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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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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报· 2025-11-01 09:1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引和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旨在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 发挥其对产品表征 投资约束 考核指导和外部监督的作用 [1][7] - 此次规则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系统性工程 将填补监管空白 引导行业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6][7][8] 规则核心作用 - 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 [2] - 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基准选取 披露 监测 评估 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 并强化内部监督力度 [3] - 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健全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机制 基金经理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时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同时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 [4] - 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 对托管人 销售机构等市场机构提出要求 包括托管人履行监督复核职责 销售机构展示业绩时需同步展示基准表现 并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5] 行业现状与改革背景 - 当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存在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规定 约束力不强 多数管理人未建立全链条内控机制等问题 [7] - 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基准 出现“风格漂移” 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7] 后续配套措施 - 证监会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 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指标 并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 [1][8] - 证监会将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1][8] - 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 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 以规范引导行业机构选取权益资产基准要素 [1][8] - 监管机构将指导行业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 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 [8]
火线解读!“比较基准”新规出炉,如何影响公募行业?
券商中国· 2025-11-01 07:31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联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操作细则》[2] - 政策核心在于推进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管理,强化主动投资纪律约束,引导行业恪守"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初心[2][4] - 政策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向更规范、透明、专业方向发展,是落实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大举措[2][3] 行业意义与系统影响 - 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被视为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将成为行业继1998年三大支柱、2015年估值支柱后的新支柱[3][4] - 政策为行业建立健全利益绑定机制、优化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和具体执行路径[3] - 政策旨在将《行动方案》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举措,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3][4] 解决当前市场问题 - 当前市场存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随意、缺乏有效约束问题,导致基金持仓严重偏离基准,"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屡见不鲜[5] - 基准约束不足引发基金风格漂移、赌"赛道"及"抱团"现象,加剧基金业绩波动,催生"基金赚钱而基民不赚钱"怪象[5][6] - 数据显示主动权益基金业绩与基准相关性有待提高,过去三年平均值口径下,权益基金相关性为0.8109,主动权益基金为0.7434[6] 强化利益绑定与考核机制 - 政策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5] - 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6] - 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更加紧密,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优质服务,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6] 基准选取原则与内控要求 -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必须遵循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7] - 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和纠偏的全流程内控体系[7] - 定期报告需详细披露净值与基准收益、风险收益、资产配置、持仓股票行业分布等的对比[7] 对投资行为的引导与约束 - 政策将推动行业真正回归"服务投资者财富管理、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发展导向[7] - 要求基金公司严格依据产品投资策略设定合理业绩基准,不得随意变更,约束投资行为与产品策略定位相匹配[8] - 通过将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考核挂钩,建立以长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促使投资行为更规范、透明[8] 对投资者决策的积极影响 - 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投资者形成合理收益预期,准确识别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做出符合自身需求的资产配置选择[7][9] - 投资者能够通过对比基金实际收益与基准表现差异,客观评估基金管理人专业能力[7] - 政策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理念,有助于帮助投资者提升决策效率与投资体验[9][10] 对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的明晰作用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作用能够明确产品定位,有效防范"风格漂移问题"[11] - 有助于构建稳定的投资风格,增强产品业绩可预期性,引导行业强化长周期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11] - 业绩基准对产品投资策略定位起到明晰作用,可更好引导投资者决策,助力销售适当性发挥[11]
刚刚!影响7亿基民 行业重大改革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1-01 00:0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指引及操作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行业构建稳定投资风格,强化投资纪律性,引导投资行为回归产品定位,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 [1] 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 基准需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限制等约定 [2] - 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而变更 [2] - 管理人需通过科学测评评估基准适当性,确保其能体现基金主要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和风格 [2] - 选择指数作为基准要素时,应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的指数 [3] 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 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4] - 基准选取决策层级提高至公司管理层,管理层对基准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 [4] - 需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4] - 管理人需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定期评估基金偏离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并建立风控模型及指标 [4] - 合规负责人和部门需对基准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进行审查,强化内部控制要求 [4] - 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 [5] 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 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6] - 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6]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基准比较,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6] 