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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3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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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301010)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8 21:04
董事会秘书任职 - 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等并取得资格证书[6] - 六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6]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记录保存至少十年[8][13] 董事会秘书任免 - 解聘应有充分理由,解聘或辞职需报告并公告[19] - 空缺先由董事长代行,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9] - 四种情形之一公司应一个月内解聘[21] 其他规定 - 聘任秘书同时委任证券事务代表,代表需培训取证[20] - 聘任签保密协议,离任前接受审查并移交[21] - 工作制度经表决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4][25]
晶雪节能(30101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8-28 21:04
会议组织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2] -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8] 会议审议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会议审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行使需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4] 会议安排 - 公司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提前3日通知并提供资料[7] - 会议可多种方式召开,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10][11] 会议记录与保密 - 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签字,证券部保存不少于十年[8][9] -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0]
晶雪节能(3010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董事辞任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且2个交易日内披露[4] - 董事辞任,公司需60日内完成补选[5] 任职规定 - 特定情形人员不能担任董事或高管,部分情形公司30日内解除职务[5][6]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公司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6] 离职手续 - 董事及高管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签署确认文件[8] 股份转让 - 董事及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1] 异议处理 - 离职董事及高管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3]
晶雪节能(301010)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审计监督 -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4] -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计划等[5] 审计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8]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9]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1] 审计流程 -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14] -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可实施审计时送达[15]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6] 审计落实 -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发现的内控缺陷,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并监督落实[17] 审计规范 - 审计证据信息应清晰完整记录在工作底稿[19] - 审计工作底稿需按规定编制和复核[19] - 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19] 审计奖惩 - 对优秀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21] - 追究不落实审计意见致损人员责任[21] - 制止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现象[21] - 处分不配合审计工作相关人员[21] 制度规定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2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5]
晶雪节能(3010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设计总的指导思想是为了建立一 个长效的激励机制和合理的报酬体系。通过激励机制和报酬体系的建立,使公司 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目标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发展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 充分调动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潜能, 促进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才能和智慧,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压力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的同时,达到公司利益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实现人力资本要素 配置和效果最佳化。 通过激励机制和报酬体系的有效运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与 公司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保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的团结稳定,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长期化,降低代理成本。同时,促进现有人才的快速成长, 吸引公司所需的外部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造就良性人才竞争环境,从根本上 保证公司、股东、全体员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保障公司实现可持续 发展。 第二条 适用 ...
晶雪节能(30101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28 21:04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
晶雪节能(3010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1:04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
晶雪节能(3010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投入,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投资项目个数[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每12个月内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8] - 补流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8] 募集资金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一次[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应为保本型产品[15]
晶雪节能(3010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晶雪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
晶雪节能(30101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8 21:04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 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