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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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这些优惠政策的填报要点请注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7 09:2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 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期限 [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统计包含劳动关系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成本200%税前摊销 [5]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2027年期间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12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成本220%摊销 [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费用化部分在发生年度填报资本化部分在无形资产摊销年度填报 [7] 专用设备改造税收抵免 - 2024-2027年期间企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设备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结转最长五年 [10] - 享受抵免的专用设备需符合财税〔2018〕84号及财税〔2017〕71号目录规定条件 [11]
“税路通·鹭税畅行”丨《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别忘填!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6 17:2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投资信息报送要求 报送对象 -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填报[1] - 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2] - 多层间接持股比例计算规则:各层持股比例相乘,中间层持股超过50%的按100%计算[2] 报送内容 - 需报告被直接或间接持股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2] - 纳税年度内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企业,可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数据[2] - 受控外国企业判定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实质控制,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企业需自行判定并勾选确认[2] 申报操作流程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填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进行[2] - 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 1. 登录后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3][5] 2. 勾选《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并增行填写[6] 3. 填写带*号的必填项后提交申报[6] 政策依据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7号公告优化纳税服务的相关规定[7]
12366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十三)
搜狐财经· 2025-05-25 16:46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3] - 免税收入还包括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3] -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属于免税收入 [3]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可免税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也可享受免税政策 [4]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 - 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5] - 必须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6] - 收入除合理支出外需全部用于公益或非营利事业 [6] - 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7] - 注销后剩余财产需用于公益目的或转赠同类组织 [7] - 投入人不得保留财产权利 [8]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需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9] 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或数控系统 [11] - 2024年研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比需不低于15% [11] - 2024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需不低于5% [11] - 2024年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比需不低于60%且总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11]
【涨知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4 09:3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需在此期间完成申报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电子烟生产企业属于烟草制造业 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3] -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包括多媒体软件设计 动漫游戏开发 工业设计等 [4] - 需区分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 避免重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 资产减值损失处理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 - 主表第12行填报信用减值损失 第13行填报资产减值损失 需以"-"号填列 [6][7] - 纳税调整项目表中资产减值准备金需与主表金额匹配 [6]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8] - 需填写A107020表 准确计算项目收入 成本 相关税费及分摊期间费用 [8] 分支机构税务处理 -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需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数据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4] 出口收入确认时点 - 采取FOB价结算的 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16] 财政性资金处理 -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5年内未支出部分需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 [17] 设备器具扣除优惠 - 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可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18] 股息红利税收优惠 - 从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可享受免税优惠 [19][26] -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不享受免税优惠 [2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九丨不征税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3 23:29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 政府性基金 -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5] 财政性资金的申报与处理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8] - 符合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专项用途、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单独核算等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9][10] - 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9]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务处理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但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3] 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和资产购置的限制 -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4]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3 18:17
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内容 -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对上述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投入,不超过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额外按10%抵免 [6] - 抵免额度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最长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 [4][7] 抵免计算规则 - **购置投资额**:以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为准(不含增值税可抵扣部分及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9][10][11] - **改造投入**:仅限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出(不含增值税退税及运输安装费用) [12][13] - **抵免限额**:改造投入不得超过设备原计税基础的50%,按"孰小原则"确定可抵免金额 [22] 政策叠加与目录查询 - 自用购置抵免与数字化改造抵免可叠加享受 [27] - 现行优惠目录参考财税〔2017〕71号(节能节水/环保)和财税〔2018〕84号(安全生产) [28][29] 案例演示 - 某公司2024年改造环保设备(原值400万元),投入300万元改造费,按50%原值限额计算可抵免20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10%比例) [20][22][23] - 当年应纳税额35万元(400万所得-260万亏损后×25%),全额抵免20万元后无需结转 [23] 执行要求 - 企业需实际使用专用设备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否则需补缴已抵免税款 [15] - 财政拨款购置或改造的投入不得抵免 [15] - 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方式,需留存设备清单、发票、改造方案等资料 [16][17][18]
给残疾人员发放的奖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19:1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可在据实扣除其工资的基础上 在汇算清缴时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 -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1] - 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奖金 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涵盖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等 [1][2]
图知企税|一图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14:3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主要内容 - 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2] -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2]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加计120%,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220%摊销[3] 适用条件 - 研发活动需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4] -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可加计扣除[2] -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5] -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5] 不适用情形 - 常规性产品升级、直接应用公开成果、商品化后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4] - 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等特定行业不适用[4] 申报管理 - 企业可在7月预缴申报时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 - 10月预缴申报时可选择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 -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3] 备查资料 - 研发项目计划书及立项决议文件[5] - 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5] - 研发费用分配说明及辅助账[5] -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5] 政策执行指引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涵盖政策概述、研发活动界定、费用核算等全流程内容[8]
图知企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有变化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09:1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修订 -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25年第1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3] - 修订重点涉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优化了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式 [3][4] 表单A109000的具体变化 -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从“先整体”改为“先分摊”,即先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4][5] - 新表单样式调整,第4行改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并新增第5-9行用于计算总、分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5] 表单A109010的具体变化 - 项目名称优化,例如将“应纳所得税额”改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将“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改为“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6] - 计算方式优化,新增“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等栏目,并优化“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6] 新旧计算方法对比案例 - 以甲公司为例,该公司2024年预缴250万元(总机构125万元,分支机构A、B、C按50%、30%、20%比例预缴62.5万、37.5万、25万),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但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应为30%,B应为50%) [7] - 原计算方法:先计算整体应补退税额50万元,再按比例分摊,分支机构A、B、C分别应补退7.5万、12.5万、5万元 [7] - 新计算方法:先按比例计算各机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总机构150万,A机构45万,B机构75万,C机构30万),再抵减已预缴税额,得出A机构应退税17.5万元,B机构应补税37.5万元,C机构应补税5万元 [8][9] - 新方法通过全量分摊实现对预缴环节错误计算的纠正,实现多退少补 [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八丨政策性搬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22:13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申报要点 政策性搬迁定义 - 政策性搬迁指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2] - 符合六类公共利益情形: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房建设、旧城改造、其他法定公共利益[2] 资料报送要求 - 需报送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重置规划、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7] - 报送时限为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5] - 跨税务机关搬迁时需同时向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机关报送[8] 搬迁清算规则 - 完成搬迁的两种情形:5年内完成搬迁或满5年未完成[9][10] - 完成搬迁的判定标准:搬迁规划基本完成且当年收入达搬迁前50%以上[11] - 边搬迁边生产的企业,搬迁年度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计算[12] 税务处理限制 - 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需按企业所得税法单独计算计税成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