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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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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3 18:17
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内容 -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对上述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投入,不超过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额外按10%抵免 [6] - 抵免额度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最长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 [4][7] 抵免计算规则 - **购置投资额**:以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为准(不含增值税可抵扣部分及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9][10][11] - **改造投入**:仅限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出(不含增值税退税及运输安装费用) [12][13] - **抵免限额**:改造投入不得超过设备原计税基础的50%,按"孰小原则"确定可抵免金额 [22] 政策叠加与目录查询 - 自用购置抵免与数字化改造抵免可叠加享受 [27] - 现行优惠目录参考财税〔2017〕71号(节能节水/环保)和财税〔2018〕84号(安全生产) [28][29] 案例演示 - 某公司2024年改造环保设备(原值400万元),投入300万元改造费,按50%原值限额计算可抵免20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10%比例) [20][22][23] - 当年应纳税额35万元(400万所得-260万亏损后×25%),全额抵免20万元后无需结转 [23] 执行要求 - 企业需实际使用专用设备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否则需补缴已抵免税款 [15] - 财政拨款购置或改造的投入不得抵免 [15] - 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方式,需留存设备清单、发票、改造方案等资料 [16][17][18]
给残疾人员发放的奖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1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问 给残疾人员发放的奖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 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 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 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给残疾人员发放的奖金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 来源青海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 作 ...
图知企税|一图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14:3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主要内容 - 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2] -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2]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加计120%,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220%摊销[3] 适用条件 - 研发活动需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4] -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可加计扣除[2] -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5] -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5] 不适用情形 - 常规性产品升级、直接应用公开成果、商品化后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4] - 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等特定行业不适用[4] 申报管理 - 企业可在7月预缴申报时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 - 10月预缴申报时可选择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 -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3] 备查资料 - 研发项目计划书及立项决议文件[5] - 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5] - 研发费用分配说明及辅助账[5] -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5] 政策执行指引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涵盖政策概述、研发活动界定、费用核算等全流程内容[8]
图知企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有变化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09:1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戳蓝色字关注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有新变化,为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宁波税务推出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系列图解,全面解析企税政策与填报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今天我们来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的相关变化。 . 汇算清缴人 有变化啦 跨地区经营 江总公路企业年度电视表 企业所得税年报修订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 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及《企业所得税汇 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 修订内容 ●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 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 得税分配表》(A109010)进行调 整: 将分摊税款的计算方式由"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八丨政策性搬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22:13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申报要点 政策性搬迁定义 - 政策性搬迁指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2] - 符合六类公共利益情形: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房建设、旧城改造、其他法定公共利益[2] 资料报送要求 - 需报送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重置规划、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7] - 报送时限为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5] - 跨税务机关搬迁时需同时向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机关报送[8] 搬迁清算规则 - 完成搬迁的两种情形:5年内完成搬迁或满5年未完成[9][10] - 完成搬迁的判定标准:搬迁规划基本完成且当年收入达搬迁前50%以上[11] - 边搬迁边生产的企业,搬迁年度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计算[12] 税务处理限制 - 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需按企业所得税法单独计算计税成本[1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收入确认政策篇(2025版)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17:43