围绕基准的良性互动生态 - 基金托管人需履行基金合同审核、投资风格库复核、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7] - 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7] - 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应将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7] - 规范信息披露文件对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投资运作透明度 [7] - 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需明确基于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跟踪关注偏离情况 [8] - 基金评价机构需建立符合基准导向的长期分类评价体系,结合基准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基金 [8] - 管理人需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持仓行业分布的对比情况 [9] - 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就当期基金与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9] 推动平稳过渡的配套安排 - 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10]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引导行业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11] - 基金业协会将修订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引,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高管及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 [11] - 中国证监会将对比情况纳入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并常态化注册与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11] - 中国证监会将强化对市场机构选取使用基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11]
公募基金改革,又一关键举措落地
财联社· 2025-10-31 19:08
改革背景与核心目标 - 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操作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即将落地 [1] - 改革旨在填补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空白,是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的关键一步,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 [3] - 新规“靶向解决”行业现存问题,包括主动权益基金的风格漂移、“名不符实”问题,以及管理人追涨杀跌、业绩大幅波动问题,目标是增强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4][5] 对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要求 -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6] -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需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对基准的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任命的基金经理需具备与产品定位相匹配的投研经验 [6] - 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并由公司层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偏离合理性进行决策判断,以形成监督约束 [6] - 合规部门需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7] - 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与薪酬体系,当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显著跑输基准时,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大幅下调 [7] 对市场机构的外部责任要求 - 明确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涵盖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四个环节 [8] - 要求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其中权益类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具有强制性 [9] - 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未来业绩排名需结合业绩比较基准风格进行分类 [9] 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规范 - 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代表性,需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和比例 [10][11] - 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持续性,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基金经理变化或市场热点变动而变更,变更需履行规定程序 [11] - 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客观性,其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应清晰透明,所选指数需能表征市场且编制方案合理 [12] - 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需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12] 改革的配套安排与过渡措施 - 设置一年过渡期,允许管理人对存量产品进行基准调整,使其更符合基金合同和实际风格,并鼓励通过调整基准而非调整持仓的方式实现匹配,以避免大幅调仓影响市场稳定 [13]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分为一类库与二类库,鼓励从一类库选择成熟指数,但不做“一刀切”强制要求 [13] - 未来监管将出台薪酬考核规则,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并常态化注册挂钩浮动管理费的基金产品 [14] - 证监会将强化对各类机构选取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14]
影响7亿基民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31 18:49
改革核心与目标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指引及操作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行业规范化 [1] - 改革被视为强化投资管理纪律性的关键一步,旨在引导行业构建更稳定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 [1] - 改革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并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1] 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 明确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等约定 [2] - 要求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 [2] - 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通过科学测评评估基准适当性,确保其能体现基金主要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和风格 [2] - 对于指数基准,要求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的指数 [3] 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4] - 提高基准选取决策层级至公司管理层,并由其承担基准表征性和客观性的主要责任 [4] - 强化内部监督,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对基金经理形成监督约束 [4] - 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定期评估偏离情况,建立风控模型和指标 [4] 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 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5] - 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5]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基准比较,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5] 围绕基准构建行业生态 - 要求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审核、投资风格库复核、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6] - 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同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方便投资者比较 [6] - 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将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科学衡量业绩、风控和风格稳定性 [6] - 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投资运作透明度 [6] - 操作细则要求托管人与管理人明确基于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7] - 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建立符合基准导向的长期分类评价体系,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基金 [7] - 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行业分布等方面的对比情况 [8] 推动平稳过渡的配套安排 - 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 [9]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引导行业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9] - 基金业协会将修订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引,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高管及基金经理薪酬考核 [10] - 中国证监会将把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并常态化注册与之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10] - 中国证监会将强化对相关机构选取使用基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10]
