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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1] - 公司需结合行业和经营特点健全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条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 [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若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流程 -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登记归档 [3] - 公司需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3]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违反制度导致信息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安通控股: 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 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对公 司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裁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出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本条第(一)项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接受劳务、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公司提供服务、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出售合同, ...
安通控股: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披露 [3] - 公司于1998年9月22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 其中内资股10,000万股 于1998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公司注册名称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Antong Holdings Co, Ltd 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733号国际金融大厦 [3]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31,526,979元 [3] 公司经营宗旨与范围 - 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中心 以集装箱航运物流为核心 通过整合水路、公路、铁路等运输资源 以数字智能科技驱动 为客户提供绿色、经济、高效、安全的集装箱全程物流解决方案 [5][6] - 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货物运输及代理 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 船舶管理服务 物流配送、包装服务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6] 公司股份结构 -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17][18][1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231,526,979股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21] - 公司发起人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2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依照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查阅公司文件等权利 [34] - 股东承担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义务 [40] 董事会构成与职责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董事1名 设董事长1人 可设副董事长1名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109] - 董事会行使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 [110]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 不得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不得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等 [127] - 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28][129] 股东会运作机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等情形下召开 [48][49]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81][82]
安通控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
安通控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涵盖公司本身、董事及高管、控股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1] - "信息"定义为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媒体以规定方式公开[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所有投资者同步获取[2] - 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行为[3] -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七类,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履行[3] 信息披露渠道与格式 - 法定披露渠道为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全文需同步发布于网站和报刊,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4] - 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版本需内容一致,歧义时优先采用中文[4]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4]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和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5] - 年度报告需包含十大股东持股、控股股东情况、董事报酬等12项内容,中期报告需披露股东结构变化等核心数据[5][7]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董事无法保证内容需投反对票[6][8] 临时报告要求 - 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资产减值、股权质押等需立即披露起因及影响,涵盖21类情形[10][11]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发生时,若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动需提前说明现状[11]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事件若影响股价,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12]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并参加关键会议[14] - 董事会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洽谈证券业务[15] - 董事需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进展[16]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包括部门填报、财务中心审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等7个步骤[17] - 临时报告需信息知情人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经分类汇报后按权限提交审议[18]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或澄清公告[18] 保密与法律责任 - 董事、董秘等接触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需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20] - 违规披露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将追责[21] - 信息泄露或交易异常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告[16]
安通控股: 对外捐赠及赞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及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及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 赠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外赞助"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 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 第三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及赞助,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和赞助意愿, 不能将捐赠和赞助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 ...
安通控股: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安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
安通控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 第四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确定董事候选人之前,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 第六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向召集 人提出增补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对候选人的资格进 行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安通控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与投资者的沟通,提升治理水平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 - 投资者关系管理涵盖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活动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 [1]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与原则 - 公司需拟定管理制度、组织沟通活动、处理投资者诉求并维护沟通渠道 [2] - 工作需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3] - 禁止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发布误导性内容,防范内幕交易 [4][7] 组织架构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统筹活动策划与培训 [3][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需监控舆情并反馈至管理层 [11][12] - 从业人员需具备法律财务知识、沟通能力及行业认知 [13] 投资者沟通方式 - 沟通渠道包括官网、电话、电邮、路演及分析师会议等 [14] - 股东会需提供网络投票,为中小股东发言创造便利 [18] - 业绩说明会需提前征集问题,鼓励采用视频直播形式 [37][39] 专项活动管理规范 - 现场参观需避免泄露内幕信息,接待人员需接受培训 [29][31] - 分析师会议优先采用公开直播,未直播时需邀请媒体参与 [21][25] - 一对一沟通需平等安排,防止信息选择性披露 [26][28] 第三方机构合作限制 - 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需规避利益冲突,禁止其代表公司发言 [40][42] - 不得资助分析师调研,宣传资料需标注付费性质 [46][48][51] - 媒体采访需确保信息已披露,区分广告与独立报道 [50][51] 档案管理与制度执行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需保存至少3年,含录音、文档等资料 [5][16]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53][54]
安通控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