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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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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案件背景 - 甲为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为甲之妻,任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丙为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2] - 2007年至2019年间,甲乙夫妇利用职务便利为丙所在公司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资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提供帮助 [2] - 同期丙以逢年过节等名义送予甲乙夫妇现金、字画等财物总计630万元,其中2007-2009年120万元,2010-2015年293万元,2016-2019年217万元 [3] - 2014-2019年甲乙夫妇为感谢丙帮助其子调动工作及职务提拔,送予丙贵重物品价值100万元 [3] 行为性质认定 - 受贿罪本质是权钱交易,需从双方关系基础、财物价值、往来缘由等综合判断 [7] - 丙与甲乙夫妇无亲友关系基础,财物往来始于业务结识当年 [8] - 丙12年间年均赠送50多万元,远超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且与甲乙回赠价值差异悬殊 [8] - 财物往来与请托事项时间高度吻合,双方均存在特定利益诉求 [9] 法律适用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礼尚往来,仅构成违纪 [4] - 第二种意见认定受贿530万元(扣除回赠100万元) [5] - 第三种意见认定共同受贿630万元,另单独评价行贿100万元 [5][6] 共同受贿认定 - 2010-2015年甲乙共同利用职务便利谋利并收受293万元,构成典型共同受贿 [14] - 2016-2019年甲单独收受217万元但乙知情并保管使用,适用特定关系人共犯规定 [14] - 2007-2009年乙虽未直接谋利但参与事中共谋并共同收受120万元 [15] 数额处理原则 - 回赠100万元系独立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无关联性 [11] - 根据司法解释,已完成的受贿既遂不能因后续回赠扣除 [10] - 双方互送财物分属不同权钱交易链条,应分别评价 [12]
以案明纪释法丨利用职权迫使他人接受有偿代理服务构成何罪
【内容提要】 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胁迫他人接受代理服务等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此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系通过强迫交易行权钱交易之实,按照充分评价原则,一般按受贿罪定 性处理。对于行为人受贿既遂后,又通过投资理财、经营活动、虚构借款协议等方式转移受贿赃款的, 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精准区分自洗钱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 【基本案情】 甲,A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乙,B私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甲关系密切。2021年10月,A海事局辖 区内要启用一个新码头,甲欲让乙来做新码头的船舶运输业务,但因需要垫资等原因放弃。后甲建议乙 来做新码头的固体散装货物EDI(电子数据交换,又称"无纸交易")申报代理业务,即由乙名下公司为 停靠到码头的船舶进行EDI申报。按照相关规定,EDI申报业务系免费的政府公共服务,相关船舶经批 准并收到回执后才能进入码头停靠。实践中,EDI申报业务通常由码头承租方或货物承运方等单位自行 申报,也可以由申报单位自愿自费找代理机构代为申报。 甲为了让乙有偿做到该业务,遂组织乙、码头承租方丙、砂石承运方丁等人召开新码头启用安全作业专 题会,并以A ...
三堂会审丨帮亲属伪造职工身份参保骗取养老金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 易海奎 重庆市城口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陈 东 重庆市城口县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朱 光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夏忠强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国家工作人员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伪造资料帮助妻子陶某某办理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认 定该行为构成贪污,是基于哪些考量?B县农业开发公司为陶某某缴纳的参保费用,是否计入林某某贪 污数额?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林某某,曾任A市B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B县市政园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B县农业开发公司 董事长等职务。 违反廉洁纪律。2013年4月,工程老板敬某某资金紧缺,找时任B县市政园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某 某提出借款80万元,并表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与当地民间借贷通常利率相当,且未高于敬某某向 其他人借款的利率),同时,约定借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年利息19.2万元(俗称"砍头息")。林某某 考虑到敬某某承包的市政园林局发包工程尾款尚未结清,不担心借款收不回,便将60.5万元(已扣除 19.2万元"砍头息"及此前敬某某向其借的0.3万元)通过银行账户分 ...
涉嫌受贿罪 甘肃省原副省长赵金云被逮捕
快讯· 2025-05-09 10:03
涉嫌受贿罪 甘肃省原副省长赵金云被逮捕 智通财经5月9日电,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甘肃省政府原副省长赵金云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 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金云作出逮捕决 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个人假借“集体研究”之名出借公款如何定性
本案中,对赵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赵某作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某20万元好处,并为李某借用甲街道公款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 甲街道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李某使用,系甲街道集体决策,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不属于赵 某"个人决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虽然从形式上看甲街道将500万元公款借给李某经营使用系经"集体研究",但从实质上看,这一过 程自始至终是由赵某"个人意志"主导,本质上是赵某个人决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赵某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所送20万元好处,并为李某借用公款提供帮助,该行为同时构成受贿 罪。因此,对赵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 公款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明确, ...
以案明纪释法丨向确有资金需求的请托人高息放贷如何定性
本案中,关于甲高息放贷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确有资金需求,且乙主动向甲提出借款需求,甲放贷收取高息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不属于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作为党员干部,将钱款借贷给管理服务对象乙,通过民间借贷获取了大额回报,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违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实则系权钱交易的伪装。甲乙身份关系特殊,且借款 前后均存在利益输送,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了利益,双方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行受贿的非法目的, 属于受贿行为,应将全部利息认定为甲的受贿数额。 【内容提要】 实务中,对于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高息放贷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 违纪,抑或是受贿,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准确界定高息之外,关键要实质性审查是否具有权钱 交易之实,若具有权钱交易之实,则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 据情况,选择最为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受贿数额一般以超过同期请托人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对应的差 额部分来认定,若同期请托人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无法查明,则可以超过 ...
三堂会审丨违法发放贷款并受贿应否并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特邀嘉宾 张皓宇 重庆市荣昌区纪委常委 杨一龙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开州支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龙琎琎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 建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多次以民间借贷名义收取"利息",为何有的认定为违纪,有的认定构成受贿犯罪?有观点认 为,甲审核同意发放贷款3670万元仅仅是发放贷款的一个环节,因此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看待 该观点?对甲收受贿赂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应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按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 罪并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A市D区支 行党委委员等职务。 违反廉洁纪律。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甲在担任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筹集100万元 出借给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该公司为A市C区支行信贷客户,在此期间,该公司存在资金需求,同期 向其他民事主体有多笔借款,且多笔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于或等于3%),并按3%的月利率收取利 息。2019年1月,甲收回本金100万元,累计收取利息45万余元。 ...
利用职权让亲友享受购房低价是否构成受贿
此外,关于吴某是否应认定构成共同受贿。吴某虽对于其低价购房所获差价明知,但对陈某之前利用职 务便利帮助C集团谋利的事项并不知晓,因此无法认定其与陈某存在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吴某不构成 共同受贿。吴某获得的低价购房差价150万元应计入陈某受贿所得予以追缴。(吕奕成 作者单位:上海 市纪委监委) 其次,陈某利用职权为吴某低价购房提供帮助,虽其本人没有直接占有吴某所获购房差价,但仍构成受 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 此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指定、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第三人的,构成 受贿罪。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陈某对于帮助C集团谋取利益,以及C集团之所以向其本人和吴某低价售房均 是因为其本人出面打招呼等事项,均系明知状态。陈某在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利益的情 况下,积极追求其本人以及吴某通过低价购房形式从C集团获得财产性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看,陈某带着吴某去C集团购房之前,陈某已经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