刚刚!影响7亿基民,行业重大改革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31 18:40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文件 推动行业规范化 引导投资行为回归产品定位 强化投资纪律性 构建稳定投资风格 发挥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 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 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1] 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 - 基准需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 [2] - 管理人需根据基准任命具备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 基准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因基金经理变化 市场短期变动 业绩考核或排名而变更 [2] - 《操作细则》细化产品设计 基准展示 基准与产品匹配 指数基准编制等要求 要求通过科学测评评估基准适当性 确保基准体现基金主要投资目标 范围 策略 比例和风格 [2] - 基准展示需明确 清晰 简洁 基准要素设置需与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 [3] - 选择指数作为基准要素时 需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 编制方案合理 持续运作的指数 [3] 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 - 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基准选取 披露 监测 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4] - 提高基准选取决策层级 由公司管理层决策 并对基准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 [4] - 强化内部监督 由独立部门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 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4] - 《操作细则》要求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定期评估基金偏离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 建立风控模型和指标 运用业绩归因结果管理偏离情况 [4] -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需在新产品开发 存量产品变更等环节对基准合规性进行审查 强化内部控制要求 [4] - 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明确相关人员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 [5] 业绩比较基准的考核指导作用 - 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健全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6]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 应加强与基准比较 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 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6] 围绕基准的行业生态构建 - 托管人需履行基金合同审核 投资风格库复核 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 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7] - 管理人 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 应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方便投资者比较 [7] - 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应将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科学衡量投资业绩 风控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7] - 规范基金合同 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基准的披露内容 提高投资运作透明度 [7] - 《操作细则》细化对托管人 评价机构等的要求 细化基于基准的信息披露 提高产品业绩可比性和透明度 [7] - 托管人与管理人需明确基于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跟踪关注偏离情况 托管人需重点关注基金单一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 [8] - 评价机构需建立符合基准导向的长期分类评价体系 结合基准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基金 重点关注基准的权益仓位 主要投资方向 投资风格等因素 [8] - 管理人需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 波动率 资产配置 持仓行业分布的对比情况 在定期报告中定性或定量解释说明当期基金与基准的差异 [9] 改革平稳过渡安排 - 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 使基准更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实际风格 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10] - 基金业协会将组织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 未来构成鼓励 引导行业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基准要素的基础 [11] - 基金业协会将修订出台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引 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高管及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 中国证监会将其纳入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 [11] - 中国证监会常态化注册与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强化管理人 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 [11] - 中国证监会将强化对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评价机构选取使用基准的监督管理 重点打击违规行为 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11]
刚刚!影响7亿基民,行业重大改革落地
中国基金报· 2025-10-31 18:3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旨在推动行业规范化,引导投资行为回归产品定位,强化投资纪律性,构建稳定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 [2] 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 基准需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及比例等约定 [4] - 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波动或业绩考核而改变 [4] - 要求管理人通过科学测评评估基准适当性,确保其能体现基金主要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和风格 [4] - 选择指数作为基准要素时,应确保指数具有充分代表性、编制方案合理且持续运作 [5] 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 要求管理人建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7] - 提高基准选取决策层级至公司管理层,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7] - 强化内部监督,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对基金经理形成监督约束 [7] - 要求管理人指定独立部门定期评估基金偏离基准的合理性和风险,并建立有效风控模型与指标 [7] 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 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健全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机制 [9]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基准比较,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9] 构建围绕基准的良性互动生态 - 发挥托管人监督复核职责,包括合同审核、投资风格库复核、风格稳定性监督及信息披露复核等 [11] - 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同步展示基准表现,方便投资者比较 [11] - 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科学衡量业绩、风控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11] - 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及行业分布上的对比情况 [12] 推动平稳过渡 - 监管层将指导行业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基准优化变更,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 [14]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引导行业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14] - 修订基金公司绩效考核指引,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高管及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