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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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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云,获刑15年
新浪财经· 2026-01-06 18:13
案件判决与处罚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被告人赵金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1] - 法院对赵金云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1] 受贿犯罪事实 - 2005年上半年至2024年10月,赵金云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包东红,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申办探矿权、解决涉税问题、调整职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赵金云在此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09万余元 [3] 内幕交易犯罪事实 - 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赵金云利用工作中获悉的内幕信息,使用其控制的亲友证券账户多次买入相关股票 [3] - 相关股票成交额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卖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 [3] 从宽处罚情节 - 赵金云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和大部分内幕交易事实 [4] - 赵金云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4] 个人履历与违纪情况 - 赵金云出生于1965年10月,曾任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甘肃省主委,早年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后进入省属国企任职 [7] - 赵金云于2022年12月升任甘肃省副省长,2024年10月被查,2025年4月被开除公职 [7] - 通报指出赵金云存在多项违纪行为,包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 [7] - 赵金云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大搞家庭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7]
原副省长赵金云,获刑15年
中国能源报· 2026-01-06 18:03
案件判决结果 - 甘肃省原副省长赵金云因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2] - 赵金云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 - 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2] 受贿犯罪事实 - 2005年上半年至2024年10月期间 赵金云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 - 涉及事项包括承揽工程项目、申办探矿权、解决涉税问题、调整职务等[2]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09万余元[2] 内幕交易犯罪事实 - 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 赵金云利用工作中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 - 使用其控制的亲友证券账户买入相关股票 成交额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3] - 卖出股票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3] 案件审理与量刑情节 - 法院认定赵金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4] - 量刑时考虑了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4] - 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4]
三堂会审丨一起公职人员滥权诸行为的纪法罪辨析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黄某某曾任A市B区粮食局局长及B区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 于2018年11月退休[3] - 黄某某因多项罪名被查处 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5] 违纪与违法行为详情 - **公车私用**:2013年至2016年 黄某某长期将公司公务用车用于个人上下班通勤及法定节假日使用 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3][6][8] - **受贿罪**:2007年至2015年 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万元人民币[3]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 黄某某接受请托 未经集体研究 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向某贸易公司超比例预付货款859.23万元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27.38万元[3][9][10] - **挪用公款罪**:2014年至2016年 黄某某擅自将公司公款15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个人使用 截至案发仍有140余万元未归还[3][13] 法律定性分析 - **公车私用定性**:黄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构成公车私用 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追究党纪责任[6][8] - **滥用职权与受贿竞合**:黄某某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过程中 收受16万元感谢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依法应数罪并罚[10][12] - **挪用公款定性**:黄某某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 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并收受14万元好处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依法数罪并罚[14][15] - **不构成贪污罪**:经分析 黄某某与请托人之间不存在共谋非法占有公款的意思 所付款项用于实际经营 其收受钱财性质为感谢费而非私分公款 因此不构成贪污罪[11][12] 案件查处过程 - **立案与留置**:2021年12月30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2年1月5日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后延长留置三个月[4] - **移送与公诉**:2022年6月30日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8月26日检察院提起公诉[4] - **党纪处分**:2022年9月 黄某某被开除党籍 并被取消退休待遇[4] - **一审判决**:2023年8月8日 黄某某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云南检察机关对邹立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新浪财经· 2025-12-20 07:34
案件主体与指控 - 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邹立生(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提起公诉 [1] - 案件由红河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云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红河州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 具体犯罪事实 - 被告人邹立生利用担任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业务、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 [1] - 被告人邹立生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1] - 被告人邹立生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1] 司法程序进展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邹立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1]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
崔保华一审获刑14年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中国新闻网· 2025-12-18 09:44
案件判决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崔保华受贿案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1] - 对崔保华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1] 案件事实与金额 -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24年 崔保华利用担任四川省遂宁市委书记 四川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四川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便利 为有关人员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崔保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39万余元 [1] 从轻处罚情节 - 法院认定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 [2] - 崔保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2] - 崔保华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2] 案件审理过程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3] - 崔保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三堂会审丨函询回复不容隐瞒 民事行为难掩受贿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前官员刘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 其行为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受贿罪 [3][4] - 刘某某在2019年1月操办亲属丧事期间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共计21.05万元人民币 [3][8] - 刘某某长期以亲属和朋友名义在管理服务对象曹某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放贷600万元 后公司破产 经法院确认欠其本息共计1247万余元 [4][11] - 2009年至2020年间 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933万余元 [4] - 2024年10月25日 刘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6] 违纪行为分析:不如实说明问题 - 2020年9月 刘某某在接受省纪委函询时 对群众反映其借丧事敛财21.05万元的问题予以否认 未如实说明 [8][10]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 即“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9][10] - 此行为与“对抗组织审查”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存在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性质、发生时间节点及主观目的不同 [9][10] - 刘某某行为被认定为消极的不作为 目的是不让自身问题暴露 而非主动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审查 [10] 受贿行为分析:1000万元款项性质 - 2018年 商人曹某请托时任县委书记的刘某某帮助承揽工程项目 并承诺给予感谢费 刘某某同意并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帮助 [12][13] - 2019年6月至8月 曹某在项目获利后 分两次送给刘某某1000万元作为感谢费 并希望其继续提供关照 [12][14] - 刘某某要求曹某将1000万元经多人账户转至其个人账户以掩人耳目 [12] - 法院认定该1000万元系刘某某职务行为的对价 属于受贿款 而非归还此前1247万余元欠款的一部分 [13][14] - 刘某某在曹某公司投资放贷以期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 另被评价为违反廉洁纪律 [15] 受贿行为分析:高价售房 - 刘某某在担任县长期间 商人张某某请托其在公司审批上提供帮助 [17] - 刘某某要求张某某以240万元购买其名下市场价为178万余元的两套房产 张某某同意 [17][19] - 刘某某随后帮助张某某顺利办理审批并成立公司 [17] - 该行为被认定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构成受贿罪 [18] - 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即61万余元 [19]
中信集团原副总经理徐佐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
券商中国· 2025-12-12 17:24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徐佐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被告人徐佐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1]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对徐佐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1999年至2024年间,徐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亿余元 [1] - 2012年至2024年间,徐佐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利特别巨大 [1] - 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 - 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2] 案件审理与量刑考量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徐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2]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
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有期徒刑13年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0 18:18
案件判决结果 - 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1] - 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经审理查明,孙玉宁在2005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长春海关、满洲里海关、郑州海关、大连海关及海关总署等多个领导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在此期间,孙玉宁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3] 量刑依据与审理过程 - 法院认为孙玉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5]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孙玉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有3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 [5]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孙玉宁一审获刑十三年
中国能源报· 2025-12-10 17:12
案件判决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孙玉宁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1] - 追缴在案的孙玉宁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涉案事实与金额 - 经审理查明,孙玉宁在2005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长春海关副关长、满洲里海关关长、郑州海关关长、大连海关关长及海关总署副署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在此期间,孙玉宁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3] 案件审理与量刑考量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玉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5]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5] - 该案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孙玉宁在庭审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5]
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一审被判13年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12-10 17:11
案件判决结果 - 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1][3] - 法院判决追缴在案的孙玉宁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3] 犯罪事实与金额 - 经审理查明,孙玉宁在2005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多个海关领导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3] - 孙玉宁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1][3] 案件审理与量刑情节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孙玉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4] - 法院认为孙玉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1][3] 案件审理过程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2][4] - 案件审理有3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