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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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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议案[4] -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可提前10日提新董事候选人提案[6] - 股东表决权等于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8]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10] - 得票超半数且位次在前当选[12] - 得票权数相等按规定处理[12] 选举结果处理 - 当选未超半数选举失败,原董事会履职组织再选[13] - 当选超半数但不足人数,新一届董事会可补选[13] 其他要求 - 采用累积投票制应在股东会通知说明[15] - 召集人须制备选票并作说明[15]
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二名独立董事[7]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7]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7] 会议规则 - 会议需提前五天通知,紧急情况全体同意可不受限[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其他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9] - 拟定选任标准程序并提建议[9] - 选任提前一至两个月提建议和材料[13]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8]
瑞丰光电(30024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
瑞丰光电(30024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投资者关系管理 -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3] -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董办承办日常工作[11] 工作内容与目的 - 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等[5] - 目的包括促进良性关系、建立投资者基础等[5] 工作原则 - 有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8] 沟通与披露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信息[8] -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17] - 开展活动应以公开披露信息交流,不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8] 股东会与交流方式 - 做好股东会安排组织,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20] - 可通过网站论坛、信箱交流,及时更新网站信息[24] 活动安排与记录 - 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且应公开进行[26] - 活动结束后编制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28] 沟通原则 - 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应平等对待,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30] 现场参观与咨询电话 - 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避免获取未公开重要信息[32] - 设立咨询电话,专人负责并保证畅通,变更及时公布[34] 顾问聘请 - 必要时有条件可聘请顾问,避免其代表公司发言,尽量现金支付报酬[36] 信息核查与发布 - 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核查报告并二日内回复[38]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不得用新闻发布等代替报告、公告义务[41] 媒体披露限制 - 避免以媒体采访等形式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未正式披露前不向媒体提供细节[4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44]
瑞丰光电(300241)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总经理任职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6] -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多项职权并履行职责[8][10] 会议安排 -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一次,提前两日通知[14] - 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4][17] 报告机制 - 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重大事项[22] - 董事会审议通过如需股东会审议,总经理提交[25] 其他规定 - 投资项目经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20] - 工作细则修订需审议,由办公会负责解释[24]
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董事会秘书任职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高级管理人员[5] - 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7] - 近三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7] 职责与协议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相关工作[10] - 聘任时签保密协议,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12] 聘任与解聘 - 聘任时应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14]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4]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4]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14] 离任要求 - 离任前需接受审查并移交档案文件和事项[15]
瑞丰光电(30024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14] 其他报告标准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等需报告[14]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4] 关注事项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动需关注[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17] 报告要求 - 重大事项报告应在协商谈判或知晓时进行[20] - 重大事项进展需按规定报告相关情况[20] - 书面报送重大事项需含原因、协议等材料[21] 信息处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秘书应分析判断并披露信息[22] - 上报信息公开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4] 责任与制度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责任人将受处分和处罚[2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依规定修订[26]
瑞丰光电(300241) -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业务目的与范围 -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生产经营中价格波动风险[5] - 套期保值交易限于境内期货交易所,品种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6] - 套期保值数量不超产品生产计划所需原材料数量,持仓量不超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6] 额度与审议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金额不超已审议额度[9]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组织架构 - 期货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采购、审计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组成,董事长为组长[11] 监督与报告 - 财务部门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含交易时间、标的、金额、盈亏等[12] - 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等[12] - 期货操作人员特定情况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19] - 期货交易业务亏损金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向董事会报告[20] 业务处理 - 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由经纪公司处理并追偿直接损失[20] - 发生属公司期货操作相关人员过错的错单,由相关人员消除或减小损失并追究责任[20] 风险控制 - 公司应合理计划使用保证金,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20] - 公司严格安排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21] 会计与披露 -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核算按相关会计准则执行[23] -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按相关规定披露[25] -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达监管标准,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5] 档案管理 - 期货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27]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29]
瑞丰光电(30024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对外投资交易审议标准 - 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8] - 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8] 财务资助规定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信息[9] - 财务资助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10] 资产交易规定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决策与管理机构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13]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管理对外投资项目[13] 项目负责机构 - 董事会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负责可行性研究与评估[13]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研究评估与监督[1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定期审计[14] 投资方案确定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应注重现金流量、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指标[17] 证券投资制度 - 涉及证券投资需执行严格保管制度,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18] 交易时间规定 - 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股权交易,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六个月[18] - 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非股权资产交易,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一年[19] 投资项目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可根据情况调整投资预算[19]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可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22] 人员委派 - 公司按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对外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4] 财务管控 - 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垂直管理,按月取得财务报告[26] 检查与审计 - 公司年末对投资项目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7]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9]
瑞丰光电(300241)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6 21:06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防范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应依 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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