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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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本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2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进一 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
强力新材(3004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
强力新材(300429)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以下统称"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
强力新材(300429) -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2025-08-28 20:00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可行性等检查[10] 资金使用规定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4]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备案公告[6]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个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9]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1] 投向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股东会批准[1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中介机构职责 - 上市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1]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施行[25]
强力新材(30042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 ...
强力新材(30042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 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 ...
强力新材(30042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8 20: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 引》 ...
强力新材(300429)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8 20:00
人员管理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4] -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8] 会议管理 -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经营管理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10] -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管理部负责相关事宜[12] 报告与细则 -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情况[17] -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