控制及受托方情况[16] - 审议高风险投资关注内控、风险、规模、资金来源等[18] -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关注合理性、必要性和项目情况[18] - 审议收购和重组关注意图、对方状况、价格和对公司的影响[18] - 审议利润分配关注合规性、合理性及与公司状况匹配度[18] - 审议重大融资关注融资条件、方式利弊,关联发行关注价格[18] 执行报告 - 董事执行决议遇重大变化等情况应报告[21]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决议遇问题或公司经营环境变化应报告[28]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阅读定期报告,关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与前期报告差异[29] -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说明原因[30] 其他人员职责 - 董事会秘书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0]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相关事项负直接责任[31] - 监控资金情况,异常变动及时报告[31] -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拒绝侵占利益指令并报告[31] 规范相关 - 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决策参照董事相关规定[31] - 本规范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33] - 本规范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33]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时间为2025年9月[34]
鸿利智汇(30021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2] - 选聘文件应包含基本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8] - 应确定合理响应时间,确保事务所准备应聘材料[8] - 应细化选聘评价标准,对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10] 审计费用与质量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11] 聘任期限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12]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2] 文件保存与改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五种[16]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16]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8] 信息披露与制度生效 - 应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鸿利智汇(30021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鸿利智汇(3002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 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
鸿利智汇(300219)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
2025-09-29 21: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市鸿 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