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市
搜索文档
披露重组预案,衢州发展8月13日起复牌
北京商报· 2025-08-12 20:02
交易方案 - 衢州发展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先导电科95.455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2] - 标的公司100%股权预估值不超过120亿元 [2] -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审计和评估工作未完成 [2] 交易影响 - 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 但构成关联交易 [2] -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将充实上市公司业务链条并扩展主营业务范围 [2] - 提供先进新材料领域实体制造业务发展平台 推动业务结构向硬科技实体制造转型 [2] 时间节点 - 公司股票将于8月13日开市起复牌 [2] - 重组预案于8月12日晚间披露 [2]
万辰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37
交易性质 - 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 [1] -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 [1] - 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且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2] 控制权结构 - 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曾发生变更 [1] -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18日 [1] - 协议到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泽宁、王丽卿、陈文柱变更为王泽宁 [1] 股权安排 - 福建农开发等方向周鹏转让上市公司9,89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5.2714%) [2] - 周鹏及其配偶承诺在股份转让后36个月内放弃表决权 [2] - 杨俊承诺以不低于交易对价金额购买上市公司股份 [2] 交易结论 -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改变 [2] -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2]
万辰集团: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37
交易性质 - 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 [1] -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 [1] - 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且不会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2] 控制权安排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18日 [1] - 协议到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泽宁、王丽卿、陈文柱变更为王泽宁 [1] - 周鹏及其配偶承诺股份转让后36个月内不谋求控制权 [2] 股权转让安排 - 福建农开发等方向周鹏转让9,89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5.2714%) [2] - 杨俊承诺12个月内以不低于交易对价金额购买上市公司股份 [2] 交易结论 -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2] -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2]
综艺股份: 综艺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5
交易结构 - 公司拟通过增资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323.3494万股股份 [1] - 与标的公司股东李大威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使其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 [1] - 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 财务指标测算 - 标的公司资产总额64422.95万元 资产净额41098.56万元 营业收入25617.89万元 [1] - 上市公司资产总额543804.72万元 资产净额443891.04万元 营业收入34790.19万元 [1] - 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比例达73.64% [1] - 资产总额占比11.85% 资产净额占比9.26% [1] 交易性质认定 - 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1] - 交易前36个月内控股股东为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昝圣达先生 [1] - 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 [1]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1]
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5
交易性质 -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现金增资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 [1]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未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 [1] 控制权结构 - 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1] - 交易完成后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仍为控股股东且昝圣达仍为实际控制人 [1] -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 合规结论 - 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确认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2]
致尚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11 22:16
交易性质分析 - 本次交易为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99.8555%股权 [1] - 交易标的资产总额为57,279.63万元,成交金额为114,833.48万元 [2] - 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为47,307.50万元,资产净额为29,481.61万元 [2] 财务指标对比 - 标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9,518.25万元的比例为37.10% [2] - 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263,576.84万元的比例为43.57% [2] - 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97,416.58万元的比例为48.56% [2] 监管合规认定 - 交易各项指标均未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以上 [2] - 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2] - 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潮先,三十六个月内未发生变更 [3]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 [3] 交易实施要求 - 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2] -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
致尚科技: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11 22:16
交易结构 -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99.8555%股权 交易对方包括深圳市海纳天勤投资有限公司等50名股东 [1] 财务指标对比 - 标的公司恒扬数据资产总额为57,279.63万元 成交金额达114,833.48万元 资产净额为29,481.61万元 营业收入为47,307.50万元 [2] - 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为309,518.25万元 资产净额为263,576.84万元 营业收入为97,416.58万元 [2] - 标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比例为37.10% 资产净额占比43.57% 营业收入占比48.56% 均未超过50% [2] 监管认定结论 -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2] - 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陈潮先 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3] - 交易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2]
光库科技: 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11 21:18
交易性质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1] - 交易涉及向张关明等6名交易对方购买资产 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 [1] 重大资产重组认定 - 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初步判断 本次交易预计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1] - 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标的公司估值及定价尚未最终确定 [1] 控制权结构 -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 - 交易前后实际控制人均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1] 关联交易认定 - 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 - 交易完成后预计部分交易对方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构成关联交易 [1]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22:12
交易结构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 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重大资产重组认定依据 - 标的资产总额66,239.63万元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47,744.65万元的138.74% [1] - 标的资产净额66,239.63万元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32,180.19万元的205.84% [1] - 标的营业收入41,029.93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48,007.48万元的85.47% [1] - 三项指标占比均超过50%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1] 控制权结构 - 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 - 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为吴靓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 [2] -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2] 交易性质认定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2]
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狮头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06 22:12
交易结构 - 狮头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 - 交易涉及14名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 - 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控制权状况 -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 - 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为吴靓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 [1] -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 监管合规认定 - 东方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