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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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龙互连(30091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人员任期与限制 - 总经理及高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5] - 兼任高管的董事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2] 会议与报告 -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4] - 特定情形总经理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12][13] - 利润异常总经理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6] - 总经理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工作[17][18] 职责分工 - 总经理贯彻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2] -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8][10] - 总经理因故可指定副总经理代职[10]
兆龙互连(300913) - 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印章管理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3] - 公章刻制由保管部门申请,董事长批准[9] - 部门印章由使用部门申请,总经理批准[10] 印章使用 - 使用公章需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需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21] - 使用合同章按权限审批,重大合同需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21] 印章检查 - 内审部不定期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定期核对用印情况[27]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0]
兆龙互连(30091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会议规则 -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按需召开[11] - 定期和临时会议通知时间有规定,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6] 成员管理 - 成员连续两次缺席可被撤销职务[18] 职责权限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方案并提建议[8]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生效[20][26]
兆龙互连(30091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
兆龙互连(30091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 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 ...
兆龙互连(30091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是关联人[6][8] 关联交易定价 -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11] - 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1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独董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独董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5] - 拟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财务资助 - 公司不得为规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审议要求[18] 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17]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超出需重新履行[18]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披露义务[21]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5][26] 交易豁免 - 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28] - 部分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拍卖等[29] 人员义务 - 公司董事和高管有义务关注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问题,独立董事关注资金往来[26] 术语说明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含本数[31] - 制度规定“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1]
兆龙互连(3009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 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
兆龙互连(3009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 ...
兆龙互连(300913)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立 第四 ...
兆龙互连(30091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9: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