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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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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20:00
提名委员会构成与选举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应为独立董事[4] 任期与会议规则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14]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5]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制定修改解释[18][20]
强力新材(30042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属于关联人[6][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12]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万元应及时披露[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且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14]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反担保[14]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披露规定[16]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无金额则提交股东会[16]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规定;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17]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披露[17]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未确定具体价格仅参考市场价格需披露相关情况[18]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8]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因公开招标等行为的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承销等[18] 关联交易提醒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股东会审议时应提醒关联股东回避[19] 关联交易协议形式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19] 关联交易监督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9] 关联方占用资源处理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20]
强力新材(30042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8 20:00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等[7]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指预计与年报实际变动方向或幅度差异超20%以上[9]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指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9]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重大差错涉及特定金额担保等[8]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特定金额重大交易等[8] 责任相关 - 追究责任形式有责令改正等[1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直接和领导责任[11] - 内部审计部门调查责任,经审议提请董事会审核决议[13] 其他 - 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14]
强力新材(30042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8 20:00
人员与会议安排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一名[6]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9] 报告与计划提交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10]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10]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11] - 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2]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5] 档案保管 -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15] -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16] - 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16] - 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16] 审计工作流程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审计,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问题[22]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6] -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除外[21] - 内部审计机构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27] - 内部审计工作日常程序确定年度审计重点,拟定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方案[21] - 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对象和方式后开展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工作底稿[21] -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21] 处理与申诉 - 重大审计事项处理决定须报董事会批准,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21] -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书面申诉,董事长在十五日内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21] 内部控制相关 -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需形成决议[30] - 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鉴证报告[31]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董事会需做专项说明[31]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31] 奖惩建议 -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模范遵守制度者提奖励建议[33] -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拒绝提供资料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提处分建议[33] - 董事会可对利用职权谋私利等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处分[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立即修订[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
强力新材(30042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内幕信息界定 - 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超5%属内幕信息[4] - 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质押、冻结属内幕信息[4] 备案与保存 - 并购重组等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备案[7] - 内幕信息档案至少保存10年[11] 责任与流程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董秘负责登记入档,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2] - 知情人告知董秘,董秘组织报备[11] 记录要求 - 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填档案[7] - 重大事项制作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8][9] 填报内容 -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方式[20] - 填报知情人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21] -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21] - 上市公司登记填登记人名字,汇总保留原姓名[21] 违规处理 - 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犯罪移交司法[16]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20:0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21]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相关情况,公司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26] -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21] 审计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独立董事补选规定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导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0]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2] 会议相关规定 - 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应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听取并反馈意见[24] - 公司应不迟于规定期限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4][25]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联名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25]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4] -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协助[29]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26]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1]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强力新材(300429)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20:00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7]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7] - 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发布[9] 信息披露情形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临时报告[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披露临时报告[9]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9] 信息披露原则与文件 - 信息披露应遵循合法等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2]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等[6]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信息披露需经制作等流程[26]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未公开信息[13] - 证券部统一负责信息披露事务[15] - 董事等应保证报告按时披露并签署确认意见[18][19] - 持股5%以上股东需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9] - 公司应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23][24] 其他规定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开会,每年提交报告[25]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活动应直播披露内容[28] - 董事会秘书保管资料原件,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29] - 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披露[30] - 公司对违规责任人处罚,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处罚[32]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于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34] - 本办法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34]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4] 公司与时间信息 - 公司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 - 时间为2025年8月[35]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8 20:00
信息汇报 - 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重大事项,财务总监汇报财务状况和成果[1] -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内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向独立董事提交审计安排等材料并汇报[2] 审计沟通 - 出具初步意见后、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3] 年报审查 - 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审查董事会程序、文件及资料充分性[4] - 独立董事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 特殊情况处理 - 对年报有异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聘外部机构,费用公司承担[5] - 关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汇报[5] 交易限制 - 年报披露前15日和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前5日,独立董事不得买卖股票[5] 记录存档 - 与年报工作相关沟通等书面记录并签字存档[6] 制度规定 - 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施行[7]
强力新材(3004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
强力新材(300429)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以下统称"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