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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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心意、长期借住、人情关照…… 撕开新型腐败“伪装术”
新浪财经· 2026-01-27 04:02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剖析了以“压岁钱”、“长期借住房屋”、“承诺关照后未实际办事”等形式出现的隐蔽性权钱交易行为 明确指出只要行为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无论形式如何隐蔽或是否实际谋利 均构成受贿罪 将受到法律严惩 [1][3][5][8][9] 案例一:节日“心意”印证行贿事实 - 北京市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分队负责人李某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及监管对象财物 包括以“压岁钱”名义收取的1万元现金、面值1000元购物卡16张、面值1699元东乡羊卡1张、温泉赠票20张以及面值1000元加油充值卡2张 [2] - 法院认定李某受贿总额为30899元 达到“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6] - 法官指出 判断是否属于人情往来需看双方关系性质、财物价值及给付目的 李某与送礼方存在上下级或监管与被监管的职权管理服务关系 送礼方明确表示是为了寻求“关照” 因此“压岁钱”等名义难掩权钱交易本质 [3][4][5] - 财物价值认定依据实际成本 例如温泉赠票在行贿方财务凭证中按每张60元核销 法院据此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6] 案例二:借住房屋可能构成受贿罪 - 国家机关领导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谋取利益 期间高某亲属长期借住林某名下房产达14年(2003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支付任何费用 [7] - 经评估 该房产在此期间的市场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30余万元 法院认定林某以“长期免租”形式输送财产性利益 构成隐蔽的权钱交易 [7][8] - 高某还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林某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40余万元 最终高某因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7] 案例三:收钱没办事就没事? - 国家机关基建部门领导王某 主管建设工程相关事务 收受某装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给予的300万元现金 并承诺在承揽工程上提供关照 但后续未实际帮助李某承揽工程 [9] - 法院认定 王某在明知对方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承诺谋利并收受钱款 双方已建立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事后未实际谋利不影响定罪 [9][10] - 王某因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9]
原山东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孙建宁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新浪财经· 2026-01-23 19:07
案件判决结果 - 原山东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孙建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1] - 其违法所得及孳息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与时间跨度 - 孙建宁的受贿行为时间跨度为2000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持续约19.5年 [1][2] - 在此期间,其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原保监会在宁夏、新疆、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 [1][2] 受贿金额与方式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万余元 [1][2] -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1][2]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1][2] -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从轻处罚 [1][2]
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违反工作纪律和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1 08:2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晋某曾任A市B区管委会副主任,在2015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3万元人民币 [5] - 2021年,晋某在负责某饮料生产项目期间,明知设备采购存在重大资金风险且供应商C公司已违约,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C公司支付第二笔设备货款526万余元,并擅自修改合同付款条件以掩饰违规行为 [5][9] - 截至案发,相关设备未发货,已支付货款未能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5][9] - 2025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 滥用职权行为定性分析 - 争议焦点在于晋某擅自支付货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 [10] - 分析认为,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区管委会副主任),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11][12] - 晋某在明知存在重大资金风险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付款并修改合同,主观上为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11][12] - 其行为直接导致52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2][13] - 同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该涉嫌犯罪行为也应给予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13]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 - B区管委会向C公司支付设备货款总计98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460万元系按集体研究决定的协议支付,第二笔526万余元系晋某违规擅自支付 [14] - 认定滥用职权罪犯罪数额时,需严格界定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仅计算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损失 [15][16] - 经查,首笔460万元支付属晋某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而第二笔526万余元支付与其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犯罪数额认定为526万余元 [16] - 案发后通过司法手段追回的526万余元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6][17] -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晋某的犯罪数额526万余元远超此标准 [17] 量刑情节考量 - 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18][19] - 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18][19] - 晋某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归案后第一时间认罪认罚 [19] -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作出了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 [19]
陈笑波,一审获刑12年!