销售货物收入 - 商品销售需满足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合同签订且所有权转移、无继续管理权、收入金额可靠计量、销售成本可靠核算[4] -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时点: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手续时确认、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需要安装的商品在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5] - 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售后回购方式按售价确认收入并作购进处理、以旧换新按销售条件确认收入[5] - 商业折扣按扣除后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按折扣前金额确认收入并在发生时扣除[5] - 销售折让和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收入[6] 提供劳务收入 - 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需满足收入可靠计量、完工进度可靠确定、成本可靠核算三个条件[7] - 安装费根据安装进度确认,附带安装的商品销售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7] - 广告费在相关行为公开展示时确认,制作费按完工进度确认[7] - 软件费按开发进度确认、服务费分期确认、会员费根据服务性质分期或一次性确认[8] - 长期劳务在活动发生时确认、大型设备加工等超过12个月的项目按年度完工进度确认[8] 转让财产收入 - 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年度,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9]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可分5年均匀计入[9] - 股权转让在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时确认,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9] - 国债转让在合同生效或移交时确认,利息收入在约定付息日确认[10] - 政策性搬迁收入在完成年度汇总清算,期间可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 其他收入类型 - 股息红利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11] - 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确认,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12] - 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确认,跨年度租金可分期均匀计入[13] - 特许权使用费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14] -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资产时确认,非货币形式按公允价值确认[15] 特殊收入处理 - 债务重组收入在合同生效时确认,应一次性计入年度所得[16] - 无法偿付应付款项应一次性计入收入[16] - 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支出不得扣除[17] - 视同销售包括非货币交换和资产用于捐赠、赞助等情形,按公允价值确认[19] - 接收划入资产按政府确定价值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2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七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09:0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今天小编梳理了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 除 政策及填报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政策内容 Part. 1 企业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除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 的,允许 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注意要点 Part. 2 "购进"如何判断? 包括以 货币形式购进 或 自行建造 ,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 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如何确定? 以 货币形式 购进 的固定资产,以 购买价款 和 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及 直接归属 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 的固定资产,以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确定单位价值。 "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以 货币形式 购进 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 发票开 具时间 确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五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23:48
政策概述 - 研发活动定义为系统性创新活动,包括获得新知识、改进技术或工艺等 [4] - 2023年起,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摊销 [4] - 2023-2027年期间,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20%摊销 [5] 适用范围与限制 - 适用对象为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烟草、房地产等7个行业除外 [6] -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常规升级、直接应用现有成果、商品化技术支持等7类 [7][8][9][10][11][12] 研发活动判断标准 - 需具备明确创新目标(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和系统组织形式(项目化运作) [13] - 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需经过反复试验且存在失败风险 [14] 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 需按项目设置辅助账,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17] - 委托境内研发按费用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19] 特殊情形处理 - 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收入(如残次品)需从加计扣除额中扣减 [20] - 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按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21]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5〕119号、财税〔2023〕7号等10项文件 [23][2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三丨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17:35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概述 -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明确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若存在多个转让方则以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比例相同时可协商确定[4]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在交易当期确认,计算公式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4] - 若重组业务因当事方生产经营、公司性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需在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方及主管税务机关[4] 执行要求 - 重组各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需附送其受理材料复印件[9]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方需在重组后下一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说明,证明12个月内符合条件未改变[10] - 需提交重组前12个月内相关股权、资产交易说明,并判断是否构成分步交易[11] 申报材料 - 需提供股权收购方案、商业目的说明、合同协议、批准文件、股权评估报告、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等[12][13] -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并按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核算计税基础差异的专项说明[13] - 需提交重组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盖章证明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12][13] 申报流程 -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交易类型、当事方类型等信息[16] - 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重组相关纳税调整内容[18][19]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四丨资产损失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17:3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 资产损失定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3] - 资产损失分类: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转让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符合税法计算确认但未实际处置的损失)[5][7] - 扣除时点:实际资产损失需在发生且会计处理年度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需留存资料证明并会计处理后申报[9] - 追补扣除规则:实际资产损失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最长5年),法定资产损失需在申报年度扣除[11][12] 申报案例解析 - 甲公司2024年存货盘亏案例:账面价值26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获赔1万元,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22万元[15] - 税务处理差异:税收金额按计税基础26万元扣除赔偿1万元后确认25万元,产生纳税调减3万元[16] - 申报表填报:在《A105090》表中明确列示资产损失账载金额22万元与税收金额25万元的差异调整[16] 留存备查材料要求 - 通用材料:需保存资产计税基础(26万元)、赔偿收入(1万元)、处置收入(0元)等证据链[18] - 固定资产损失:需提供内部责任认定、盘点表、计税基础证明及情况说明[21] - 应收款项坏账:需留存合同协议、法院裁决书、债务人破产证明或不可抗力声明[23][24] - 股权投资损失:需准备计税基础证明、被投资方破产文件、资产处置方案及企业声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