证券时报· 2026-01-20 19:43
案件判决结果 - 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 案件审理与犯罪事实 -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2007年至2019年间,利用担任海南省多个地方及省级纪检部门领导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4] - 2007年至2024年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当庭认罪悔罪,并有5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 [4]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为陈笑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4]
涉嫌受贿330万余元!海南一医院原院长受审
新浪财经· 2026-01-16 18:50
案件核心信息 - 案件于1月15日上午在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 - 被告人万某新涉嫌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 案件将择期宣判 [3] 被告人身份与职务 - 被告人万某新曾担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保亭医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3] - 后续职务包括县人民医院党组书记、院长,县卫健委党委委员,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县医疗集团党委书记、总院长等 [3]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时间跨度为2019年至2025年期间 [3] - 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医疗物资和设备采购、资金拨付、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3] - 为万某强等10人谋取利益 [3] 涉案金额与赃款去向 - 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330.5万元 [3] - 其中158万元约定在退休后兑现 [3] - 涉案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开销 [3]
三堂会审丨一起风腐交织案件中若干纪法问题探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14 07:46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吴某某因受贿罪、洗钱罪及违反廉洁纪律被查处,受贿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人民币 [5][7] - 受贿行为跨越2011年至2024年,利用担任A市B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程项目承揽等利益 [5] - 除受贿外,吴某某还涉及两项具体违法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花费近3000元)以及通过亲属低价变卖受贿房产进行洗钱 [5][8] 违纪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 - 2024年4月,吴某某在任二级巡视员期间,主动联系有业务往来的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活动安排,花费近3000元 [8] - 认定该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核心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键在于行为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性”,而非必须产生实际后果 [9][10] - 此案中,因吴某某未利用职务为黄某某谋利,黄某某也未因此赠送财物,故不构成受贿罪,但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0] 受贿罪的特殊形态:收受按揭车辆的认定 - 吴某某要求商人王某某为其购买市场价132万元的车辆,王某某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交由吴某某实际使用并偿还月供 [11] - 截至案发,车辆仍有54万余元贷款未还清,对于这部分金额,司法机关认定吴某某构成受贿未遂 [12][15] - 认定理由:由于车辆存在抵押权,吴某某对车辆经济价值的控制不完整,银行对未清偿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仅对已支付部分(首付及已还贷款)认定为受贿既遂 [14][15] 洗钱罪(自洗钱)的认定与数额计算 - 2022年,吴某某为掩饰、隐瞒其收受的一套受贿房产(由亲戚代持),安排亲戚将该房产以60万元现金低价卖出,当时房产市场价为83万余元 [5][16] - 此行为构成“自洗钱”,即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身实施的洗钱犯罪,该罪名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得以成立 [17][19] - 洗钱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为实施洗钱行为时上游犯罪所得的实际价值,即房产市场价83万余元,而非洗钱后实际获得的60万元现金 [20]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陈少荣一审获刑11年3个月
央视网· 2026-01-13 17:28
案件判决结果 -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陈少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1] - 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 犯罪事实与金额 - 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9年,从2005年至2024年 [3] - 利用担任六盘水市副市长、盘县县委书记、贵阳市常务副市长、铜仁市市长、安顺市委书记、贵州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便利 [3] - 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煤矿经营、项目承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7万余元,并获得孳息10万余元 [3]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5] -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5] -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5]
涉嫌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等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龙翔被公诉
新京报· 2026-01-13 10:51
案件核心事实 -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及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1] - 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 最高检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 - 龙翔涉嫌的内幕交易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一并移送至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处理 [1] 涉嫌犯罪行为 - 龙翔被指控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2] - 利用其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一系列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2] -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 [2] -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入相关证券 情节特别严重 [2] 法律程序进展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龙翔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2] -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将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被提起公诉
央视新闻· 2026-01-13 10:29
案件核心事实 -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翔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 - 龙翔另涉嫌内幕交易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案处理 [1] -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涉嫌罪名与指控详情 -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翔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 - 指控其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 - 指控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 - 指控其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 [2] - 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司法程序进展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2]
在市长、市委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等职上受贿4631万,王昊被判13年
新京报· 2026-01-07 17:12
案件判决与量刑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昊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 法院认定王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但鉴于其有未遂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 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事实 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依法可从轻处罚 [3]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24年间 王昊利用担任徐州市、宿迁市及江苏省政协等多个领导职务便利 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质申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王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31万余元 [3] 调查与审理过程 - 王昊于2024年5月20日被查 同年11月20日被“双开” [4]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王昊当庭认罪悔罪 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3] 违纪违法具体行为 - 经查 王昊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 违反组织原则不报告个人事项并在干部选拔中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 [4] - 王昊廉洁底线失守 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搞钱色权色交易 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4] - 王昊将公权力作为谋私工具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4] 个人背景与任职经历 - 王昊 男 1965年2月生 安徽砀山人 大学学历 公共管理硕士 1985年12月入党 1987年7月参加工作 [5] - 王昊长期在徐州市工作 历任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沛县县委书记 徐州市副市长 徐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 [6] - 2017年任徐州市政协主席 2018年2月任宿迁市代市长 2019年1月任市长 2020年12月任宿迁市委书记 2023年1月任江苏省政协副主席 直至被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